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与刑法机能的关系研究

2017-01-26 20:57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司法权罪刑机能

戴 宁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罪刑法定与刑法机能的关系研究

戴 宁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刑法的总目标就是实现社会保护机能以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这是一个总目标,并不是刑法的其中一个要素体现出来的价值。实际上,人们通常认为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既有人权保证又有社会保证,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其将刑法的机能和罪刑法定原则的机能混为一谈了,将整体的刑法机能看成是其某一个构成要素的机能,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虽然,罪刑法定原则必须要对整个刑法价值目标服务,但是,这也不可以直接当成是价值内容。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本文重点针对罪刑法定以及刑法机能的关系进行相关的研究,在对两者含义分析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确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罪刑法定;刑法机能;含义;关系

一、引言

就当前的刑法来看,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对人权的保障。这主要是因为刑法属于一种限制性非常明显的法律规范,其中涉及到很多个人财产以及权利规定。如果不进行刑罚权限制,一定会导致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侵犯。但要想保证刑法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人权保障机能,就一定要坚持罪刑法定这一主要原则。

二、刑法机能的含义与作用

刑法技能就是指能够对人权进行保障,也就是指刑法的作用,简单的来理解,就是刑法需要完成的任务。这里所说的刑法机能,就是指刑法里面具体规定的行为,这是一种犯罪以及处罚的方式,以此来实现国家的限制作用,具体的规定如何发动以及利用刑罚权,首先要保障普通民众的自由,与此同时,也要确保犯罪人具有基本的人身自由。从这里就可以了解到,刑法机能最主要的价值就是保障人权。刑法特别是在当前的刑法中,特别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刑法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以及权利,在这些问题上都有具体的规定,刑法之所以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最大程度的避免侵害。如果不对刑罚权进行有效的限制,就让其随意的扩张,也能够让公民的自由权利受损。

三、罪刑法定的价值

所谓的罪刑法定,其实就是具体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标准,而且对具体的处罚方式也进行了规定,这些问题都要用法律进行明文规定。在刑法里面,罪刑法定是最基本的确立原则,其产生于17、18世纪,在启蒙运动之后形成。从古罗马时期开始到中世纪,一直都是神权和君权的统治时期。国家的相关法律基本上中心都是国君,整个国家都是有国君说了算,过军事法律的制定者,在这样的时期,刑罚权在使用的时候基本会出现专横与擅断的情况。

四、罪刑法定是刑法机能实现的保证

罪刑法定原则重点强调的是个人的自由,将其作为价值取向,这也体现出的是一种对人权的保护。刑法在对人权进行保护的时候,主要是通过罪刑法定来实现的,具体的实施可以体现为有效的限制立法权和司法权,也就是利用法律来进行权利的限制,进而使个人的人身自由可以得到保证。

(一)罪刑法定对立法权的限制

在整个罪刑法定构造里面,进行刑事立法的相关人员一定要是一个负责任的人,不能够选择那种任意恣行的人来做刑事立法者,一定要保证让其处于限制以及被限制的得关系里面。如果立法者规定了,要将某一个人的行为判处为罪行,这就是限制个人自由的一种体现,但是,这样的权利也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随意扩张的。从根本上来说,这种权利一定要受到个人自由的限制。本来自由就是一种限制,如果没有限制也就无所谓自由。

(二)罪刑法定对司法权的限制

罪刑法定还有一种意义,就是用立法权来实现对司法权的限制。不过只能够限制立法权,但是,并不能真正的保证人权保障机能。如果相关的司法机关在使用权利的时候,随意滥用,这也能让公民的自由受到侵犯;如果没有相应的立法来限制司法,那一定就会存在擅断的情况,同时,也避免不了会出现专横。有效的限制司法权,主要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避免受到司法侵犯。在这样的情况下,罪刑法定就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制度。罪刑法定原则在给公民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的时候,主要是通过刑法定化来实现的,进而保证公民能够提前预见自己的行为。所以只有规定准确的刑事规范,才可以让公民的安全受到保障。罪刑法定在对刑法进行限制的时候,主要途径有下面这三个:第一,排斥习惯法。也就是将习惯法排除掉,不能够直接当成刑法渊源,因为,刑法渊源只可以用具有权威性的成文法。第二,禁止类推。类推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在刑法里面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这是一种犯罪的行为,比照分则中同它最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制度,它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五、结语

总而言之,刑法机能和罪刑法定原则,这是两个具有先进性的刑事制度。刑法机能具体的指明了罪刑法定的特殊任务,二罪刑法定同时又是刑法机能的基础,这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1]蔡英.人权视野中的罪刑法定原则[D].西南政法大学,2012.

[2]吴裕民.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关系[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27-30.

D

A

2095-4379-(2017)19-0205-01

戴宁(1994-),女,满族,吉林白山人,长春理工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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