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案件的探析

2017-01-27 01:36韩志刚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渎职犯罪渎职办案

韩志刚

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辽阳 111200

关于我国基层检察院查办渎职案件的探析

韩志刚

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辽阳 111200

我国渎职犯罪问题日益凸显,渎职犯罪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已经构成了严重威胁。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加大了打击力度,对于渎职犯罪也做出了惩处,效果良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渎职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犯罪特点,渎职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三难一大”的问题。

基层检察机关;渎职犯罪案件;解决措施

所谓的渎职犯罪,按照刑法规定,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犯罪类型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徇私枉法等。在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办中,一直面临着“难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阻力大”的问题,尽管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使出浑身解数,也难免会在实际操作中陷入困局。这主要是因为渎职犯罪具有一定专业性、智能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同时,责任分散,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背景复杂,再加上,渎职犯罪立法司法方面的缺失,渎职犯罪更是屡禁不止。另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相对闭塞,宣传工作有限,渎职犯罪侦查队伍水平有限,更加制约了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因此,对基层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反思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基层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策略的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化,我国关于渎职案件的查办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尤其是在基层检察机关,查办各类渎职案件成效显著,不仅办案数量有所提升,同时,随着反渎职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重大渎职案件比例和有罪判决比例都处于不断上升中,对渎职犯罪起到了有效的打击,社会反响热烈,法律效果显著。

随着我国法制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打击渎职犯罪越来越受到重视。渎职犯罪往往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察觉,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常常不被发现。尽管如此,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政策的不断推进,社会对渎职犯罪的认知不断加深,对于打击渎职犯罪的欲望更加强烈,因此对渎职犯罪绝不能姑息,必须严厉查处。

二、基层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问题分析

(一)难发现

对某一案件进行立案查处,首先要有案件线索为前提。在渎职案件的查办中,获取线索这一环节至关重要。在实践中,渎职犯罪线索因具有隐蔽性和特殊性,通常不易被侦查人员发现。

(二)难取证

这一问题的存在,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渎职犯罪主体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和对抗意识,能够提前做好规避风险的准备;第二,渎职犯罪证据具有不确定性和易变性,难以固定,证据不具有典型性,多以言辞证据为主,容易翻供;第三,社会对渎职犯罪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对其危害程度存在认知上的缺陷,增加了取证难度。

(三)难处理

在这一问题下,存在责任分散和绩效考核不利的难题。一方面,有些渎职犯罪案件情节严重、危害显著,本可以根据“罪责自负原则”给予惩处,但是迫于人际关系,容易进行责任分散,使责任人逃脱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如果在单位内出现渎职犯罪案例,本单位在参与评优时被一票否决,因此,单位负责人为了绩效考核,也会想办法使犯罪分子减轻刑事处罚,这就大大增加了渎职案件的处理难度。

(四)阻力大

基层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面临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被追诉人的主体特性。如果单位内部出现渎职案例,则必然会对该单位的名誉造成影响,甚至会影响单位领导的政绩和仕途。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相关单位或负责人就会通过各种途径对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尽量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增加了侦查人员的办案阻力。

三、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的措施

(一)重视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素质提升

为了有效提升基层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的效率,首先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侦查队伍。面对基层检察机关人员老化、弱化,人才断层、青黄不接的问题,必须从基层人员的职业素养开始抓起,逐步提升基层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事业心和责任感,保证基层办案人员在查办办案的过程中做到真抓实干、不徇私情、不办人情案。

(二)提高发现渎职犯罪线索的能力

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面对渎职线索难以被发现的困境,需广辟案源、多渠道搜集案件线索。尤其是在网络化的今天,更加需要时刻关注媒体和社会动态,关注网络热点和社会舆情,善于从生活中找出线索,并积极介入重大事件的调查,丰富线索的来源渠道。为此,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在工作中强化线索受理程序,规范线索回复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主动出击,而不是守株待兔。

(三)加大宣传力度

为了扩大基层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的社会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办案人员要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正确认识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民众的积极配合奠定基础;其次,要为渎职案件的顺利查办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群众敢于行动,敢于举报;第三,重点打击涉及民生民利领域的渎职犯罪,清除危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社会“蛀虫”。

(四)完善立法和司法

为有效惩处渎职犯罪行为,在立法上,应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完善,结合实际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合理的法律解释,为有效打击渎职犯罪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司法方面,各级检察机关应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自己查办渎职案件的职责,加大办案力度,与渎职犯罪行为对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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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7-0121-01

韩志刚(1968-),男,汉族,辽宁新民人,法学硕士,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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