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衡理论在行政法中所具有的学术地位和意义

2017-01-26 15:57:01刘宏伟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公民权行政权行政法

刘宏伟

(430000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湖北 武汉)

论平衡理论在行政法中所具有的学术地位和意义

刘宏伟

(430000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湖北 武汉)

在行政法学中,部分理论学者认为,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是由变革传统社会的压力和学术批判与创新的力量所促成的。从变革传统社会压力的角度出发,其所代表的是一种特殊的情景,从学术批判与创新力量的角度出发,其所代表的是一种意识形态下的理论观点,但是这两方面如何达到一个统一而又平衡的局面却是很多国家都在探讨的一个问题,行政法下平衡理论也在这个问题中与中西方的各个国家中不断的被研究着,发展着。

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

1 行政法平衡理论的主要内涵

在行政法中的平衡理论中,其最基本的主张就是:在现代行政法中,其目的、功能以及整个制度的设置都应该是公民权和平衡行政权以及相应的个人和公共利益上的多元组织。从行政法中的平衡理论中可以得出,公民权和行政权所具有的关系是行政法所调整的一对基本的矛盾。

1.1 行政法的价值导向

在行政法平衡理论中,其认为凡是涉及到行政法领域之中的社会中的多元利益和价值都要相互的协调和尊重,而在这个相互协调和尊重的过程中还需要对价值冲突中制相关的解决方案。在行政法所具有的价值要素中,平衡理论所指的主要是以相对人权利和行政权基础,和此相关的个人与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行政效率和个案公正中的重要而又具有相互对峙性与依赖性的价值所组成的一个整体。要知道,中国行政法中的平衡理论更多的是以集体主义为基点来作为一个平衡器,国家的利益始终是建立在对社会利益关系的归宿点和出发点上的调节与控制中。

1.2 行政法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在研究视角上,传统行政法主要是从控制理论和管理理论这两个层面出发。其中,控制理论是从制衡机制和宪政主义分权的视角下出发,是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保护制度上的有效控制。管理理论是以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有效行政为中心视角,在管理理论中其更多的是对行政工作的效率和公共利益进行强调。从行政法的研究视角和方法中得出,刑侦权利和公民权利是不具备直接上的可比性,在方法上更是不需要注重公民权和行政权上的直接配置关系。

1.3 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在平衡理论中,行政法与概念上的阐述是监督行政关系和调整行政关系与原则和法律规范中的总称。平衡理论中,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监督行政关系”和“行政关系”这两个部分,一方面只对“行政关系”进行探讨会导致“管理论”的出现,同样只对“监督行政关系”进行探讨会导致行政法成为“控制法”,另一方面,只有将行政法所调整的关系归结到这两个部分之中,合理的行政法学体系才可以构建出来。在行政法中其所具有的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1.4 行政法关系

在平衡理论中,其认为民法和行政法所强调的都是对平等主体间的一种调整关系,同时两者在状态上的调整也是一种平衡而又平等的关系。两者之间所具有的不同,其一是行政法关系中的平衡关系是一种非对等的动态平衡关系,其二是民法中的平等关系是一种对等的关系。从这两种关系中可以得出,不管是哪一种行政法关系中,行政法的权利都是处于一种不对等的状态,而这种状态却是存在的一种必须。在平衡理论中,这种必须的不对等形式必须是合理的,其所对应的平衡前提也是建立在最终动态平衡的实现角度中。在行政法关系中,动态的平衡是一种建立在程序法律关系和实体法律关系之中的,其权利的主体为行政权力的相对方和行政机关,在权利主体中两者是一种非对等而又相互制衡的“倒置”关系。

1.5 行政法制原则

在传统的平衡理论中,其认为行政法治的重点在于控制自由载量权和限制行政权力的范围之中,在此观点之中,政府不仅是被控制的对象,同时也是保护公民地位的一种权利象征。平衡理论中,行政法制的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法制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还需要对方同样准守法律制度;其二,一切行政权力的执行都需要服从行政法制的原则,但是对于不同行政权利的执行需要按照不同法制下的要求来执行;其三,在行政法的关系之中,行政法治对双方主体与权利上的实施,不仅要相互的制约,同时还需要实施一定的激励政策,对于行政的主体其工作的重心是制约,对相对的那一方其工作的核心是参与管理,实施的重点是采取激励性的政策。

1.6 行政法体系

平衡理论所倡导的是行政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一种“行政权—公民权”之间相互协调的模式。在行政法体系中,一般认为其制度中包含抑制行政权滥用和保障行政权有效实施的制度这两个方面。前者所包含的制度主要在行政程序中的行政实体法之中,其制度的重点是在设置一套公正的行政程序之中;后者所包含的制度主要在行政立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这些管理方面,其突出的是行政权力这个主体,强调的是社会公民所应该服从的一种权利义务。在现代行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其余行政法体系中的建立一定要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对这两个类型的制度做到有效的平衡,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体现出各种价值在行政法中所具备的平衡精神。

2 平衡理论在行政法中所具有的学术地位和意义

从以上的分析和探讨中可以得知,在行政法中,平衡理论将经典宪政主义中的平衡理论率先引入到了你“行政权—公民权”这一关系领域之中,有效的实现了“平衡宪法”与创造性中的转换,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对行政法发展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多方问题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规范制度。在平衡理论中,其提出的理论基础占据着在行政法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同时还建立了三个理想的现代行政法理论,即平衡论、控权论和管理论。行政法中,平衡理论所倡导的“行政权—公民权”这一关系,从平衡的视角来看,其对传统行政法中的概念框架和学科系统进行了更新,使行政法学从边缘的地位中成为了一门真正独立的学科体系。受西方管理模式和传统控权模式相互僵持情况的影响,平衡理论为中国在发展时期与行政法制度的创新发展奠定了合法性的地位。

3 结语

综上所述,平衡理论在行政法中的实施与执行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虽然其随着社会主义的建设已经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是在这个发展的阶段,新问题的出现以及制度的不明确依旧需要对行政法平衡理论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这样才可以这样才可以从实质的角度中将各种价值在行政法中所具备的平衡精神体现出来。

[1]杨海坤,何薇.关于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的讨论[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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