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宪东
(130062 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 吉林 长春)
公证制度的完善策略探讨
梁宪东
(130062 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 吉林 长春)
公证是指法律授权的公证人实行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活动,对民事法律关系予以确认的过程,亦称为国家证明和国家公证。在我国以“市场化”为重点的新一轮的改革背景下,完善公证制度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公证制度的法律定位和价值取向,端正公证管理部门工作的努力方向,不断研究和开拓新的制度框架,重塑我国公证的质量理念和诚信形象。
公证制度;现状;完善策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证体制在队伍素质、服务领域和服务质量等,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公证行业在新时期的发展须从更高、更远的角度去思考,寻找到公证行业的发展出路。随着网络科技发展,纸和笔为媒介的传统公证,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需求,失去了证明的手段和方式。许多应由公证员提供服务的领域被律师抢占;另外,公证行业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多年来从选拔人才来看都是专一型的,以法律专业为基础。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公证涉及面的越来越广泛,除法律专业外,还有其它专业拔术强、涉及领域广的问题。这就要求公证员既懂得其它自然科学、专业技术又熟悉公证业务。公证行业这些人才已越来越稀缺;再者,公证处是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公证权的机构。它不是司法行政机关一般的内设机构,不能等同于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职能科室。目前,有许多业务管理,被一些司法行政机关统包统揽,统得过细、管得过死。这导致了公证机构无权,无财状态,从某种意义上挫伤了公证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束缚了公证行业的开展。陈旧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使得我国公证行业缺乏尖锐、敏感、危机感和吸引力,工作作风呆板,服务意识弱,管理方式差。显然,在社会转型期,公证现行的这套管理机制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最后,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不高,对于公证更了解少。这与群众力求简洁、省事和实在也有不足。对那些拒绝提供证据或恶意提供假证据的当事人,国家也没有一部法律来保障公证员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们应从立法的角度来保证公证员调取证据、证明材料的权力。
2.1 对公证宣传制度的完善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是提高全社会公证法制意识的关键举措。普及法律知识是当前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公证法制宣传需要坚实有效的载体和平台,亟待相关部门的积极打造。切实完成好公证法制宣传的“六进”目标,在机关、企业、社区、校园、家庭和农村中扩大影响,不断拓宽宣传领域。针对各异的特殊人群,采取“订单式”法制宣传,丰富宣传手段的层次,努力提升宣传成效。此外,还应大力借助媒体的力量,促进公证法制宣传与媒体活动相结合,科学组织公证法制宣传的专题节目,积极制作法律普及情景剧与纪录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介,在满足公众趣味性需求的同时,增强公证法制宣传的实效性和影响力。具体来说,可积极开展“公证宣传周”法制宣传活动,组织律师、公证人员的积极参与,主要宣传公证法律知识,以扩大公证社会影响,并结合司法工作的地区特点,如区县等地方可从依法治县、法治强县、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层次开展普法工作,进行贴近地区实际和特色的立体宣传。
2.2 对公证制度的立法完善
鉴于中国的实际国情,在公证立法时应以大陆法系国家为参照,借鉴其指导思想和设计理念,最终目标在于再造“诚信中国”,以此为灵魂完善公证制度,赋予公证制度行使代表国家适度干预经济与社会活动的权力,明确公证立法完善的价值取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形成良好的诚信风气。在对民法、商法制定和修改时,应明确规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事项必须公证,以规范和引导公民的法律行为。例如可以学习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三类必须公证事项,写入我国的具体法律规定中。此外,在立法中应特别明确公证的法律效力,一是法定必经公证事项未公证的,不具备法律效力;二是赋予公证文书作为诉讼的法定证据的效力;三是给予某些公证证明以强制执行力。还有,公证机构的性质也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即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质,充分体现于公证收费和税收两方面,为社会效益做贡献。立法应树立公证机构的自主权和事业法人地位,允许自由支配人、财、物等资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具体规定上,借鉴法国、德国的做法,确定三类必须公证事项,登记之前必经公证过程。经过公证机构审查合格的,可当即获准办理登记手续,省去实体审查。出现失误时,则由公证机关进行民事赔偿。立法中还应完善对公证员资格条件的要求,合理实行机构和人员的总量控制,探索科学布局的有效机制,以事实为依据划分公证辖区,从体制上规避利益驱动的影响,缓解公证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和公证质量下降的问题。
2.3 提高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探索“专家型”公证员,增强公证综合性法律服务
公证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求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社会经验。司法机关针对已经出现的各种纠纷做出判决,目的在于事后矫正;而公证员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和制作公证文书,可以从源头避免各种争议。公证职能的专业化发挥,必须有专业化的公证人来具体操作和实施,而公证人的执业素质、道德水平、社会经验等综合素质,客观上影响着公证职能的发挥。我国公证员数量按全国人口数量来讲比例还不高,而这更需要进一步加强公证人的队伍建设,增强公证人的执业水准,规范执业标准。近年来,我公证事业虽然发展稳健迅速,但过多的偏向于公证业务的研究与追求,而忽视了公证人的素质教育和道德培养,一定程度上使公证人忽视了自身的综合素质追求。公证人应严格要求自己,加强个人素质提高,包括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加强对法律的敬畏,做到严格守法、执法,增强为民服务理念和职业荣誉感。
总之,我们应该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过程中,准确定位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和地位,从国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做好公证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功能完善,加强公证宣传力度,重构公证工作管理和运行机制;改造我国的公证员队伍,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使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吐故纳新,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1]赵光洙.试论中国公证制度发展革新[J].科技展望,2016,11:289.
[2]马宏俊,李炳燃.法国公证制度对我国公证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22-26.
[3]冯詠怡.从比较法角度论我国公证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6,28:169+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