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何佳
(212013 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 镇江)
我国高校交通安全问题的法律思考及对策研究
刘何佳
(212013 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 镇江)
近年来高校机动车辆迅猛增多,本文将针对我国高校交通安全问题从法律角度展开思考,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和解决对策,促进有法可依,保护我国高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校园交通事故的发生。
高校校园;交通安全;建议对策
2010年10月,李启铭在河北大学内酒后驾车,将2名女大学生撞倒,酿成1死1重伤的悲剧,引发了轰动国内外的“李刚门”事件。抛开这名官二代的狂妄之举先不谈,惨剧背后所暴露出的高校交通安全问题更让人担忧。事实上,近年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大、校园的对外开放等,导致大量的外来车辆涌入高校校园,给高校校园带来很多交通安全隐患,校园已不再是师生安全的港湾,高校交通安全现状不容乐观。
当今时代,由于高校与社会的联系愈来愈密切,我国大部分高校都实行半开放的管理模式,随之而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便越来越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高校校内交通主体复杂
目前我国高校校园内车辆主要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校园内机动车主要是汽车、摩托车;校园内非机动车主要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自行车。根据使用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校车、教职工车辆、社会车辆。高校交通主体以学生和教职工为主,以及外来人员。总的来说,我国高校校内交通主体较为复杂,外来人员繁多,且进出车辆混杂,难以管理。
1.2 高校校内道路基础设施不完善
由于近年来我国高校都在大规模扩招,校园车辆随之增多,而校内道路过窄,弯路较多,高校道路已难以满足现实交通需求,多数高校内都缺乏道路标志、标识,如未划清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没有红绿灯、没有斑马线、未设置车辆限速等问题都是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
1.3 大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薄弱
大学生离家在外,缺乏社会经验,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学生边走路边玩手机、同学之间相互嬉笑打闹在大学校园内是常有现象,这也成为校园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我国很少有高校会专门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也较少。
2.1 立法不完善,高校交通安全相关规定过于松散,存在法律盲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看,大学校园道路并非该法律意义上的“道路”,依此该法的相关规定就不适用于校园道路,那么涉及校内道路的安全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我国在立法上至今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2.2 管理无依据或依据弱的状态,难以适应高校日益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
目前我国高校中维护校内安全的职责一般只是由学校保安部门承担,但是有关保安人员的具体职责以及权限大小的法律依据,都无从查证,高校校园道路成了交通执法的真空地带。
2.3 法律救济渠道不畅通,难以解决已发生的高校交通事故
通过对近年校园交通事故案例的总结,我们发现,大学生在交通事故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大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但是单单以这些法条为依据难以切实维护高校学生的利益。
我国对于高校交通安全问题仍存在理论上和立法上的不足,所以应通过借鉴其他国家以及国内部分高校的先进经验,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和解决对策,丰富相关方面的理论。
3.1 对高校交通安全立法进行法规整合,弥补法律漏洞
应尽快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高校校内人员几乎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作为教育机构,高校仍有保护校内人员尤其是缺乏社会经验的学生的义务,在一些由于高校管理不当等因素导致的校园交通事故中,高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应确立高校学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过错责任原则。
3.2 健全校园交通管理制度,促使高校安全保卫体系改革
美国从1903年开始就存在了校园警察机构,其职责主要就是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在内的保卫工作。
3.3 建立全面的权利救济机制,完善司法救济
学习国际经验,建立救济机制。在英国高校与学生的纠纷处理中,英国选择通过校内申诉、独立裁决者办公室制度(OIA)处理校生纠纷,并力图将其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鼓励运用协商、调解、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因此我国可以借鉴英国在相关方面的解决方法,同时结合我国国内侵权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建立校内申诉、独立裁决者办公室制度处理校生纠纷,解决国内高校出现交通安全事故却无处追责的困境。
3.4 单行立法,解决高校交通安全问题能“有法可依”
出台《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法》势在必行,制定该法时,应当充分考虑校园交通安全问题中的一些特殊因素,同时,既要注重校园交通事故的预防,防患于未然,强调高校应承担管理校园道路、维护师生安全、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也要制定事故发生之后的处理依据以及解决纠纷的方法指导,并参考日本建立的学校事故赔偿的社会化机制,采用健康会和保险的方式来分解伤害事故赔偿的不足。
交通是高校校园这一特殊有机体的动脉,对高校交通安全问题提出解决对策,规范校园交通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优化校园交通安全环境,有利于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对于已经发生的高校交通事故,完善救济渠道,合理解决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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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何佳(1996.08~),女,江苏南通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5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我国高校交通安全问题的法律思考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5C153)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