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方锐 钦群阳
(317200 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台州)
关于我国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现状分析
周方锐 钦群阳
(317200 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台州)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迅猛发展和各种法律法规的不断颁布,行政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交叉现象越来越普遍,几乎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主要行政管理领域。因此,本文从梳理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行民交叉案件的观点及做法入手,对现实状况进行了一定的阐述。
法律规定;司法实践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为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从静态的角度看,两者很难存在交叉问题,因为两者各有特点,功能各异,在保护利益方面也各有侧重。前者属公法调整范畴,后者属私法调整范畴。但在审判实践中,却经常出现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的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案件。这些行民交叉案件如何通过诉讼途径妥善处理,审判实践中有各种各样的做法,法学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和认识。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制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当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刚刚步入快车道,各种社会矛盾尚不尖锐和复杂,诉讼理论和实践方面均缺乏相应基础,立法者很难预计到二十年后的今天会出现如此繁多的各种各样行民交叉案件,因此两部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与审理行民交叉案件有关的条文只有三条,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之一:“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98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之一:“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任何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涉及。上述两个关于中止诉讼的法条也仅是原则性的规定,未能明确当出现针对同一诉讼标的物既有行政诉讼,又有民事诉讼时,应先中止哪个诉讼。而“98条”中的第六十一条只是对行民交叉案件中范围很窄的行政裁决案件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其他行民交叉案件能否类推适用此条,没有依据。
根据上述寥若晨星的法律规定,目前学界对行民交叉案件如何审理也大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合并附带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分开审理。
持可以合并审理的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中可以合并审理涉及行政争议的问题,行政诉讼中也可以合并审理涉及民事争议的问题,即民事诉讼可以附带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持民事附带行政诉讼该观点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由有二:一是认为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是作为当事人支持自己的主张的证据形式出现,根据证据审查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二是认为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权在一定意义上优于行政权,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司法权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介入进行审查。尽管现行法律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予以审查的职能赋予了行政审判庭而非民事审判庭,但是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都属于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他们行使的都是国家的审判权,因此不能说民事审判庭审查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是越权。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解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持该观点者认为,对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同时可以解决民事纠纷,仍然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立法并没有排斥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权,这类纠纷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内容紧密相关,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一并处理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是有利于简化程序,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二是有利于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持应当分开审理的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法,两者“在立法宗旨、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审判方式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别。”如果合并审理,必将导致程序紊乱,影响案件质量和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但是当分开审理时,是应该先审理民事案件还是先审理行政案件,抑或两者可以同时审理,又有不同的观点。有人主张确立“先行后民”原则,即先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判决,然后由民事审判庭解决民事争议;如果当事人先提起民事诉讼,则应先中止民事诉讼,由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争议案件有裁判结果后,再恢复民事诉讼程序。也有人主张适用“先民后行”原则,其理由是,民事行为往往是行政行为的基础,民事基础关系的效力不确定,后续行政行为的效力必然存疑待定,因而民事基础争议的救济解决是行政行为合法性争议解决的前提,应当民事先行。还有人主张,对于这类案件,“先行后民”是一般原则,“先民后行”是特殊原则,“行民并行”是例外。
由于缺乏规范详细的法律依据和成熟的理论体系,加上现阶段法官解释法律、自由裁量等职业技能的缺失,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方式五花八门,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处置方式:
1.中止诉讼
也就是在出现行政与民事交叉问题后,先中止诉讼,建议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提起诉讼,待有结果后再恢复诉讼。
2.直接确认
也就是法院对所审理的行政案件中所涉及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或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直接作出认定。
3.一并审理
即在审理其中一种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同一审判组织依据不同的诉讼程序对相互交叉的另一种案件,一并审理并同时作出裁判。包括以行政诉讼为主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和以民事诉讼为主一并审理行政争议。
[1]张娜、石侃著:《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设置》,载《法制日报》,2005年3月刊
[2]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