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伤害国家保护的娱乐动物问题

2017-01-26 20:57谢科威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财经大学保护法浅谈

谢科威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浅谈伤害国家保护的娱乐动物问题

谢科威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近年来,伤害娱乐动物事件时有发生,本文尝试从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及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关思考与探讨,以期能为有效保护娱乐动物提供相应的参考。

娱乐动物;现状;问题思考;保护途径

近年来许多动物园、科研机构或院校等单位取得了国家保护的娱乐动物饲养权,室外散养娱乐动物渐渐成为常态。但伴随而来的问题也在逐渐凸显,伤害这些动物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一、我国保护的娱乐动物保护现状

娱乐动物是指为人类表演或者供人观赏的动物,包括动物园内的动物、马戏团动物以及影视中使用的动物等。[1]本文主要探讨的娱乐动物范围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保护动物,如动物园的老虎、棕熊等。我国目前对娱乐动物的立法和实际保护存在较多不足。较大影响的如刘某某泼熊案,法院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最后还免于处罚,还有上海虐待小熊案等,都折射出我国法律对娱乐动物保护的缺失与配套保护的不足。

二、保护缺失现状探析

(一)法律监管概念模糊

目前我国只有对狩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类严重的的情形做出了相关规定,也有个别条款提及到保护动物的条款,但这几乎是微乎其微的规定。对于这类也属于国家保护的娱乐动物被伤害的定性非常模糊,国内还未有专门的法律进行监管。

(二)动物法律地位认知

娱乐动物是属于一种特殊的“物”,没有与人一样的法律人格和主体资格,从而坚持的是动物特殊客体论,这也是现今法学界的主流观点[2],伤害这类娱乐动物是触犯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也导致了这类特殊的“物”所处的地位甚为尴尬,掩盖了它本身属于国家保护动物的性质,被伤害后变成了毁坏财物,导致民众对此保护意识淡薄,完全无益于这一类动物的保护。

(三)管理失衡

伤害娱乐动物数量少的时候很有可能被管理单位所纵容,批评教育了事,无法上升到法律层面去解决,只有当一些恶劣行经曝光引起民众关注时才会出现公权力的介入,如2013年发生的“温岭老虎打成猫”事件。

三、对娱乐动物的道德与法律思考

(一)积习已久的传统

自古以来,娱乐动物保护地位低下已成不争的事实。习以为常的传统伤害动物思想仍旧根深蒂固,娱乐动物可以随意打骂与伤害。如玉外纳所言:“根深蒂固的恶习决非一朝一夕就能养成的”。

(二)法律保护的不完善

国家保护动物被收入国家保护名录后被保护的身份不能因是圈养和野生的缘故而被分离,造成处罚结果的不一致。我国动物保护的规定、种类及范围也很狭窄,局限于珍贵、濒危类,同属于保护的娱乐动物却未能很好地给予相应措施实施安置。人道主义的思想在我国也未能建立起来,而其他国家对这方面则早有规定,如英国《动物保护法》、《动物福利法》等。

四、完善娱乐动物保护的途径

随着动物保护意识观念在全球范围内兴起,民众意识也在缓慢改观。为此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制定完善娱乐动物保护地位的应对举措。

(一)通过宣传改观民众意识

从小处着手,在学校开设动物保护课程去培养学生的保护意识,在宣传栏及动物饲养地设置禁止伤害及处罚的警示牌;从大处着眼,通过网络传播、电视及交通工具的宣传标语等方式进行有效宣传。唤起民众的友爱之心,带动民众积极参与。

(二)发挥动物保护组织的积极性

动物保护组织可以与政府进行合作与分享,成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纽带,联系地方主管部门进行对伤害娱乐动物案件的处理。及时以其专业知识及其号召力引导民众更好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代表民众参与政府的动物保护之中,给民众提供更多的知情权[3],促使政府能更加有效的将动物保护落到实处。

(三)完善娱乐动物保护地位的应对举措

立法部门应根据娱乐动物保护需要制定《动物保护法》,完善保护动物的范围、种类,区分野生动物、娱乐动物等动物的分类保护措施,明确立法目的与宗旨[4]。短时期内可先通过增强主管部门的保护责任和保护范围,根据本辖区内的娱乐动物保护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或规章,上级部门发布行政法规或指导意见的形式进行一些规整,明确保护的职责与法律责任,改变粗放式散养的行为。

五、结语

遏制非法伤害动物行为,立法进行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强对伤害娱乐动物的法律监管及发挥主管部门的能动性,才能真正的让娱乐动物愉悦我们的身心,做到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1]孙江,何力,黄政.动物保护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8.

[2]段小兵.防止虐待动物立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38.

[3]孙江,何力,黄政.动物保护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53.

[4]郭鑫.浅谈动物福利——兼论中国动物福利立法[J].法制与社会,2014(8中):282.

D

A

2095-4379-(2017)19-0241-01

谢科威(1991-),男,广东兴宁人,广东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和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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