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钰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论专利法的价值目标
陈 钰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专利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充分的事实证明了一点:专利法制度是促进技术进步,从而推动国家经济迅速发展的重要的法律制度。而要论我国专利法的价值目标,我们可以试从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窥见一斑。
专利法;价值目标;二元论;一元论
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保护知识创造者的直接目标和保障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利用、保障知识和信息的扩散,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繁荣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两个主要方面。此即知识产权法的二元价值目标。我国专利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分支,和知识产权法一样,实行二元价值目标。
何为专利法的二元价值目标?专利法的二元价值目标,即指既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价值目标。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判决指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既要明确受保护的专利技术方案,又要明确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利用技术进行发明创造的空间,把对专利的合理保护和对社会公众提供足够的法律定性结合起来”。专利法的二元价值目标坚持了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精神,即利益平衡原则。
专利法的二元价值目标包含了两个方面,即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公共利益。
其一,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专利法明确规定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定义,从中归纳出的特征可以看出专利法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些特征有:①专有性或者独占性,指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或者独占的权利。②地域性,指于何国依法取得的专利只在该国有效。③时间性,指专利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④法定授权性,指专利权是由我国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准予批准授予而非自动产生。
其二,依法得到经济效益,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由于通过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权具有独占性,使得那些具有经济意义和实用价值的被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为专利权人所独占,成为他们的财产权利,专利权人依此可以得到经济利益,这对于鼓励发明创造,调动人们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资金、人力投入到发明创造,产生更大的作用。
其一,专利法有利于发明创造推广应用的促进。一方面,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虽然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专有性,但是他人可通过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支付对价的情况下使用专利,从而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另一方面,在法律保护下的专利技术公开,可以实现有关发明创造信息的全社会共享,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这种途径查到所需要的技术,对已授权的发明创造及时与专利权人联系,取得许可吃,从而有利于发明创造得到推广应用。
其二,专利法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促进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以及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国家通过专利法的规定对专利权人的权利施加了一定的限制,例如保护期限和地点的限制、强制许可制度以及不视为侵权行为的规定等。在如今的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权的专有性能给人带来极大利益,在此利益的驱动下,专利权人就会不断寻找机会使自己的权利不断扩张,而这样的扩张势必是以社会公众的相对压缩为代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法对专利权的限制就能适当的维护公共利益,从而促进科学进步,促进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以及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
综上所述,专利法的价值目标为二元化价值目标,既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公共利益。
[1]郭德忠.《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一致性》,于2007年5月15日载于湘潭大学学报.
[2]胡波.《专利法的伦理基础》,2009年3月31日.
陈钰(1995~),女,汉族,福建平潭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经济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