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秩序与信仰之羁绊

2017-01-26 15:57裘飒飒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秩序信仰道德

裘飒飒

(315211 宁波大学法学院 浙江 宁波)

论秩序与信仰之羁绊

裘飒飒

(315211 宁波大学法学院 浙江 宁波)

法律若不被信仰,便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很多人是因为这两句话知道了伯尔曼和他的这本演讲集,我也不例外。其作者把自己对法律与宗教、文化、信仰的关系影响困境未来的理解展现给了我们。

秩序;法律;信仰;宗教;伯尔曼

一、著作概述

作者哈罗德·J·伯尔曼是出生于1918年染上那个年代“忧患意识”的学者。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经济大萧条的短短40年间,和当时很多人一样,伯尔曼也对这个世界的秩序和未来从思想信仰这个层面感受到了迷茫,而对于这种迷茫质疑的产生,他归咎于现实中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对立。伯尔曼并没有将宗教和法律简单化,在四章内容中分别从人类学、历史、哲学和所谓的末世学角度进行阐述。

在第一章《法律中的宗教》中,伯尔曼把法律与宗教看成是所有文化都有的领域,即法律与宗教在共同具有像仪式、传统、权威等这样的要素。而这些共同点并未受到现实中学者的绝对重视。伯尔曼认为法律不应该仅仅被看成是世俗的、理性的制度,法律除了理性,还应当有它的神圣性和情感信仰.

第二章《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作者通过历史视角进行论述,传统的犹太教、基督教以及最近几百年基督教正史都被其认为是法律史前进和发展所植根的观念土壤。法律不断演进的观念,包括我们所认为的法律跨越世代有机发展而成的先进观念,实质上也是植根于宗教观念,与宗教史一同推进的。

而从哲学角度论证的第三章《宗教中的法律》将视角从先前法律中的宗教因素转到了宗教中的法律方面。伯尔曼认为所有的宗教对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都有关切,有对不仅仅是自己团体而是更大群体的法律秩序的关注。他揭示了法律与神旨存在不可调和矛盾的极端宗教主义的谬误,更进一步地说明没有法律所构建的结构、程序、规范,则宗教中所推崇的自发性、自由以及其他崇高团队品质根本不可能长存。

第四章的论述角度在序中也有描述,认为是难以归类的。这一章中伯尔曼将关注点移到了他所经历的革命时代和现时代,他力图探究这个时代的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困境。现行的法律秩序和宗教体系都因为战争、经济崩盘而崩溃。当然伯尔曼也有提出新希望所在,便是合理解决情感与理智、个体与行为、精神与物质、个体与社会的疏远问题。

二、法律宗教道德

伯尔曼在书中定义: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宗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就我们熟悉的有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往往是通过一定的信条和仪式,从信者的内心思想上传达团体的品质。以相对熟悉的佛教而言,佛门戒律清规就是教内公认的信条,有规律和时间的礼拜等就是仪式,佛教中所推崇的“善”便是从佛教徒的内心方面传达的优秀品质。

虽然同是拥有对人的品行进行评价的功能,但道德和宗教还是有着明显地不同。从一定程度上说,道德与法律更近,它在人的意识形态的基础上受到了公众的统一认可,从而又拥有了规则的身份。但无论如何,道德的根本目的是评价人们的行为,而且更倾向于好的一面,这一点与宗教是共通的。

法律、宗教、道德,在理清这三者的关系时,我们会习惯性地去从它们各自的表现一项一项地寻找相同不同,以上三者其实是源自同一点。这个点就是正义、博爱、平等。这个精神点的共通性其实表现得很明显,近现代宪法自然是包含的。作者写“无论对犹太教还是基督教,爱都被认为是律法本身之所在,而律法既包括其行为的具体,也包括其道德的抽象原则,则要成为爱的体现”,爱不仅是宗教中所推崇的,而爱的实现需要通过人们的法律关系维持。

之所以加上“西方”二字,原因是伯尔曼是美国学者,他的认识也是建立在自己对西方宗教的信仰之上的。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西方法律植根于宗教精神是不同的,因为我国并没有一种影响力可以覆盖全体国民并让他们信服的宗教存在,且我国的现代法律似乎有一种在近代史上突然出现的样子,更多的是学习借鉴西方民主法治,因此与自己国土上影响力较大的佛教道教并没有很大的联系。或许这也是我们经常探讨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科技或法律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却很少讨论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原因。

三、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生在忧患年代的伯尔曼自然是极力推崇法律信仰的,他的书可以读出他对那个秩序信仰都崩坏的时代的担忧,树立起法律的信仰是他所能看到的希望。比起先前讨论的法律与宗教与道德的话题,法律信仰的话题更是被我们所熟识,法律必须被信仰经过伯尔曼的著作也更是成为所有学法者都脱口而出的话。我们长在中国,虽然读了来自美国的伯尔曼的著作,但却感受不到一种归属感,为什么,因为我们所生活的环境与书中的是不一样的。我们也在呼吁信仰法律,也出现了“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样的语句,但我们真的有法律信仰么?

书中说到: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我们国家目前对秩序的追求和呼吁是强烈的,但是信仰这方面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是特殊的。拥有了相对完整的法律条文、有了立法执法司法的部门并不意味着就有法律的信仰。深受儒家礼法思想影响的社会,自古以来就很少有法律观念,古代的法也只是统治者统治的工具。同时,明清经世致用的思想被大力推崇,相继地实用主义等变相思想也盛行,宗教被认作是虚无的东西,法被扭曲为“法律”,成了维持道德的工具。

尽管现实如此,但法律还是必须被信仰。“立良法,严执法,明司法,重守法”,已经有学者提出这法律信仰的四根支柱。这四点固然重要,但如何转变国人,包括法律工作者和普通民众,对法律这种工具式的认识更为重要。如果法律只是维护秩序和保护道德的工具,只要是工具就会有闲置甚至被替代的可能,如此一来,又有谁会将一个工具作为自己的信仰呢?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P460

[2][美]伯尔曼.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3]蔡定剑.论法的品质——兼谈宗教、道德与法律的关系[J].学习与探索,1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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