邰爱妮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与利益平衡原则研究
邰爱妮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利益平衡原则则为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制度设计的目的指引方向,在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中,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专利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到激励创新与产品转化运用。
标准必要专利;利益平衡原则;默示许可
随着市场竞争国际化,专利技术的发展愈多与标准化专利技术紧密相关。专利技术拥有者基于提升自我产品竞争力的角度及追求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考虑,将专利纳入技术标准中。所谓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是指标准实施者基于专利权人将在标准覆盖下必须使用的专利技术纳入标准等行为,产生合理的对于许可的信赖,从而形成的专利许可形态。利益的平衡需要考量各方之利益,对于相互冲突的两种法律均予保护的权利进行权衡,以达到社会最大程度的利益关系的稳定状态。在标准必要专利中,标准存在之公共性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之间如何协调是利益平衡原则之作用所在。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知识产权人之产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冲突最为突出,落实到标准必要专利制度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基于专利权享有排他权利,与社会公众基于对标准的信赖与确信使用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之间存在矛盾冲突。若对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过分保护,虽有利于激励专利权人的创新但却不利于专利权的实际运用;同样,若使社会大众对于专利权的使用成本过低,则会导致专利权人基于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降低,不利于专利技术的发展与创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完善对于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对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调节,以求达到双方利益之平衡状态,在鼓励专利权人创新的利益保护上和社会公众合理使用标准必要专利上寻求相对合理的状态。分析公共利益之内涵,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其一,公共利益所面对的对象应当是社会不特定的群体,而非保护确定的社会对象或一类群体。就保护对象的特点上,其应当具备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可以体现为相应的经济价值,也可以体现为一种社会认定的其他价值,这种价值的存在使得公共利益的保护成为必要。加入标准的标准实施者基于技术标准的特点,在生产相应专利技术产品时,为获得相应的市场份额难以绕开纳入了专利标准的专利技术,标准的公共属性又使得专利权人在基于专利技术标准获得市场占有和经济利益的同时不应获得额外的不合理的经济利益。专利权人加入技术标准的前提在于披露其专利技术,以公开其专利技术使其纳入技术标准获得广泛的专利使用从而获得专利许可费。标准实施者基于专利权人的加入标准及专利披露的行为,产生相应的合理信赖,在支付合理的许可费后使用其专利技术,平衡了加入专利标准后专利权人的垄断地位和基于合理信赖使用标准专利的标准实施者的利益。
鼓励专利权人技术创新,利益保障成为激励的一种重要的方式。从经济学理论上来讲,对于创新产品的权利的固定和对于创新成果的奖励产生的实际效果为激励创新,推动社会科技水平进步;为保障专利技术最大程度上的到运用,专利技术转化与实际效益的最大化也成为需平衡的利益。基于专利技术的无形性、可复制性以及基于国家授权而产生权利确定状态的法定性,使得在满足专利权权人合理利益的基础上,平衡专利权人权人之专有权与社会对专利产品技术的合理需求,实现专利技术在实践中的最大化利用。结合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实现知识产权人权利与公众信息自由范围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下,专利权人基于对专利技术信息掌握的优势地位,利用加入标准使得其专利技术在相关市场达到一定程度的垄断地位。故国际上标准化组织的通行做法是为专利权人课以专利披露义务,标准实施者通过专利权人所进行的相关专利披露对标准中所包含的相应专利技术进行确认。在专利权人未披露相关专利信息的情况下,若不对其行为进行相应的控制将会导致专利劫持行为的发生,故设计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在保障标准公共性质的情况下,平衡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承认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并不必然的导致免费许可的发生,关于许可费之确定,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加快行业产品转化以及标准在相关产业更有效得到利用,实现专利法之立法宗旨。
[1]冯晓青.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9(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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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09-0253-01
邰爱妮(1991-),女,汉族,湖北宜昌人,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