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康妮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论我国宪政文化建设的困境与路径
许康妮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阶,这也决定了宪政文化成为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将“依宪治国”理念提到重要位置,宪政文化的建设也由此受到高度重视。本文试从我国传统宪政文化的背景出发,分析我国现阶段宪政文化建设的各种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设我国宪政文化的新路径,以期中国特色宪政文化之路能够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宪政文化;困境;出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将“依宪治国”理念提到国家治理的重要位置,宪政文化也由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一)宪政文化释义
1.宪政的内涵
近代意义上的“宪政”一词在英文中为“constitutionalism”,也译为“民主宪政”、“立宪政体”或“立宪主义”。我国学者在“宪政”概念这一问题上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宪政即民主政治。毛主席在《新民主主义宪政》中论述到:“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这种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的观点至今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也成为他们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宪政的判断标准。第二,宪政是一种政治形态。主张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和人民在宪法的规定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政治形态,这种政治形态是以宪法为前提的。第三,宪政的内涵包括各方面的要素。其中,我国学者李步云认为,宪政包括三个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
根据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关于“宪政”可以作出以下归纳: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基础,将国家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纳入宪法和法律轨道,以保障人权、实现法治为目的的政治过程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政治形态。这是整合了三种代表性观点而总结出的宪政概念。
2.宪政文化的内涵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位阶决定了宪政文化成为了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分支,这实际上也是法律文化的整体精神和主体结构最集中的体现。我们所说的宪政文化,来源于古希腊哲学中的自然理性,它既不是一部僵硬的宪法及其一系列宪法性文件,也不单纯是一整套令人望而生畏的国家机器,它其实是对宪政进行的一种文化角度的理解和分析,其实是关于宪法规范、宪政制度、宪政思想、宪政设施、宪政意识等一系列宪政实践及其成果的有机整体。在宪政文化中,全体国民所形成的有关宪法的、普遍的和稳定的社会理念是其核心要素,是宪政文化的灵魂,没有这个灵魂,整个宪法文化体系就将崩溃,宪法实施也将失去意义。
(二)我国宪政文化的发展历史
宪政文化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清末立宪运动——中国近代宪政文化的萌芽时期
十九世纪末期,晚清政府处于内外交困的风雨飘摇之中,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变法人士开始了一场要求以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取代封建君主制的宪政运动。他们借助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引入了西方宪政文化中的“民主”、“法治”等理念,试图让晚清政府接受废除封建君主制、以君主立宪制取而代之的历史必然性。这种中西合璧式的变法思想虽然有些不符实际,并且由于缺失制度上的实践而很快夭折,但是其在清末的宪政运动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更是为中国近代宪政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中华民国时期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这也是中华大地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临时约法》设立了内阁制,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分立,还建立了代议制,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但是,孙中山先生忽略了中国的广大老百姓,没有运用好这一强大的群众力量,使得借鉴的西方宪政文化在中国本土产生了巨大的冲突和差异。
3.社会主义阶段——1949年至今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新中国第一步宪法,又称“五四宪法”。“五四宪法”具有良好的民主基础,是中国历史上一部较好的宪法,但是,随着宪法实施的展开,一些不完善之处也逐渐暴露出来。
1975年的宪法是在文革时期制定的一部宪法,内容上有一些脱离实际的规定,在“四人帮”被粉碎后很快被1978年宪法所代替。“七八宪法”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拨乱反正的过度产物,但仍没有脱离“七五宪法”,进展不大。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下,国家制定了1982年宪法。这部宪法继承和发扬了“五四宪法”的精神,在这一前提下,我国的宪政体系开始快速发展起来。此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相继问世,我国宪政建设从此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重视。
由以上论述可知,我国宪政文化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路的风雨和坎坷,而其中的缘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
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往往直接决定着这个国家的整个发展水平,只有人民的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物质文化需求得到基本满足,才会去思考其他的问题。
我国的传统社会是以小农经济为重要经济基础的,这实际上是与宪政文化的发展背景不相符合的一种经济模式。西方的宪政文化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在近代中国,虽然洋务运动后也初步建立起了民族工业,被迫开放的港口城市也产生了买办资本主义和民族资本主义,但是这些经济因素还远不能为市民社会的形成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更加不能为宪政的实施提供有效的支持。而后,经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冲击,我国整体的状况陷入困境,经济状况也十分萧条。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国内经济建设才开始步入正轨,改革开放后才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全国的经济水平才逐渐提高。因此,我国宪政文化一直由于经济基础的缺失和薄弱而发展不乐观。
(二)传统文化与宪政文化的核心价值相背离
长期以来,民本思想、性善论和义务本位的法律文化观念一直统治着我国传统社会,而事实上,这些观念在本质上是与宪政的核心价值追求——民主、分权和权利本位相背离的。
首先,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与起源于西方的民主思想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中的意义却相去甚远。我国的民本思想主张“君舟民水”,指的是民为君本,即把人民作为君主统治国家的基础;而西方的民主思想则主张“主权在民”,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体现的是一种理性主义和法治理念。其次,我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主流思想,提倡性善论和“为政以德”,主张“德治”,倡导以道德作为治理国家的法则,这就与西方以“法治”为基础的宪政思想产生了根本性的差异。最后,在法律传统文化方面,我国古代是义务本位,“重刑轻民”,缺乏对权利的认识,导致人们法律信仰和人权意识的缺乏;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以权利为本位,以法律作为维护自身权利的手段,法律观念深入人心。
(三)宪政工具主义
我国传统社会的大门是被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用炮火强行打开的,我国的近代化进程因此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近代的先进知识分子在学习了西方先进知识、见识了西方先进文明以后,对西方发达的物质文明与其政治制度之间的必然联系深信不疑,他们坚信西方国家经济的发达和国家的富强得益于其宪政式的政治结构,于是想方设法以实施宪政为准则,通过变革国家的政治方式来寻求我国的富强之路。他们主张设议院、立宪政,倡导维新变法,但只是单纯地将宪政理念当作国家救亡图存、富国强兵的工具,这种政治思想是工具化、功利性的宪政理念,对我国的实际国情和社会的根本性质缺乏全面的认识,同时也对西方宪政缺少深刻的理解。故而,当西方宪政理论在中国与本土国情发生冲突时,他们作出了片面的理解和错误的选择。他们把宪政简单地当作是任何国家、任何地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拿来运用的工具,忽略了实施宪政所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忽略了宪政所蕴含的民主、人权、法治等真正的内在价值。这种过于功利主义的心理,虽然启蒙了当时我国的宪政思想,对民主思想在我国社会的发扬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实际上也使得我国对宪政的认识出现了严重偏差,对宪政实施方式的选择作出了不切实际的判断,对宪政文化在我国的发展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分析原因是为了更好地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上述对我国宪政文化的困境分析,最终还是为了反思我国宪政文化的路在何方,还是为了探求建设我国宪政文化的新路径。
(一)宪政文化的经济基础——发展市场经济
小结:限饲对于后备牛生长,或是第一泌乳期产奶量不会有明显影响,完全可以实现。另外,限饲可以喂得更少,消化更好,提高整体消化率,减少排泻。同时,限饲对瘤胃pH值没有影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瘤胃微生物数量,更好地产生微生物蛋白,对后备牛瘤胃发育是非常理想的。
事实说明,宪政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也告诉我们,传统经济的发展模式不仅仅会制约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而且也会严重限制国家的政治文明程度和国民的思想文化水平。如果没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就不会有对宪政的需求和思考,也不会有宪政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根据《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对2016年经济状况的回顾,2016年我国经济运行稳中向好,国内生产总值名列世界前茅,这无疑也为宪政文化的发展奠定了优厚的经济基础,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从宪政文化建设的角度来看,其所需要的经济基础不仅仅指经济水平的提高,还有各方面经济实力的增强。一方面,树立经济交往中的契约精神至关重要。中国传统社会原本并没有市场经济,因此人们的契约精神也相对缺乏,这种契约精神的缺乏在经济交往中往往体现为交易诚信的缺失。宪法实际上也是一种契约,在社会交往中互相尊重和信任,共同遵守共同意志,在经济交往中重视合同的作用,这不仅仅有利于经济活动的有效进行,更加有利于契约精神在宪政发展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宪政文化建设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壮大。我国的发展模式一直以来都是重视政府作用、忽视社会作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因此出现了较大的分离,十分不利于宪政理念在社会空间的形成。在稳定发展的市场经济已经为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准备了资源、提供了条件的今天,适当转变政府职能,注重增强社会各方的经济能力,并将这些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和配置,尊重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依法进行自我治理,这种法治的加强也将使宪政观念深入人心。
(二)宪政文化的政治保障——制度建设
对权力进行限制、对权利进行保障是宪政理论的基本要义,成熟的宪政文化需要充分的政治基础,有了充分的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机制,公民的权利才会得到真正的落实,才能使公民对宪政文化产生更大的兴趣。
1.加强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各部门在办理具体事项时,将与此相关的信息向社会公开,从而增加了为人民办事的透明度,不仅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拉近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距离,更有利于保障宪法赋予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当人民的宪法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人民不自觉地会更加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2.完善人民的政治生活参与机制
在民主的国家里,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事务的管理需要人民的参与。公民依法参与政治生活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其中,保证公众充分参与立法活动更是其重要环节。法律是人民的意愿和追求,国家法律的设立、修改和废止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平衡社会各界的利益,使法律更易被公众理解、接受和遵守。
违宪审查从遭到民主制度的抵制到成为民主制度的核心,经历了漫长的改革与创新,蜕变成了宪政中的普适性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尽管目前已经有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但从法律的实际运作效果来看,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力基本上处于为发挥实效的状态。由此,改革违宪审查制度,实行实际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更有利于现在政治格局和宪政秩序的稳定,也更有助于繁荣宪政文化。
(三)宪政文化的精神支撑——公民宪政意识
卢梭曾经说过:“一切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诚然,真正的宪法绝不单纯是国家颁布的的一部法律,而是铭刻在人民心中的。如果无法唤起人民的宪法意识,无法在人民心中树立宪法权威,无法使人民增强宪政意识,那么宪法的精神也就得不到发扬,法治和宪政也就得不到精神支撑。
1.树立宪法权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任何不尊重宪法、破坏宪法、挑战宪法的言行都是否定宪法权威。宪法权威就是宪法得到社会全体人民的普遍认同、自觉遵守和有效维护,就是所有社会交往都遵从宪法至上,就是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都要受宪法约束。这也正是宪政建设所要达到的目的,更是宪政文化发展所要追求的状态之一。
2.培养宪法精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将每年的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明确提出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这体现了国家对培养人民宪法精神的重视。当前,我们可以对公民进行普遍的宪政教育,可以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突出对宪法的宣传教育,注意加强宣传和传播“民主”、“人权”、“法治”、“宪法至上”等宪法观念,提高全体人民认识和理解宪法的水平,从而增强人民遵守宪法的意识和运用宪法的能力。同时,对于我国传统宪政文化中的集体主义精神、爱国主义精神等积极方面还要继续继承和发扬。
“宪政,无论是社会主义的宪政,还是资本主义的宪政,无论是中国特色的宪政,还是外国特色、西方国际特色的宪政,既然都是宪政,当然会有一定共性。各种宪政所具有的共性是:通过宪法设计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保障民生,保障公民权权利、自由,保障人权的国家整体体制,并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保证这种整体体制的实际和有效运作。”因此,不同国家的宪政文化既各有特色,又具有共性。我们只能借鉴和移植西方宪政文化中的、我国也具有普适性的要素,要让宪政文化真正在我国自己的土地上落地生根,这不仅仅是由我国特殊的国情和传统宪政文化所决定的,也是宪政文化客观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宪政文化本来就是一条不断发展的道路,西方的宪政文化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弊端,我们不应该也不能一成不变的将其生搬硬套地挪用过来,而是同样也需要有一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过程。
我国的宪政之路才刚刚起步,宪政文化的发展还不发达,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为此付出了三十多年的努力,做了三十多年的准备工作,我们应当对中国特色宪政充满信心,对发展中国特色宪政文化充满信心,即使这一路遍布荆棘,我们也会毫不动摇、一步一步地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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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康妮(1991-),女,汉族,江苏扬州人,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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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0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