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标注的法律规驛
跨境电商从业者就直邮模式下是否需要设置中文标签问题产生争议,很多人担心不设置中文标签会惹祸上身,遭到诉讼或行政处罚,也有些人认为是海外商家直接面对消费者,不属于货物进口,不设置没有问题。那么,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9月23日颁布,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这个问题的法律实质在于:只有传统贸易中的“货物”才存在“进出口”的概念,但在跨境直邮模式下,不存在“货物”,只有“物品”,“物品”采用的配套词汇是“进境”,而非“进出口”。
因此,作为消费者,以直邮模式直接向海外销售商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要求,这是真的吗?
虽然质检总局2012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为不合格)”,但是,第十八条还规定了“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说明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可以适用“有关规定”,但是非常遗憾,目前国内还真没有相关规定出台。
其实,严格来说,“进境”也是“进口”(当然,除了进境入保税区的情况,进境不等同于进口,这里只是使用了通俗的理解方式)。“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的条文中就直接认定了是“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我国的跨境电商政策中,也一直明白跨境进口可以区别为“直邮模式”进口以及“保税模式”进口,不论以何种形式,均属于进口的表现形式。
直接应当为中文标签负责的,是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进口商。
《食品安全法》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根据我国关于跨境电商发展的产业布局,目前认定有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三是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而根据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国内的跨境电商企业,不论是采取O2O模式看样品后刷码从境外购买食品,还是在商家自建网站上购买食品,还是通过第三方平台上购买,都有“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即经营者)”作为兜底保护消费者的手段。直邮模式下,平台商仍需要严格审核海外商家的商业经营质资,在无法提供海外商家资质,不能提供商家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要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在直邮模式下,即使平台方向消费者披露了海外商家的真实信息,实际上国内的消费者也不可能通过在海外诉讼的方式去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只会转道国内便于审理的法院,通过寻找法律联系点,将平台提供者牵入诉讼的方式,将法院管辖权确定在国内法院,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完全可行的。
从事跨境进口的电商企业,不能想当然认为自己的模式是直邮模式,由海外商家直接发货给境内消费者,自己就可以置身事外,可以不理会中文标签问题,从而陷入误区,造成消费者索赔损失。直邮模式下,海外商家直接交货至消费者手中,法律如何能强制其就进口食品加添中文标签?虽然法规政策仍不甚明确该类新的商业模式下的责任主体,但从立法本义以及司法实践来看,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是进口食品中文标签设置的连带责任人,无法置身事外。
2016年6月1日,李先生在某公司店面购买了25瓶日本清酒,用做公司宴请,一共6500元。酒买回来之后,他发现这些清酒没有任何中文标识,无法获取清酒的相关信息。于是李先生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退还货款,并进行10倍赔偿。对此,该公司辩称,虽然他们没有中文标示,但只是违反了规定,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会造成危害,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当庭出示了被告公司出具的收据一份及机打小票一张,被告公司也认可向李先生出售了涉案的清酒,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被告公司出售的日本清酒未张贴中文标识,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先生退货退款、支付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中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赔偿损失3倍的赔偿金。无论进口食品是否有质量问题,只要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外包装上添加中文标识,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就可以请求退款退货及10倍赔偿。
海淀法院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利时,也应注意保存证据,不仅要保留好购物小票、收据、发票等购物凭证,还应妥善保管所购食品内容和外包装的完好,防止毁损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