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浙江警察学院 杜宛鸿
“空壳公司”虚开发票犯罪行为不容小觑
文 浙江警察学院 杜宛鸿
近年来,“空壳公司”代开发票的案件在我国时有发生。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发现,这些“空壳公司”均声称有各种行业的发票,可以优惠对外开具,详细税率还可以根据地区、行业、票额的大小商谈。调查还发现,犯罪分子常常通过购买他人身份证,冒名到工商机关注册,并向验资公司获取验资证明,在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资金、场所和人员情况下成立所谓的公司。“空壳公司”虚开发票等经济类违法犯罪活动,由于案件涉及领域广,扰乱了经济秩序,危害了经济安全,其影响不容小觑,应引起高度重视。
侵害对象特殊,犯罪发现难度大。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不同于其他犯罪活动,此类违法犯罪活动违反的是国家税收相关制度,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因此,只能靠相关部门通过监管发现,鲜有通过个人报案或是举报等途径获得线索,发现渠道比较单一。
利润空间大,诱惑力强。巨大的利润空间是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某些企业通过购买虚开发票来为自己节省支出,减少应缴税金;另一方面,“空壳公司”通过虚开发票,骗取国家返税。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涉及金额非常巨大,不法获利也会非常可观。
动态管理能力不强。企业法人由于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理论上应该比处于流动状态的自然人更便于管理,但由于缺乏针对企业法人的统一的管理联动机制,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分头管理,无法形成合力。尤其是缺乏事后的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
强化审核监管,从根源上杜绝“空壳公司”的产生。针对冒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公司、开设公司银行基本账户的情况,相关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审查机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在公司注册成立及银行基本账户开设后,对与企业有关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信息、办公地信息等开展实地审查。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数据分析。在核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办公地信息、股东信息等相关登记信息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核查,必要时还要联系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助核查,以保证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是真实可靠的。
严格发票管理,建立预防发票犯罪有效屏障。首先要严把发票发售关。要严格按照发票发售相关规定进行发票发售,并切实履行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保证其能及时领到所需发票,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发售。其次是要严把发票缴销关。对在发票缴销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坚决按税务违法违章程序处理。以强化税源监控为出发点,对各用票单位进行纳税申报审核,并及时与申报征收部门对接,进行环节控制,确保申报税额准确无误。再次是严把发票取得关。以清除非法票据为关注点,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关监管部门还要从发票接收方入手,就纳税人接收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查,遏制白条入账、假票入账等行为,对于不严格履行财务报销制度的纳税人一律严肃处理,有力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索票意识。
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打击防线。在遏制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问题上,仅靠税务机关的审核和行政处罚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协助,形成合力。在我国税收制度的整个运行过程中,审计部门、工商部门以及税务部门都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税收的正常运行提供审核评估、书面证明以及相关的书面保障。因此,各部门在虚开发票犯罪这个问题上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先从自身找问题,深刻反省此类问题发生的具体原因;其次,各部门要加强交流与协作,切勿出现“各干各”的现象,要坚决统一目标,共同维护国家的税收制度;最后,各部门一旦在自己分管的环节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第一时间联系其他相关部门,并及时固定有效证据链,为相关部门后续开展审查工作提供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