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路奇
(212013 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 镇江)
现代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
彭路奇
(212013 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 镇江)
随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互联网+”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越来越明显而深刻的影响,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对现有的商事制度产生巨大冲击,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新的变化,税收政策调整来维护支持电商新事物的发展也将是历史的必然。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电子数据交换是电子商务的雏形。到80年代末,发达国家的电子数据交换己形成规模。国际互联网在全球日益普及,更加速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进入新世纪以来,电子商务更是以出人意料的速度在发展。在过去的几年里,由于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迅速发展,使得以互联网为应用平台的电子商务成为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主流,代表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网上支付系统和物流配送系统的完善,各种法律政策的扶持,我国电子商务正逐步向着纵深化、个性化、专业化、多元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发展。
1.美国
美国是电子商务开展较早的国家,在许多领域处于全球领先水平,成为其他国家开展电子商务的示范。1995-2000年期间,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文件和法规,为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中美国政府制定的电子商务“零税收政策”,一是为了保持美国电子商务在世界的优势地位,特别是免征数字化产品的关税将使美国企业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他国而获利。二是通过促进本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最终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2.德国
无论是在欧洲市场,还是在全球市场,德国电子商务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13年,德国网络购物的交易额高达数十亿欧元,然而网络商家缴纳的营业税总额仅有2800万欧元。目前,德国联邦税务局已经在大范围使用专业软件监测避税行为。尽管如此,在对抗不断翻新的避税行为面前,现有的监测手段远远不够。
3.日本
日本是全球第三大电子商务市场,其发展起步晚、速度快、市场成熟度高,其发展状况和趋势对世界市场,尤其是邻近的中国市场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在税收政策方面,日本国家税务局迄今尚未颁布电子商务征税细则,同美国一样,坚持维持电子商务不征税的发展环境。
4.中国
毫无疑问,由于电子商务对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深入影响,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己经成了当前我国税收领域必须尽快解决的重要问题。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严重缺失直接地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破坏了税收公平原则,严重冲击了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扭曲了收入公平分配。因此,加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问题的应对有利于保护国家税收权益与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1.明确电子商务征税
在征与不征的选择上,无论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交易,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达成的交易,它们的本质都是实现商品或劳务的转移,差别仅在于实现手段不同。在我国,电子商务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商务活动形式,如不对之征税,政府将会失去很大的一块税源,不利于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而且,如果不及时出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可行性办法,因为电子商务具有无地域、无国界的特点,在日益复杂的国际税收问题面前,税收的国家主权和由此带来的国家利益就会受到影响。因此,根据现行流转税制和所得税制的规定,都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如果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不对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征税,则有违公平税负和税收中性原则,对一类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就意味着对其他纳税人的歧视,从而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保持税收中性原则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征管状况,按照实际公平的要求,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这一思路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而是要求税务机关在现行税收征管框架下,将征管重点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网店上。其实质是不出台针对电子商务,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税收征管框架下,通过完善税收征管技术手段,在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同时,重点加强已办理税务登记企业的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努力实现线上线下交易的税负公平。实际上,相关个案已说明在现行税收征管框架下,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对线上交易实施有效征管。
3.改革完善现行税制
我国现行税制的改革,主要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修订税收实体法。我国税收实体法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法,其中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是流转税法。流转税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增值税法的修订,二是对营业税法的修订,另外,相应地在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
其次,完善税收征管法。一方面,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另一方面,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
再次,专门制定电子商务法律。电子商务产生的深远影响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完善电子商务税制问题上,必须同其他行业、领域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时,也离不开税务部门的参与。
最后,加强国际间合作与协调,共筑国际税收新体系。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也使得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需要更加紧密的合作,以形成更加广泛的税收协作网。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的研究和政策的制订,并应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共同构筑面向21世纪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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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婕.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J].财贸经济,2014.11.
彭路奇(1996.11~),男,安徽六安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5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基于电子商务税收相关问题的研究”(项目编号:15C179)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