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国有大型企业法律风险及其管控

2017-01-26 15:57:01卢晗明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常态管控法律

卢晗明

(530000 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 南宁)

新常态下国有大型企业法律风险及其管控

卢晗明

(530000 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 南宁)

经济新常态对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律风险的管控提出了新的要求。经济新常态下国有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的特殊内涵。国有大型企业面临严峻的结构调整以及转型升级的任务,面临提质增效和保增长的双重压力。本文提出了国有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的对策建议。

新常态;国有大型企业;法律风险

所谓常态,就是正常的状态。新常态就是在经历一段不正常状态之后重新恢复至正常的状态。新常态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否定之否定的事物发展规律。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河南时提出了经济新常态这一说话,成为了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的高度概括。经济新常态对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都产生了影响,对于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来说,即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

一、新常态国有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的内涵

企业法律风险一般是指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当中,由于内外因素,随时都有可能诞生的对企业产生法律层面的风险。企业的法律风险包括诉讼风险、合同风险、投资风险和经营决策风险等等。从法律的角度看,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企业法律主体在依照契约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履行义务方面做得不足, 或者是由于企业的外部法律条件进行了改变,企业没有来得及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从而带来的法律后果。新常态下,国有大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既有着一般条件下的内涵特征,也有着新的含义。新常态下国有大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体现了经济新常态对企业外部法律运用和内部法律运用的要求,意味着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律风险由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带来的诸多风险。因此,必须有效把握住经济新常态下国有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的特殊内涵,才能给其法律风险的管控提出有效的办法。

二、新常态下国有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经济新常态是指经济增长速度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经济增长动力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为创新驱动的这样一种经济状态。经济新常态对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在经济新常态下,国有大型企业面临严峻的结构调整以及转型升级的任务,面临提质增效和保增长的双重压力。具体表现为:国有大型企业会随着经济新常态进行各种改革,因而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人力、物流、资金、财务、资源等诸多方面的风险;同时,国有大型企业与其他企业、政府部门、客户、股东,甚至与员工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从而导致了以往的各种隐性风险慢慢地显性化,从而导致了新的矛盾和法律风险的诞生,给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带来诸多挑战。对于国有大型企业来说,由于其经营领域涉及国家重要的经济命脉,稍有不慎,有可能给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发生法律风险,将国有大型企业自身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新常态下国有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管控的对策

经济新常态给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律风险管控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风险的管控包括了法律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即包括了法律风险产生之前的控制预防,也包括了法律风险产生之后的管理。

(一)完善国有大型企业制度体系建设

法律风险重在预防,而完善的制度建设将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因此,新常态下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律风险预防工作首先要制定合理、规范的制度建设流程。出台明确的企业制度建设管理制度,将制度进行层级性划分,实行分层审批管理,推动国有大型企业制度建设和审查机制的常态化。同时,要及时废除与国有大型企业经营不相适应的旧制度,尤其是不符合经济新常态下国有大型企业经营活动不相符的规章制度,制定或修订符合新常态要求的新规则制度,保证国有大型企业的规章制度能够真实预防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提升国有大型企业合同管理能力

当今社会是一个讲究契约精神的社会,合同交易是国有大型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重要途径。从实践上看,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律风险也更多地是合同纠纷产生的。因此,国有大型企业必须要加强合同监管,提升合同管理的能力。而合同管理是个讲究细节的工作,合同文件内容的不谨慎极有可能酿成合同风险的发生。这就需要严把合同审核关,将合同立项、合同文本、定价磋商与资质证明等全过程纳入监控体系,严格审查,及时提示问题及风险,杜绝风险漏洞。对各类合同仔细归类,立项、评审及定价手续均较完善,划分总台帐和分类台账,建立有序,资料收集归档较齐全完整,能实时更新,按期报送,实现合同动态管理,避免因为合同管理不善而导致的合同纠纷。

(三)建立国有大型企业常态化的沟通反馈机制

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务部门要提升监管手段,对国有大型企业的制度建设情况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列选出需要新增、修订或废除的制度,提升监管的手段。以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了建立“高投-项目”联动的法律事务常态化沟通反馈新机制,做好以“定期、定向、定重点”为内容的“三定”走访项目法律服务工作,针对建设项目同类症结,或个别项目独特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调研,采取实地考察、座谈、书面上报等多种方式,从而完善了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律风险的常态化的沟通反馈机制,使得法律风险更加具有警示性作用,为今后的法律风险预防控制和管理工作提供了积极的借鉴建议。

(四)提升国有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

提升国有大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形成组织内部各级部门协调统一、灵活高效的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逐步发挥法律管理在风险控制机制方面的监督作用。国有大型企业要搭建包括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案件纠纷管理制度等等,加强法律风险的管理工作。同时,要在国有大型企业内部职工中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编写法律风险管理的岗位手册,对重要的岗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积极宣传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及管理方面的重要举措,从而使得企业的风险控制管理能够得到充分保证。这样,可以把国有大型企业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律化轨道,以坚强的法律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应对经济新常态下的各种挑战。

[1]崔毅.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及其管控[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5).

[2]柴慧婕.浅析新常态下对企业法律风险的管理[J].经济师,2015(7).

[3]吴蕾.试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及其管理[J].品牌,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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