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贝
(271000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山东 泰安)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交叉询问规则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马晓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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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司法实践中,追求程序公正已成为刑事诉讼的绝对价值,而对抗制庭审模式中的交叉询问规则在实现程序公正中更具有活力、合理性和生命力。因此,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完善和健全交叉询问规则必能更好地融合英美法系的对抗式审判模式并且顺应刑事诉讼的世界发展趋势。
交叉询问;庭审实质化;刑事诉讼
1.刑事庭审实质化含义及背景
刑事庭审实质化是指以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为基础,全面落实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要求,以庭审程序中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确定被告人最终的定罪量刑,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现今的司法实践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庭审中证人的出庭率不到1%,个别地区的庭审中几乎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在庭审前就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刑事责任产生定论,仅以控方庭审前移交的案卷等材料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以定罪为中心的审判模式使得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的道路充满曲折。
2.交叉询问规则含义及背景
刑事诉讼中的交叉询问,是指控辩双方律师对对方证人发问、质疑时所需遵循的一套规范。控方首先要确保其证人包含侦查人员、专家证人等可以按时出庭,之后经过主询问向法庭呈现被告人有罪的事实,同时要经过辩方律师对其进行的交叉询问,看证人所做的证言是否经得起质证和考验;而辩方不承担举证责任,其主要通过交叉询问过程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进行揭露、动摇、甚至否定,并由此消除不利于本方的证言,使法庭的裁判者不相信控方提供证人的证明内容。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1条中具体规定了在美国适用交叉询问规则的机制,包含法庭控制、交叉询问的范围和诱导性问题这三部分。法庭控制是指法官在庭审时能够合理控制如何询问证人和如何出示证据的方式和次序,使得庭审能够明确的实现。而交叉询问仅针对直接询问时的主题以及对证人品格相关的问题。若提出范围以外的问题,经法庭考量,可以允许控辩一方进行询问。此外,还有相关规定用以限制诱导性发问:直接询问证人时,除非该诱导性问题是为开展证人接下来作证所必不可少的,否则不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
1.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在刑事庭审过程中,法官不仅作为居中裁判者,同时也是积极参与者、组织者,负责掌控庭审的全部过程,当然也包括控辩双方的询问过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均可以看出,法官对刑事庭审当中的发问方式、范围等享有极大地自由裁量权。
2.证人作证情况堪忧
证人出庭率普通偏低。一方面,“重人治,轻法人”,要求“克己复礼”的思维已经深入国民内心,使得证人作证缺乏积极主动性;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保护证人的规范尚未完善,不仅保护的范围有限,也缺乏实际执行力,使得部分证人怠于出庭作证。
而且辩方证人作证后,其证言被法官采纳的概率远远低于控方证人证言的采纳率。
3.直接言词原则的缺位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相集中。其要求在程序上,法官作为裁判者必须亲自参加诉讼全过程;实体上,要求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应以当庭的言词或者当庭调查的证据形成的对案件直接印象作为其裁判的根据。但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使得书面的案卷材料左右裁判结果,刑事庭审流于形式。
4.交叉询问规则未受到重视
一方面,控辩双方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交叉询问规则的训练,对交叉询问并没有多少技巧可言。因此在这种状况之下的发问既无法充分发挥刑事庭审查明案情真相的作用,更与“庭审中心主义”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另一方面,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使得刑事庭审中的交叉询问规则得不到人们、乃至法官等职业共同体的认可和重视。在证据的质证过程中,往往忽视其关联性和合法性,仅仅就其真实性作出认定,使得交叉询问过程流于表层。
1.构建混合式交叉询问规则
混合式交叉询问规则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将对抗式庭审与职权式庭审方式相折衷的庭审模式。在结合我国的法治本土化资源的情况下,鉴于我国历来的诉讼文化、传统的职权主义及现实的司法制度,只有建立起混合式交叉询问规则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才是适应中国特色的最优选择。
2.提升交叉询问方法和技巧
交叉询问规则,是我国近年来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刑事庭审中的新领域,对于已经习惯原有庭审模式的各方都是一个新的机会和挑战,需要各方不断适应和改进,为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作出努力。
对法官来说,其作为刑事庭审中的积极参与者,应当逐渐弱化其在交叉询问中的参与程度,并且尽量以庭审中所认定的事实作为裁判根据。
对控辩双方来说,深入学习交叉询问的基本理念和尽快提升交叉询问的方法技巧更是势在必行。程序上,要坚守法庭发问的规则。实体上,在法庭发问前要做好充分准备。
3.完善交叉询问相关配套制度
完善交叉询问规则最重要的便是一系列相关证据规则的确立,如:
第一,确立被告人沉默权制度,明确落实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
第二,确保“应当出庭”的证人出庭,限制书面证言在刑事审判中的应用,确立并完善直接言词证据原则的适用。
第三,建立并完善一系列适用被告人及证人作证的规则,例如:意见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交叉询问规则虽然起源于英美法系,却已经成为世界上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模式。随着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进程,在尊重当前司法现状的前提下,弥补现实司法实践中职权主义的不足,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实行司法责任制,增强司法民主和公开性,发挥交叉询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应有的程序功能,真正保证交叉询问机制成为保障刑事被告质证权和发现案件真实的重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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