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雷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论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韩国雷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公司与董事的关系应该为一种信托关系,从而使得公司董事在实行职务行为中会有一种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就是董事承担责任来源,因此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基于注意义务的一般侵权责任。这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董事利用职务实行的违法行为,第三人受到的实际损害,董事行为与第三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董事对自己行为的主观过错。这种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是以让董事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为原则,兼取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董事;第三人;一般侵权责任;直接责任;补充责任
(一)董事与公司的信托关系分析
信托制度在中国的生命还是比较年轻的,我国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已经是一项比较完善的制度了。这项制度在公司与董事的关系中适用,信托三方的身份分别为:委托人,即财产所有人——股东,受托人——董事,受益人——股东。无论是传统英美判例法还是现代英美公司法都承认董事的受托人地位。①公司的意思和公司的管理被信托给了公司董事,从而让董事承担起了两项义务,即对公司的义务和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这样便是规避董事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以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的利益为手段去利用和处分公司的财产。②这样就分清了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的责任分界线,达到了增强董事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
(二)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定性
学术界最主要有三种理论。第一种是法定责任;第二种理论是特别侵权责任;第三种理论是一般侵权责任,这种理论依据主要是违反一般侵权行为法上的注意义务。
笔者认为第一种法定责任,只适用于公司董事对公司股东的责任,因为这种责任是来源于董事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必须对股东履行的“忠实义务”。在第二种特殊侵权责任理论中,特殊侵权更多的强调侵权行为的无民事责任能来或者责任承担者的“无过错”,这些特点在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特点分析中是很难找到,所以这种理论很难站住脚。一般侵权责任的定性上,根据公司与董事的关系应该是一种信托关系,这样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相对于公司本身来说就比较独立,董事相对独立的管理和处分行为所导致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自然不需要委托人来替其承担。同时公司董事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体在对公司的财产进行管理而实行行为的时候,是随时受到一般侵权责任法的约束,也就是受到“信义义务”的约束,受托人不能够违反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的“注意义务”。所以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定性为一般侵权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一)公司董事承担直接责任为原则
意大利公司法规定,董事违反了对第三人的义务,债权人有去诉诸法院要求董事对自己承担责任,这一原则的确立,被学者誉为“公司法上的一次革命”。③这一原则让公司董事直接暴露在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责任之下,既公平又责任明确。
在公司与公司董事的信托关系中,公司将公司的财产信托给了公司的董事,董事在经营财产的过程中有相当的自主权,董事在职务行为中因为自己故意或者过失而侵害第三人权益,这种责任我们定性为一般侵权责任,那么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是由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直接的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在英美法系的信托法中已经有了实践,英国在信托法中明确规定,信托受托人一旦在行使信托权力时或者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对第三人产生如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税金责任以及其他债务或者责任,信托受托人将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而且这种责任还是一种无限责任。④虽然美国等国已经在逐步改革,让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由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转化,但是让信托受托人直接承担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没有改变。
(二)兼取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公司董事对受损害人承担直接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在保护股东利益,明确董事的责任。但并不能让最终被侵害人的第三人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因为公司董事在通常情况下的赔偿能力不如公司的赔偿能力,这样董事给第三人带来的损害范围有可能超出董事自身的赔偿能力,第三人的损失就可能得不到充分赔偿保障。
[ 注 释 ]
①王俊玲.论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②[加]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M].林华伟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78,584,578.
③张民安等.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J].中山大学学报,1996(2).
④杨泉.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1]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张开平.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美]克拉克曼.公司法剖析[M].刘俊海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M].吴日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D922.291.91;D
A
2095-4379-(2017)19-0201-01
韩国雷(1993-),男,满族,河北承德人,宁波大学法学院法学系,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