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龙山
(434000 荆州教育学院 湖北 荆州)
荆州市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研究
田龙山
(434000 荆州教育学院 湖北 荆州)
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制度和实践,对基层民主乃至整个中国政治发展意义重大。本文对荆州市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为不断推进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完善与发展给以启迪。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民主
(一)村民自治的内涵
1.村民自治的概念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政治制度中一项根本的核心制度。我国宪法第111条就明确的规定了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并相继于1987年11月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正式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规范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就是指,在农村,村民自主地管理和处分自身事务,以及通过民主方式自主地、不受外界干涉地管理和处分本村的集体事务如生产、集体财产等的权利和自由。村民自治至少应包含以下的涵义:①村民自主地管理和处分自身事务,不受他人干涉;②村民通过民主的方式平等、自主地管理和处分集体事务;③村民自治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即村民必须依法自治。
2.村民自治的内容
从我国1998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看,村民自治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村民自治的方式是通过村民会议民主地进行;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消、范围的调整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方可进行;③村民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都必须通过村民会议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④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与村民有重要关系的问题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等须经村民会议讨论才能决定,对于涉及财务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⑤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⑥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二)实行村民自治的必要性
1.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的要求
我国宪法第111条就明确规定: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而宪法是代表全国人民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因此,可以说村民自治反映农民最根本的愿望和要求。
2.我国长期坚持的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要“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给人民以权利和自由,而村民自治就是人民最重要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农民没有实行自治的权利和自由,则必然是权利的统治,那么“人民当家作主”就会变质成“权力当家作主”。所以,村民自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
3.村民自治是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
要维护农村农民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由农民根据自身的客观情况依法来管理和决定自身事务。
4.实行村民自治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和社会繁荣发展的需要
只有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即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来实现自身的合法利益,才能实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我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如果农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则整个国家将极易变得动荡不安,国家的稳定、繁荣和发展只能是一句空话。
(一)乡村权势阶层的存在
镇、乡、村的干部,以及先富裕起来的少数人结合起来,共同谋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形成了乡村权势阶层。乡村权势阶层使得村民自治名存实亡,给农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首先,农民的既得利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其次,农民的可能利益也得不到保护,如:土地、山地或水域等的承包,普通农民即使出价更高、有更好的经营计划,也得不到承包权等。其直接后果是,大量的普通农民几乎无法从农业中获益,失去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且其生活处于极端贫困的状态。
(二)法律规范不完善
我国唯一的一部规范村民自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仅仅只有短短的三十条,且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缺陷,无法很好的规范村民自治中的权力,并使其良好的运行。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问题:①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未作任何规定,其候选人的产生是由村民按比例提出还是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呢?因而,这中间就存在着不受法律制约的权力,而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②没有任何程序方面的规定,而程序是公平、平等和正义的制度保障。③其第十五条规定:“只有五分之一的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才能提起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敢于在权力面前进行反抗的人毕竟是少数,不到忍无可忍的程度,村民是不会反抗的,所以说,这一点几乎使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失去了意义。④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⑤虽然规定了村民可以查询村务情况,但是当村民委员会不给予查询或对查询中疑问不予回答又该怎么办?并没有做出规定。
(三)村民普遍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农村,受封建思想如“三纲五常”等影响,农民普遍没有民主意识,缺乏参与农村自主管理的欲望;再加之法律知识的缺失,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常常只会隐忍或者采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来反抗和维护自身权利,而这样做的结果总是适得其反。
(四)对村委会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
首先,由于成本太高,不可能在广大的农村基层建立普通而庞大的司法机构;其次,即使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所付出的代价(包括金钱、时间、精力)往往比其所获得保护的利益还多,更何况诉讼阻力太大。再者,相对于乡村权势阶层来说,普通村民太过于分散和弱小以至于无法反抗或者是不敢反抗,因而无法对即乡村权势阶层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一)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强村委会服务功能和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凝聚力
第一,培植集体经济新的增长点。包括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因地制宜,兴办村级集体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等。第二,通过对原有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和以集体资产入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以吸引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第三,健全集体经济管理制度,包括承包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积累制度、利益分配制度,使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清理管理上的消极腐败和分配不公现象。
(二)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三农”的方针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为村民自治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我们应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从而调动农民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在落实农民当家作主权利上取得新进展
在民主选举方面,主要完善选民登记,候选人的产生、投票、开票、唱票、监督等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选举,切实保障群众在选举中的权利。在民主决策方面,主要完善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制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民主管理方面,主要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制度、村规民约制度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等。
(四)理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促进“乡政村治”格局的长期稳定和规范化运行
乡镇政府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提高认识,就要充分认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是村委会的性质决定的。改进方法,就是乡镇政府除采用必要的行政管理方式外,应更多地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手段,在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管理。
(五)理顺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
村党支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善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第一,要改变旧的领导方式、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第二,要加强村党支部的自身建设,提高自己的领导水平。第三,要加强对村委会成员的教育,帮助村委会成员牢固树立党的观念。第四,努力学习政策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六)大力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培养合格的主体
首先,要大力发展农村科教文化事业,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其次,要培养健康的村民自治观念,在增强民主法制意识上取得新进展。具体要做到:依法开展实践;尊重村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把村民自治实践活动与农村其他工作相结合,提高整体效果。
(七)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和推进农村稳定
首先,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正确调整好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限制宗族势力对民主选举的干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选举并坚决查处破坏民主选举的各种行为。其次,把村务公开与直接选举结合起来,对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遏制农村腐败之风滋长,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再次,把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办事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和邪恶势力,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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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龙山(1971~),男,土家族,湖北巴东县人。法理学硕士,荆州教育学院教师,主要从事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