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娜
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河南 新乡 453000
涉农案件维权始末
——14户果农使用不合格农肥致使葡萄受损
高丽娜
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河南 新乡 453000
果农种植葡萄因使用农肥致损,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司法程序得到相应赔偿。
涉农纠纷;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
2014年5月上旬,新乡市凤泉区南张门村葡萄种植户郝某某等14户果农先后购买了新乡市凤泉区供销社农资门市部(以下简称农资门市部)经销的山西奥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奥赛诺公司)生产的“保花保果早得利”农肥(以下简称涉案农肥)。果农们使用该农肥给葡萄打药后,均发现葡萄叶子卷曲萎缩、果实也不长个儿,致使葡萄个头太小无法售出。
郝某某等人多次找到该村村委会、区工商局、区农林畜牧局、区司法局等部门反映情况。2014年8月4日南张门村25位村民到区信访局上访,区政法委责令区农林畜牧局调查情况,该局及时指派5名工作人员实地调查,到现场实地查访、拍照、现场查看、询问情况。区工商局委托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局检验所对涉案农肥产品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2014年8月底,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引导涉案14户果农走司法程序,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待了涉案果农,并指派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高丽娜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随后,涉案果农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之后,法院委托新乡市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4年9月中旬,郝某某等果农陪同法院工作人员、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代理律师一起到涉案葡萄受损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该鉴定所认为现场破坏严重,送检材料不充分,做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此情况下,法院工作人员到新乡市农业局、农科所等单位进行了走访,均被告知无法鉴定。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同时也向河南农大研究院的科研人员及网上查询的一些鉴定机构咨询鉴定问题,均被告知无法鉴定。之后,法院与区农林畜牧局协调沟通,该局出具了“关于南张门村问题葡萄情况调查”的情况调查一份,说明:造成葡萄5-7成不同程度的减产。
与此同时,代理律师先后到凤泉区物价局、统计局、农林畜牧局等部门咨询,被告知历年来只有对粮食作物的统计,没有葡萄的统计。无奈之下,得知南张门村的合作社每年给大商新玛特超市供应葡萄,代理律师去该合作社调取了其销售葡萄的发票,发票显示价格为3.5元/斤。南张门村委会每年都会对村里葡萄种植的情况进行统计,又出具了本村近三年种植葡萄的总产量及每亩的均产量。2015年11月份,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对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告山西奥赛诺公司作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方,不存在其免责情形,应认定原告种植的葡萄减产与被告奥赛诺公司生产的、农资门市部销售的不合格农肥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的代理律师提交的大商新玛特超市购入南张门葡萄的发票及南张门村委会对本村葡萄种植产量的统计数据,能够证明涉案葡萄的单价及亩产量。
法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等人作为消费者,对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购买区供销社农资门市部经销的山西奥赛诺公司生产的农肥,给葡萄打药后,造成所种植的葡萄减产,经过对原告购买农肥鉴定,鉴定结果为“不合格”,作为生产单位,应当进行赔偿。区供销社作为该农肥销售单位,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原告郝某某等人的葡萄减产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原告起诉时,已经失去鉴定条件,无法对葡萄减产的具体损失进行评估,参照区农林畜牧局“关于南张门村问题葡萄情况调查”意见:“据观察对比,使用该药的果农,将会造成5-7成不同程度的减产”,原告的损失,酌情认定为平均减产60%。由于原告没有及时主张权利,没有注意保存证据,对于失去鉴定条件,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原告的损失,被告承担50%的责任,原告承担50%的责任。经计算,被告山西奥赛诺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9519.60元,被告新乡市凤泉区供销社农资门市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6月份,法院判决被告山西奥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十四户农民99519.5元,被告新乡市凤泉区供销社农资门市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之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届时,14户果农因使用不合格农肥导致葡萄受损的维权案件,历时22个月终于获得了一个相对比较满意的结局。
[1]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凤民初字第4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F302.6
:A
:2095-4379-(2017)27-0140-01
高丽娜,女,中共党员,研究生,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任党支部书记,主要业务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劳动纠纷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