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雪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我国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治探究
——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何雪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本文着眼于我国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治展开研究。首先介绍了我国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及成因,接着探寻现实情况下我国防治电信诈骗犯罪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未来我国电信诈骗防治工作之前景提出展望。
电信诈骗;个人信息保护;犯罪
随着信息网络的日益发展和普及,电信诈骗因其隐蔽性和高科技性逐渐取代传统的诈骗方式。电信诈骗是指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络等信息传播渠道遥控操作,发布欺诈消息,诱使被害人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处分个人财务的诈骗形式。
在电信诈骗屡禁不止的情势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底,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为我国防治电信诈骗指明了方向。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1.电信诈骗蔓延性强,发展迅速
电信诈骗的犯罪份子利用人们趋利避害之心理,以编造并发布铺天盖地的虚假短信、链接等非法行径,在极短的时间内实现大范围的传播,将诈骗的触角延伸至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2.诈骗手段逐步升级,翻新速度快
电信诈骗份子凭借任意显号软件、显号电台等,可以精心设计高智慧型的诈骗。不少诈骗份子还紧跟社会热点设计骗局,从过去的“乱枪打鸟”升级到“精准下套”,令社会大众防不胜防。
3.团伙作案,反侦查能力非常强
目前,越来越多的诈骗犯罪呈现集团化之趋势。这种具有高度组织性的诈骗团伙进行公司化、集团化管理,作案成功率高、反侦察能力强,导致追击逃犯困难重重。
4.跨国跨境诈骗犯罪比较突出
跨国跨境犯罪关系到侦查、管辖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和安全问题,对于各国而言均是严峻的挑战。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成因
1.核心是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
当下部分电信诈骗通过“精准下套”的方式来达到犯罪目的。“精准下套”之核心是诈骗对象信息的准确性,而诈骗分子能够通过网络等渠道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具体包括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家庭地址,乃至网络账号和密码、银行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保护的不全面乃至缺位无疑加剧了我国防治诈骗的严峻形势。
2.普通民众防骗意识薄弱是直接原因
电信诈骗侵害群体中,部分人或是有投机取巧之心理,或是因亲友关系之羁绊误入圈套,或是缺乏网络信息辨识能力,对相关金融业务过于陌生。总结而言,贪便宜吃大亏也好,茫然中吃闷亏也罢,皆可归结于民众的警戒心理有所懈怠。
3.利益驱动是电信诈骗犯罪之根源
一方面,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有些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满足个人私欲,在一些领域道德失范,甚至不惜违法乱纪、攫取金钱,电信诈骗得以滋生蔓延至社会的各个角落。另一方面,电信诈骗以其远程遥控之实施手段,隐蔽性强,破获率低,致使越来越多的人铤而走险,走上电信诈骗犯罪的道路。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缺失
电信诈骗犯罪危害范围之广、影响之恶劣,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仍不够完善,以致侵犯个人隐私、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频发。
早在十年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就已成雏形,但是相关立法却一直未提上日程。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明显不足以应对风云剧变的社会现实,个人信息保护近似处于法律真空状态。
(二)电子证据问题
电信诈骗犯罪所涉及的主要证据为电子证据,现今网络技术发展飞速,在司法机关重拳打击电信诈骗的高压态势下,犯罪嫌疑人自身不断提高反侦查能力,利用电子证据易破坏、易灭失、易伪造与篡改等特点,对电子证据进行破坏。在实际操作中,侦查机关极难保持电子证据的完整度与原始性,证明效力大大减弱,由此陷入了举证困难之窘境,电子证据的实际操作性较差。
(三)侦查困难
电信诈骗犯罪中诈骗份子并不与被害人发生直接接触,而是基于虚拟空间遥控操作,隐蔽性非常强。需要大量的人力物资投入到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去,尤其是调查范围之广,及至全国各地,而目前我国仍未建立案件协查协作机制,在办理跨地区案件过程中难以协调,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去查清事实,在此情形下,要获得充足的证据更是难上加难。
(一)完善立法与强化执法
1.国家立法:加强个人信息立法保护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应尽快提上议程,并对外颁布。①私以为须做到两点“适度”:其一,保护力度适度。对于侵犯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应规定相应强度的惩戒措施,以彰显法律的威慑力和保护性,但仍应保留合法的信息共享渠道,以保障个体间的交流与协作;其二,保护范围适度。全方面的信息安全保护是必要的,但就减损公民信息安全权益行为的危害程度而言,仍应设置必要的门槛,以免丧失可操作性。
2.强化执法
(1)案件协查协作机制建设:加快公安机关与通讯产业、互联网平台等信息反馈平台的建成。一方面,利用虚拟平台加强交易信息交流监控,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畅通信息交流反馈渠道,一旦发生犯罪,快速响应并追缴赃物。
(2)加强区域协查、国际协查:如前文所述,我国跨国跨境犯罪比较突出。这既是由电信诈骗犯罪远程遥控、虚拟行骗的技术性特征导致的,也体现出我国侦查机关区域、国际间协查力度的不足。由于电信诈骗行为的具体实施地点流动性较强,在实际追责、逮捕嫌疑人的过程中,增强区域间乃至国际范围内侦查机关的联动性十分必要。
(二)强化银行、电信等行业自律
电信诈骗犯罪已然成为一个灰色的产业链,不少企业和个人为了私人利益放弃职业操守和底线。强化行业自律,既要以追责的方式对泄露顾客信息的行为严加制裁、以合理行业制度去约束,又要加强职业操守的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引导。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打击犯罪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也是一场大数据的竞赛。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平台,配合公安部等主管部门推动由政府主导的协作体系,将是未来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提高民众防诈骗意识
在反信息诈骗中,防范与打击同等重要。加强民众宣传,提高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建立防诈骗科普平台对最新诈骗手法进行通报等,是从源头上控制电信诈骗,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五)事后救济
法谚语,“无救济则无权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直接侵害群众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因此政法机关在追查诈骗犯罪分子的同时,应注重民众利益的保护,将受骗民众的损失降到最小。
《意见》中对该方面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坚持全力追赃挽损。其中包括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依法追缴涉案账户内违法资金及已被转移的赃款。这些举措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开展事后救济方面无疑大有裨益。
电信诈骗屡禁不止,诈骗份子日益猖獗,可谓信息化时代之一大毒瘤。电信诈骗犯罪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协作配合。唯有如此,才能彻底铲除电信诈骗犯罪滋生泛滥之根基。
[ 注 释 ]
①我国亟须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N].经济参考报,2016-11-24.
[1]孟庆华.电信诈骗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应用[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6).
[2]李超峰.跨国电信诈骗犯罪惩治与防范[J].社会科学家,2014(3).
[3]林琳.电信诈骗犯罪浅析[D].中国社会科学院,2013.
[4]梁玉霞,江州.电信诈骗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防范对策[J].法治论坛,2014(20).
D
A
2095-4379-(2017)19-0153-02
何雪梅(1996-),女,安徽合肥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