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婧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8
从刑法角度分析网络谣言问题
赵文婧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8
随着科学技术和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当前一些网络平台成为网民造谣的阵地。其中,一些网民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肆意造谣,并且有组织有规模地进行传播,有些言论已经严重地危害到了社会的稳定,并且对于涉事公民造成了严重的名誉、财产或是人身侵害。这一情况下就需要通过法律来惩治造谣的网民,完善相关法律。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存在的网络造谣事件后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希望能够对网络谣言问题治理提供帮助。
网络谣言;刑法;言论自由
在当前“自媒体”不断发展的时代里,人人可通过网络进行谣言的制造和传播,相反的人人又极有可能成为网络谣言的受害者。网络谣言是指未经证实的虚假内容,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消息,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影响和名誉损失;给国家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是危害国家安全。这样的行为已经具有刑罚的当罚性。
网络谣言作为网络时代的产物,与传统的谣言有着本质上的相同性,具有强烈的虚假性和传播性[1]。但是在网络时代相较于传统的谣言也有着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网络谣言的传播是以互联网为主要途径,并且是以互联网上较为主流的平台为支撑进行谣言传播。第二,网络谣言的主要特征是其虚假性,以造谣者毫无根据性的说法为主。第三,网络谣言另一个特点就是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甚至是造成了一定的财产和人身损失。有的网络谣言甚至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网络谣言只有具备上述三个主要因素才能形成法律中的犯罪行为,并且用过法律行径进行判决和规制。
刑法是主要对于具有严重损害性的行为进行定刑、量刑的专门性的法律,因此,能够从刑法角度进行规制的网络谣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特点,就需要刑法进行规制。在刑法规制的基础上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和权益,保证网络环境健康和谐发展,避免害群之马在网络上为所欲为的造谣生事,损害我国健康的网络环境。
当前我国刑法对于网络谣言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发布,但是针对当前社会上频发的网络谣言案件为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现有的刑法中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为规制的参考依据。
(一)网络谣言可以适用诽谤罪
根据网络谣言的涵义和本质可知,谣言是针对某人进行不实的造谣和诽谤,因此,属于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的规定可以在网络谣言审理中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性进行认定,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诽谤罪进行论处,这样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通过诽谤罪的认定条件进行网络谣言的认定,可以将网络造谣者绳之以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和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谣言适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内容条款可知,在公共场合聚众扰乱公共秩序、造谣生事并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论处,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罪行处理中,主要是针对虚假报道、捏造不实信息进行传播并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行为。
(一)刑法规制网络谣言须特别重视责任要件
在网络谣言传播案件中,要通过刑法来判断当事人的罪责和量刑,要通过考察和认定当事人在造谣时的主观心态是否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故意性。这样可以根据主观性来判断是否要进行刑法量刑,将主观性和危害情节较低的造谣者排除在刑法范畴之外,而对于那些主观性强,并认识到虚假消息为谣言的行为人进行判定,这样以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以及传播时的认识为责任要件。责任要件的认定是以一般人的标准为依据进行认定。
(二)隐晦的语言表达的网络谣言刑法认定
互联网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新的交流方式和表达平台,因此,在大众的表达方式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比较隐晦的表达方式,这时网络谣言的认定就需要慎重,成为判定是否成为谣言的关键。
首先,对于疑问句的认定。在这一表达方式中行为人往往通过事件内容加质疑的口气来发布虚假的信息。原创者在捏造了之后通过疑问的方式进行传播,为民众造成了一定的慌乱,并引起大范围的猜测和疑问,尤其是涉及到我国外交、军事、社会民生等领域中的谣言,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影响,这时就可以认定为传播网络谣言。
其次,对于夸张嬉笑表达方式的认定。在这一情况下,造谣者通过玩笑的方式进行虚假信息的传播,通过将不存在的事件进行夸大处理来吸引人们的眼球并在网络上引发大量的转发和传播,从而对当事人或者是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名誉损失,或者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失。因此,这种行为应该根据刑法相关法规进行定罪并实施处罚。
[1]马志红.浅析从刑法角度看网络谣言[J].商界论坛,2016,7:221.
[2]李永升,张楚.公共事件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J].理论月刊,2016,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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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6-0260-01
赵文婧(1983-),女,满族,陕西富平人,法律硕士研究生,青海广播电视大学,讲师,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