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审判要点探析

2017-01-27 04:10秦高益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性侵犯犯罪行为惩罚

秦高益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1200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审判要点探析

秦高益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1200

近年来,我国各地不断的披露了很多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例,这种犯罪行为严重的冲击着社会道德水平的底线,对整个社会的社会治安也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我们应该进行重点打击。本文就目前我国出现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审判要点进行了进一步的探析,并给出了一些预防措施。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审判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很多起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这种现象的产生使得社会各界很重视儿童的权利保护的问题,还表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免受性侵犯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是很完善,理念比较滞后,制度也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未成年人是新时代的后备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基于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在2013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文称《意见》),《意见》的发布,首次明确强调了“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是未成年人最为强大的法律保护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二、性侵未成年人的审判要点

《意见》要求在审判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政策要点有一下三点:①应当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②要优先并特殊保护未成年被害者。③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1]。想要落实《意见》中的要点,就必须在审判过程中注意:

(一)以犯罪行为为最基本的考量依据

我国的刑法在审判量刑的时候其主要惩罚对象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特定的某个行为人。是根据危害行为对于社会或者个人的危害程度来判断刑罚的轻重或者刑罚的取舍的。如果惩罚脱离了犯罪行为本身而是对人进行惩罚,那么就会失去刑罚的正当性。因此,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也要按照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的轻重、大小来决定惩罚的程度。

(二)全程、全方位的落实优先保护

贯彻落实对未成年人受害者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未成年人受害人在受到性侵害后不但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对于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也极其严重。以此,要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受害者的隐私,及时对未成年受害者进行心理辅导。尽早的让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

(三)切实实行双向保护

双向保护是在被告人和被害人都属于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中要落实的原则。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惩罚应该遵循双向保护原则和宽宥处罚原则。因此,对于特殊案件的处理在兼顾和务实上要求更高。应该和成年人犯罪区分开来,未成年被告人的心性和行为动机与成年人有着极大的区别,因此,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不被纳入严惩的行列。对于未成年人性侵行为,应该重在应用民事调解为主,执法人员尽量缓和和化解双方的冲突,在被告人的监护人的能力许可和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其补偿被害人,尽力争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刑事处罚奠定良好的判决基础。

三、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措施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犯出了要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实行严惩和打击,其次还要注重在事前对于未成年人性侵事件进行预防,以防为主,辅之以刑,通过事前的防范,能够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一)普及性教育和性侵害防范教育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性侵害,家长和学校应该联合起来,对孩子进行性教育的普及增加未成年人对于性的正确的认知,减少性侵犯事件[2]。在学校可以设置一些相关的课程来教育学生以提高学生的性侵犯防范意识,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同的自我保护技能训练,能够有效的减少或避免未成年人性侵害事件的发生。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于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升人们群众的法制观念,让未成年人也可以知法懂法,懂得应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3]。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下被社会各界所关注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来保护未成年人,严厉打击未成年人性侵事件。

四、结语

随着时代的进步,我们的物质生活更加的丰富,对于自身的法制建设也需要进一步的提高,政府和各级立法机关以及司法机构都在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严密的保护,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是祖国生命力的所在,性侵未成年人对其身心造成的伤害极大,对未成年人今后的发展也有着严重的影响,这种犯罪行为,不但会受到法律的裁决,更不被整个社会所容忍,因此,我们对待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该用最为严苛的刑法。有一句古老的刑法格言是这样说的:犯罪是恶心的外在表现。所以,我们不但要用法律来严惩犯罪行为,还需要加强对人们基本道德准则的普及,增加人民群众的法制教育,为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性观念,这样才能从源头解决性侵未成年人的问题。

[1]黄祥青.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要点[J].人民司法,2014(03):12-14.

[2]赵曌.惩治与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09):33-34.

[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江静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以上海市B区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办理为视角[J].检察风云,2016(20):42-43.

秦高益(1984-),男,汉族,浙江杭州人,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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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1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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