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环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
朱小环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一些经济矛盾相应而生,只有从根本层面上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才能保障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和发展。本文主要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对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进行探讨,从中得到实际的运用意义。
公平与效率;价值取向;法律价值
(一)公平在法律价值中的意义
公平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对个人而言,公平是责任与义务的结合,承担责任的同时享有其利益。从社会角度而言,公平是指公平的竞争环境、合理的分配制度等社会责任。公平的法律意义在于让更多人意识到公平公正的存在,从而积极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二)效率在法律价值中的意义
法律存在于社会的各大环节中,为社会和个人的行为提供合理性的约束和规范化的制约,以此确保社会的稳定运行。在经济矛盾无法调解时,必然需要用到法律途径来解决。效率的法律价值在于执行,法律的处理效率越高,越容易控制事态的发展,进而优化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公平的法律价值
对于法律的公平价值,不同研究学者有着不同的定义。一般情况下,公平是指在通过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的合理分配,从而达到社会各环节中的稳定发展。不同的法律法规,体现出公平的价值和意义也不尽相同,只有不断健全法律原则,才能最大程度体现出公平的价值所在。
(二)效率的法律价值
经济矛盾的产生,往往来自于公共、社会和个人益处的分配不均。法律的作用就是缓和矛盾,通过法律途径把每个人所追求的益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最后通过法律的方式,用规范约束个体活动的规范化,让个体效率向社会效率方向靠拢,让个体活动往组织层面提升。
(一)两者的相同价值取向
民商法的精髓在于公平标准,这一标准甚至远远高于诚实信用标准。此外,由于商事活动的特殊性,民商法往往更重视效率为大这一标准。经济法是纵观企业和社会两种层面的经济利益,然后通过合理的手段进行调节,最终实现整个社会层面和个体层面的双重获益。从效率的标准而言,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目标具有一致性,两者在规则制定上都是以达成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作为出发点,进而促进经济水平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
(二)两者的不同价值取向
从广义来看,民商法的系统价值取向是属于个体角度的私法范畴,而经济法是属于综合角度的社会范畴。从狭义而言,这两种法律在公平价值的取向上有着以下区别。
第一,民商法与经济法两者的生产基础上不同。在民商法初期,公平的生产基础是自主交易,那时的重点在于对人们个体经济成果的维护。随着经济的发展,原有的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取向已经不适用现有的经济需求,一度导致市场失衡的局面。随后,政府积极出台调控政策,从而达到维持经济稳定的局面。
第二,在公平原则上的区别。民商法的公平原则是建立在统一起跑线上的,适用于所有的法律法规,得出的结论都是相对规范且公平的。
第三,在公平实现的方法上各有不同。民商法是通过对商事活动进行司法判定,通过不断规范和约束公平交易原则,实现更公正的法律法规。而经济法是采用政府直接干预的方法,通过不断的宏观和微观的市场调控,以达到社会利益的平衡发展。
第四,民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公平偏向不同。民商法的公平主要是指从个体、方式以及起点方面的公平,而经济法的公平更多体现为社会范畴和实际生活层面中的公平。
(三)两者在效率价值取向上的展现
第一,在利益的重视层面上,民商法与经济法所在不一。民商法主要是使用单一经济利益的方式来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但是经济法更看重的是系统和社会的双重利益。
第二,在效益与效率的关系中,民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着普遍性的差异。效益和效率之间,有着系统和单一的区别。民商法保证的是大部分商人的利益,商人往往追求单一的效益和效率,而忽视系统的效益和效率。而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取向则要求追求系统的效益和效率。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发展与问题并存,倘若无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将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效率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法律对于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和经济法相互结合又密不可分,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出发,只有积极将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公平与效率的关联有机融合,才能更加充分的体现法律的价值取向,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1]宋本源.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论纲[J].经济,2016(5):204.
[2]马宏伟.基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看待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6(28):34.
[3]方勔.从<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寻找经济法的价值[J].知识文库,2016(1):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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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9-0265-01
朱小环(1983-),女,汉族,山东青岛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在读,主要从事外贸商务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