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闯
(45001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河南 郑州)
法律视角下的自助游
王一闯
(45001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河南 郑州)
当下正是踏春出游的高峰期,熟人之间开始相互“摇车”组织外出旅游,除此外车友之间或者网上发布的出行、探险“召集令”也备受青睐。应当说,这是一种健康、积极、愉悦身心的旅游形式,应当得到鼓励和支持。但是,自助游在给人自由随意、新鲜感的同时,也频现旅游、交通、住宿、组织等方面带来的种种问题甚至权益侵害。自助游者常常深入未经开发的高山、峡谷和荒野,具有探险性质,包含着危险因素,容易发生伤亡等事故,近些年国内也发生过多起因参与自助游而死亡的惨例。
自助游;侵权;法律责任
1.1 自助游的概念
自助游是指以最省钱的方法背着包去旅行。自己设计路线,自己安排旅途中的一切,利用现代文明带来的便捷,却又不受商业的蒙蔽和束缚的旅行。自助旅游已经成为重要的旅游趋势,无论老少,希望享受自由、深入、有特色旅游的人都会加入自助旅游的行列。自助游是新兴起的一种旅游方式,由游人根据自身条件自由选择服务组合的旅游类型。旅游中所涉及的吃、住、行、游、购、娱,所有事情全由自己搞定,操作起来比较繁琐,但却摆脱了从前旅行社预先安排好的行程模式,更加随心所欲,自由自在,充满了多元化的个性元素。有的人为了多玩些的地方,他们绝不轻意花钱,甚至会寻求在机场或车站过夜的可能性。他们通过自助游手册,知道了如何在旅途中省钱的途径和方法,对各地的住宿、交通、值得一去的地方也有所了解。他们搭顺风车,住便宜旅店,跟人讨价还价。从此自助游的概念开始兴起。自助旅游的定义并非限定于一个人的旅行才可名为自助,即使三两个好友同行彼此照应也可以说是自助旅游。
1.2 自助游的特点
与传统旅游形式相比,自助游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自主协商解决交通、住宿、路线、行程等旅游事项,虽然比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更费力操心,但因其自由无束缚,恰恰也是它的优势所在;二是在费用分摊上实行AA制,参与者均不以盈利为目的。现代社会网络极其发达,自助游一般由头驴在网上发帖,其他网友跟帖,组成团队共同出游,在费用方面平均负担;三是具有一定的风险,一般选择未开发或不太成熟的旅游线路,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四是自助游倡导团队精神,但一般没有严密的组织分工,组成上具有临时性和松散性。
目前自助游发生的不幸事件,主要原因有车祸、洪水、雪崩、坠崖、迷路、受伤、身体病患、设备故障等等。本文研究范围排除以下侵权类型:一是收取费用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或个人发起并组织进行的旅游活动,此类活动产生纠纷可以径行适用合同法等相关规则解决;二是自助游个别队员相互之间故意或过失对人身或财产的侵害,对此可以适用侵权法相关规定解决;三是队员外第三人侵害队员或者队员侵害其他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案件,此类侵权亦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径行裁决,也没有在此进行讨论的必要;四是完全由于自身身体原因造成的伤亡事件,此类事件纯属意外事件。
3.1 发起人与组织者的区别
在自助游中,发起人的任务是推介线路,介绍困难等级,制定计划并挑选队员。在网络上,他只是提倡者,在活动过程中,他的权利义务与其他人没有区别。发起人并不是“组织者”,因为组织者在活动中应享有一定的权力,能够对他人下达命令,产生约束性,相应地要负担起一定的义务。旅游活动中的“组织者”起码应当具有人身管束权、财产支配权和行动监督权等权力。发起人并不具有特权,除了制定活动方案,规划旅游线路外,其他事情都是活动过程中大家协商解决,包括交通工具、行走路线、宿营地点等等。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只是因为经验、知识、性别、身体素质不同而分担不同的任务。参与者中没有任何人自愿置于他人管理之下,也就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2 自助游活动的性质
自助游中,大家自备装备、平摊费用,旅游过程中也没有约定各自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从中看不出对方获得了哪些对价。从结果来看,因为没有合同内容,对造成的损失,也不能看出对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因此,这不是合同行为,不能要求发起者和参加者承担合同责任。从目前出现的自助游案件中,没有一个是以合同违约提起诉讼的,这也说明自助游的合同性质没有得到大家一致认同。
侵权行为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它是一种法定义务,承担该义务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该安全保障义务;二是因其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损害。我国侵权法并未规定营利为承担该义务的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予以区别有重大意义。活动的性质、特点、参加者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该保障义务的要求是不同的。对于营利性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其安全保障义务相对较高,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收取费用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于非营利的组织者,不宜为其设定过高的义务,仅需承担稀薄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情谊行为,法律一般不予调整,但并非完全放任不管。义务是责任的前提,法律上的义务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便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情谊行为正是先行行为之一种,因此,如果情谊行为具有严重过错,造成他人重大损失,满足侵权法规定的承担责任的条件,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侵权法一般理论,构成侵权须满足以下要件:归责性之意思状态,违法性之行为,因果律之损害。简单地说,就是要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这些条件。自助游虽未为法律所鼓励,但亦未为法律所禁止,活动本身不存在违法性,另外对造成的损害也不是某个人蓄意或过失针对受害人,因此,对损害发生没有违法行为出现。
我认为自助游活动是各参与人自主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是法律调整之外的领域,即情谊行为的范畴。即使发生不幸事件造成了严重损失,除非侵权人有严重过错,否则不承担责任。
[1]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