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安派出所处理家暴案件制度的建立*

2017-01-26 20:57:34秦思敏马一逸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家暴派出所公安

秦思敏 马一逸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浅议公安派出所处理家暴案件制度的建立*

秦思敏 马一逸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本文结合基层实践,直面公安派出所处理家暴案件不到位的根本原因: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体系不完整,继而分析出其他的不足:公安派出所内部未设置处理家暴案件的专门机构,未成立与多方单位合作的专门部门;缺乏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业技能;缺乏对家暴案件的程序意识;社会的错误认知使得民警处理家庭暴力案件陷入困境。然后,通过详述完善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体系,解决根本问题,从而以此为基础设置处理家暴案件的专门机构,成立与多方单位合作的专门部门;加强民警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业技能;提高民警对家暴案件的程序意识;对公民加强反家暴宣传教育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安派出所处理家暴案件制度。

公安派出所;处理家暴案件;制度;建立

2016年3月1日,历经20年的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终于正式实施。就宏观层面而言,人大颁布这部法旨在表明家庭暴力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家庭内部纠纷,各国家机关都有责任团结协作,共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但是,从实际效果来讲,人大在制定这部法律时,并未给出可操作性的建议,只是包含了一些抽象性的规定。因此,公安派出所在接处家暴案件的过程中依然没有具体程序可依,诸多问题仍旧存在。本文立足于公安派出所处理家暴案件面临的问题,结合婚姻法,反家暴法以及国外成熟的反家暴制度等,对公安派出所处理家暴案件制度的建立进行探讨。

一、公安派出所处理家暴案件面临的问题

(一)从公安派出所角度

1.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体系不完整

绩效考核是公安派出所考核工作质量的一种方式,是民警一年工作成效的体现,是促进基层民警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增强处理技巧,提高民警工作积极性的手段,更是当前公安派出所处理家暴案件不到位的根本原因。

从现行的绩效考核体系来讲,往往将家庭暴力案件简单地归属于民事纠纷类案件,而纠纷类案件的绩效成绩比起黄赌毒案件低得多。纠纷类案件之所以绩效考核的分数低是由其程序简便、易解决的特点决定的。黄赌毒案件则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来寻找线索,摸底排查。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处理难度不亚于黄赌毒案件,甚至有些还远远超过黄赌毒案件。民警花费大量精力处理家暴案件,却没有获得相应的成绩,这样会大大降低民警处理家暴案件的积极性,打击民警的信心。[1]

没有专门机构,公安派出所可以设置,没有专门部门,公安派出所可以成立,没有专业技能,公安派出所可以请专业人士训练,没有程序意识,公安派出所可以开讲座培养,没有良好的执法环境,公安派出所可以加强宣传,但是缺乏完善的绩效考核,其他硬件、软件条件就算再好,解决家暴问题也很难实现。因此,公安派出所需要对家暴案件的绩效考核标准重新制定。

2.公安派出所内部未设置处理家暴案件的专门机构,未成立与多方单位合作的专门部门家庭暴力案件是典型的涉及刑事、治安的综合类案件

如今,公安派出所大致可以分为社区、刑侦、户籍、治安四大块。各个民警各有所长,工作分工明确。家暴案件的特殊性使得民警需要相互协作配合,才能迅速有效地处理。再者,家暴案件的接处警往往由当天值班民警完成,但是后续的处理会交接给轮值的民警。民警需要再次核实确认案情,处理方式也有差别,导致处理缺乏连续性、完整性和高效性,处理效果往往不尽人意。这就意味着公安派出所内部急需要一个处理家暴案件的专门机构。

家庭暴力案件也是典型的涉及多部门的综合类案件。家暴案件由于其特殊性,不能简单地按照一般案件处理,通常需要多部门合作才能处理。但是目前,公安派出所并未成立多部门合作的专门部门。多部门合作机制涉及部门广,层级多,因而如果没有专门的部门,将难以协调。其次,反家庭暴力有可能遇到与四大家(党委、政府、政协、人大),司法部门(检察、法院),其他社会团体(工会、妇联)等机构的联动。[2]这些联动会产生巨大的工作量,公安派出所普通部门的排班制度,岗位安排无法满足工作量的需求。因此,公安派出所内成立一个与多方单位合作的专门部门是必要的。

(二)从民警角度

1.民警缺乏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业技能

具有处理家暴案件的专业技能是提高反家暴工作效率的关键。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家暴案件越来越受到社会媒体舆论的关注。尽管民警已经开始将家暴案件逐渐提上日程,但是民警却缺乏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业技能。

派出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广泛,民警工作量繁多,工作密度非常大,充分的休息有时都很难保证,更不用说有时间、机会接受专业的干预反家庭暴力案件的知识、技能培训。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因其特殊性,处理过程中涉及心理学等领域的技巧,民警必须熟练掌握这方面的技能,才能准确地判断是否为家暴案件。例如在沟通技巧方面,良好的沟通技巧有利于民警迅速地获取当事人的信任,得到当事人的支持和配合。但是实践中民警因工作方式单一,对待当事人的态度都照搬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冷漠严肃,不能消除被害人的防备心理,导致案件久久无法解决,工作起来困难重重。[3]

因此,缺乏处理家暴案件的专业技能是派出所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一大制约因素。

2.民警缺乏对家暴案件的程序意识

虽然我国目前《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反家暴法》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家暴行为,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接到家暴案件的报警后,实施何种具体的程序措施。

《反家暴法》只是笼统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情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申请人身保护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至于接处警程序,立案标准,事后监督方式等都没有规定。

目前,民警接处家暴案件时采用一般案件的处理程序。接到110报警后到达现场,根据被害人的个人意愿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大部分案件的被害人都不愿意对施暴者采取强制措施,最终家暴案件都在现场以调解、教育的方式解决。其实,这样会对被害人的保护大大降低。因为当家暴达到一定程度时,被害人会对施暴者产生极度畏惧,施暴者在现场的情况下,被害人内心畏惧,往往选择调解息事宁人。

另外,事后监督程序不到位。如今,再次施暴案件的发生率大幅度提高。究其原因,一方面,施暴者没有得到专业的心理辅导,对被害人的报复心理和施暴心理越发强烈,另外一方面,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之后,民警就疏于对施暴者的后续跟踪调查。

(三)从社会公众的角度

社会的错误认知使得民警处理家庭暴力案件陷入困境。

我国存在几千年的“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夫权”、“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夫为妻纲”等传统观念如今仍然影响着现代家庭,并且与社会歧视相应的社会机制和社会关系依然存在。

施暴者认为认为“教育”老婆是天经地义的,外人无权干涉。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认为家丑不可外扬,经常谎称自己摔伤,默默忍受毒打。亲属邻居在目睹了家暴后,认为这是夫妻间正常的小打小闹,何况清官都难断家务事,自己何必多管闲事。这种传统观念延续了几千年,导致很多人都认为家暴行为只是家庭矛盾的体现,并不是违法行为。虽然社会不断发展,思想观念不断更新,但是短时间内,社会都无法改变这种固有的思维模式。遇到家庭暴力时大多数人都不愿让邻居知晓,更不用说公安机关的介入了。因此,社会的错误认知使得民警处理家暴案件陷入困境。

二、建立公安派出所处理家暴案件制度

(一)完善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体系

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是目前建立公安派出所处理家暴案件制度最首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内在动力问题,其他问题才能够有解决的前提。针对家暴案件,这一特殊类型的案件,派出所可成立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绩效考核体系。

小组的任务是第一,起草家庭暴力案件绩效考核标准。将家庭暴力案件根据家庭暴力的程度分为五等,微度暴力,轻度暴力,中度暴力,重度暴力,极度暴力。根据暴力的程度给予绩效分数标准,微度暴力:0.5至1分,轻度暴力:1.5至2分,中度暴力:2.5至3分,重度暴力:3.5至5分,极度暴力:5分以上。另外,不光要看数量还要看质量。根据后期的案件回访,是否再次家暴发生来评定绩效考核成绩。对于再次发生家暴现象的案件,其负责的民警应扣除相应的绩效成绩。再者,如果民警能够主动发现家暴案件并及时制止的,视案件情况给予5分以上的绩效加分。

第二,充分发挥家暴案件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民警的家暴案件处理绩效考核成绩应与其职务升迁、晋级授衔、立功授奖、评先评优等紧密联系。以此来提高民警工作的热情,促进家暴案件的解决。当然,这并不是说,评先评优全部看家暴的绩效考核,而是将家庭暴力绩效考核作为参考。因为,派出所主要的任务还是维护治安,打击黄赌毒,盗抢骗等案件。

第三,考核标准必须得到民警的认可。草案出台后,要试行一段时间,通过民警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检验标准的合理性。只有与民警取得共识,才能得以贯彻实施。

(二)设置处理家暴案件的专门机构,成立与多方单位合作的专门部门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长时间的研究和深入实践才能把握其内在规律并形成有效地工作经验和方法,而且对于派出所而言这也是一项持续性的任务。因此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提高了民警工作积极性后,有必要在派出所中设置专门的机构,给民警处理家暴案件搭建一个专门的平台。

首先,在派出所内设置专门的办公室,将处理家暴案件的专业人员集中办公,互相讨论案情,互相研究学习。并且排班时每组必须确保有处理家暴的人员值班,针对半夜发生的家暴案件可以立即处理。其次,这样的专门机构应当由具备丰富处理案件经验的老干警和经过心理学专业培训的人员组成。老干警负责程序上把关,专业人员负责施暴者、被害人情绪安抚。当然,这并意味着专门机构的人员只负责家暴案件,公安派出所如今警力明显不足,除家暴案件频发之外,各种纠纷问题也大量存在。实践中,不可能专门拨一笔经费或者增加大量编制来培养只处理家暴案件的民警,造成警力的浪费。[5]

此外,还应成立与多方单位合作的专门部门。家暴案件涉及跨部门协作,多部门,多层级,自然而然会导致意见不统一。专门部门建立后负责决策,统一协调案件的执行,综合考虑各部门的建议。这样扬长避短,能够更好地提高各部门的协作能力,增强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专门部门还可以与多方单位建立绿色通道,有家暴案件发生时,立即寻求帮助,共同处理家暴案件。

(三)加强民警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业技能

成立专门机构、专门部门只是搭建一个处理家暴案件的平台,民警加强处理家暴案件的专业能力才是平台得以完善的要素之一。派出所内部可多开展家暴案件实训模拟来提高专业技能。警察自我分组,分别饰演当事人和处警民警,还原家暴场景,真刀真枪地演练实训。两组人员斗智斗勇,互相设置难题,相互较量。比赛的成绩可计入内部考核,促进民警的竞争意识,在模拟中积极主动地提高能力。

另外,内部可以自行学习《反家暴法》。由于民警工作较忙,无法抽出完整的空余时间专门学习法律。那么,派出所可利用晨会、午休等碎片化的时间共同学习反家暴知识。挑选出法律文化较高的领导轮流值日,利用空余时间带领民警自我学习《反家暴法》。一段时间后,进行全体考核,与年终考考评挂钩。

与外部机构互相合作、交流,共同加强处理家暴案件的专业能力。由于轻微家暴案件涉及到调解,公安机关又是公权力机关,在平时的实践中利用公权力执法,民警缺乏相关调解技巧的积累。可邀请法院调解人员对民警开展有关化解并消除家庭矛盾方法的培训,以达到提高处理家暴案件的目的。

(四)提高民警对家暴案件的程序意识

提高民警对家暴案件的程序意识是完善平台的另一个要素。家暴案件由于涉及到家庭私密领域,其处理程序不能按照一般性的规则来处理。首先,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用电话机通知社区民警和接处警民警同时赶往。到达现场时,不要把警车停在现场门口,并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呼叫支援。敲门并亮明身份,非紧急情况不得直接破门而入,但是屋内传出打人、砸家具或呼救的声音,即属于紧急情况,警员可以破门而入。

然后,判断争端起因和发生过程,确定谁是挑起事端者,有时不一定挨打一方就永远有理。接着,向指挥中心查询当事人双方的犯罪信息,了解有无前科,是否正被通缉等。警察办案不能就事论事,应当注意一切犯罪线索。最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如果需要,可为双方提供法律咨询。警察还可以当场将施暴者抓捕,并从现场获取证据,如拍照、制作笔录等,当事人陈述必须签名。[6]

(五)对公民加强反家暴宣传教育

加强反家暴宣传教育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满腔热血的民警具备熟练的技能,专业的程序意识,在专门机构、专门部门平台上就能够高效制止和处理家暴案件,降低家暴案件的发生率。反宣传教育就像一个润滑剂,在公民的理解下,能促进民警更高效地执法。

但是相反一个错误的社会观念则会阻碍执法。宣传教育是最普遍、最直接、最有效的改变手段。因此,民警可通过上门走访调查、报刊宣传、小区活动日、发放法律手册等多种途径,宣传反家庭暴力的知识,与工会、妇联、等合作举办反家暴专题讲座,告知受害者可寻求帮助的资讯和渠道,特别是要告知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从而改变公民对家庭暴力的错误认识,培养公民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结语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可以有效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因此,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安派出所处理家暴案件制度可以补充公安派出所在处理家暴案件的制度空白,可以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可以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1]王晨洁,杨跃.浅议反家庭暴力法的完善——从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院报,2015(4):74-75.

[2]查玉彬.公安派出所在反家庭暴力实操中的困境与对策研究[J].中国记者世界,2008(8).

[3]冯毅.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现状、制约因素与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23):184-185.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5]蒋月.论警察介入和干预家庭暴力——若干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福建行政学院院报,2007(1):31-37.

[6]石子坚.谈美国警察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J].<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25-26.

*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省级一般项目《公安派出所介入涉家暴案件研究——基于江苏省调查报告》(项目编号:201610329031Y)。

D

A

2095-4379-(2017)19-0046-03

秦思敏(1996-),女,汉族,江苏无锡人,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2014级警察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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