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昕竹
(200122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
从《代表法》的修正看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薛昕竹
(200122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
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我国《代表法》开始至今,我国《代表法》一共经历了3次修正,分别为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的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进行的第二次修正和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进行的第三次修正。而这三次修正也逐步将当下人大代表制度存在的问题显现在众人面前,引起了我们深刻的思考以及人大代表全职化与否的热切探讨。
人大代表;全职化;代表法;监督
(一)《代表法》第一次及第二次修正
《代表法》的第一次修正是在2009年对于内容却并未有任何实质性的修正。且该次修正并不是针对于《代表法》的一次专门的修正,故在此不作多说明。
而2010进行的第二次修正,却是在《代表法》实行之后的18年来针对实际操作上发生的一系列问题首次作出的实质上的针对代表法的修正。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大代表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以及新问题。其中较为显著的问题为一些地方出现代表工作室,譬如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调元镇、御营镇先后成立了专职人大代表工作室,刘圣会、李国喜分别担任两个镇的专职人大代表,接待选区来访群众,集中听取、收集民意,南京市江宁区设立人大代表工作室等等。以及利用人大代表身份以权谋私的“梁广镇现象”。
对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李适时介绍说:“一些地方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这与代表职务不符,负面影响也较多,建议作出明确规定。”针对这种情况,草案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代表法》做出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次修正。
(二)《代表法》第三次修正
时隔5年的《代表法》第三次修正,笔者认为相比第二次修正来说修正范围是缩小的。该次修正主要是扩大了代表法涉及的主体范围,由县到乡,由省至县;其次更加深入的规定了代表的汇报义务以及汇报工作的开展。也再一次加强了对代表的监督。但实际上该次修改仍旧没有做到明确监督。没有明确由谁来组织,如何监督、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处置等。再加上监督代表的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不明,实际上很难进行监督。譬如笔者学校自身的人大代表选举以及社区人大代表选举,代表被选中后如何进行代表工作,解决问题与否都只是隔雾看花不甚清楚。另外此次修正也没有解决人大代表以权谋私的根本。
(一)《代表法》修正带来的思考
《代表法》的三次修正,面临的是人大代表工作室的出现,是代表履职多有以权谋私,是代表履职意识不强等,而这些现象的产生,溯及本源就是人大代表的专职或兼职与否。犹记得“梁广镇”现象是因为人大代表可以不接受逮捕,遇到有逮捕需要时必须要上级同意,虽说这条规定本身是为了防止人大代表遭受报复,是对他们人生安全的一种保障,而对于很多的企业家来说这无疑是最好的护身符,而其他“贿选”现象的出现亦是如此,因为人大代表的身份能够带来个人的收益和保护。故人大代表是可以选举身兼数职的人么?非常值得深入思考。另外人大代表被选举之后代表的究竟是谁的利益,他们日常的代表工作是如何进行的,选民要如何将时事问题反映给人大代表都是目前《代表法》不能回答的问题。
而目前人大代表履职本身却也存在着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的问题。部分代表主体意识比较薄弱,只是把人大代表当成一种政治荣誉,并未真正了解代表应履行哪些职责,对如何履职并不关心,缺乏履行职责的主观愿望和内在动力。有一些部门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不够认真,有的重答复轻落实,有的推诿扯皮,拖延不办,久而久之致使代表履职热情降低,缺少履职动力。
(二)人大代表专职化的优势和劣势
按照标准的宪法学理论,专职代表制是与兼职代表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议员或代表当选之后就要放弃原有职业而专门作为代议机关的人员履行职务的制度。它意味着专职代表是职业政治家,不得兼任议员以外的其他公职,不得兼任社会兼职尤其是营利性职务,以议员或代表身份从事议会内外的政治活动。四川省罗江县就试行了县级专职人大代表制度,三位新当选的专职人大代表还在乡镇设立了自己的人大代表工作室。这项改革旋即被誉为“民主宪政探索的一种有益尝试”。
代表素质直接影响代表履职的效果。而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是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所以笔者认为专职代表更有时间和精力去行使宪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履行职责,提高了代表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了人大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确保其成为真正的选民代表,人大代表专职化可以在制度制定上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可以打破强势主体利益的垄断,可以稳定社会并增强其所表征的民主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分权制衡和去除私化,避免权钱结合可能带来的种种弊端。
[1]王蕾.从《代表法》第五条探讨人大代表专职化[J].现代商贸工业,2012,13:41-42.
[2]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王宗炎.对《代表法》修改的若干思考[J].上海人大,2010,3: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