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享单车平台收取押金行为的法律规制
——以A共享单车平台为例

2017-01-26 20:57:34储贝贝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押金使用者条款

储贝贝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



论共享单车平台收取押金行为的法律规制
——以A共享单车平台为例

储贝贝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

2016年底开始,契合绿色环保、低碳出行的共享单车持续火爆,用户数量不断增长,但共享模式中收取押金的方式、过程、用途等是否合法也引起各界质疑。毫无疑问,在共享单车现有的模式下收取押金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其中也存在着多个法律问题,包括押金规则不明,孳息归属不清,退还程序冗长繁杂;收取押金缺乏政府硬性标准和第三方监管,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共享单车带给我们生活以极大便利的同时,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不可预知,因而对单车平台收取押金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尤为重要。故针对共享单车收取押金行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规范押金协议内容及签约程序、加强资金监管和规范押金退还程序的规制建议。

共享单车;押金模式;租赁

共享单车自火爆以来,其盈利模式一直不够清晰,社会各界对其盈利点的看法也各种不同。其中大多数人认为共享单车的盈利模式为“押金+租金”模式。以某共享单车为例,其单车造价成本大约在2000元至3000元左右,加之单车使用的损耗,投入运营成本极高。共享单车租金仅为一小时一元钱,押金为每人299元,押金在共享单车使用完毕后又退还消费者,成本和收益不成正比。那共享单车到底是通过何种手段盈利?社会各界在探究该问题时,对该笔押金的收取和使用产生了诸多质疑。

一、共享单车收取押金行为合法性及风险分析

共享单车的使用和押金收取模式大致如下:消费者若想适用共享单车,首先需下载与该单车平台对应的一个APP软件。然后对应APP上注册用户账号,通过手机验证注册账号的过程中会阅读一份《用车服务条款》即为《租赁服务协议》,该协议的设定为“点击开始即表示阅读并同意该协议内容”,内容包括单车平台的授权、单车的使用、服务的内容及变更、中断终止和相关违约免责事项等,但未涉及有关于押金规则的相关规定。注册成功后,便要支付押金,押金需首先交付。在这个过程中涉及押金内容的文件仅有一个《押金说明》,该文件设定为浏览文件,无须手动确认阅读并同意。用户完成注册并扫码使用单车后,若不想再使用便需手动填写并提交押金退换申请,该申请经受理后2-7个工作日内押金退还至使用者账户,押金交付给平台方至退还至使用者账户的期间,平台方利用押金进行运营、投资等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归单车平台方所有。

在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下,大量单车的投入和维修,都需要充足的现金成本,平台方向使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但收取押金行为的内容、程序以及押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呢?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存放在另一方当事人处的一定费用,用于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损害对方的利益,且损害发生后可用于直接偿付。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定,属于一种担保物权,常在签订合同时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减少违约损失。从传统的民法角度分析,共享单车的使用行为实为租赁行为,单车平台方实为出租人,用户为承租人,用户使用共享单车即自愿与出租人签订承租合同。此时缴纳或收取押金,对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起到了担保作用。具体来说,在该行为中,“押金”收取的目的在于:其一,确保使用者正确的使用共享单车;其二,发生单车丢失、毁损等事件时,用于优先偿付。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说,共享单车的提供方收取押金的行为并不违法。

但是,这种押金模式实则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首先,当前的共享单车押金模式为“一人对应一份押金”,在这种模式下,只要单车平台方不断地增加车辆的投放,就能带来更多用户,获取更多资金,易导致行业乱象。其次,共享单车的押金模式存在一个最大的弊病,即押金无法及时返还。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主租赁合同结束后,单车平台与用户之间则变为借款方和还款方的关系,押金规则失效且自动退还给用户。举摩拜单车为例,其所支持的押金支付方式为微信支付或支付宝支付,按照其押金退还规则,不仅需要用户主动申请退还押金后,而且申请后2-7个工作日押金才可退回。目前,不论是对于企业还是个人,银行转账都是实时到账模式,不存在2-7个工作日的结算周期一说。

“押金盈利模式”是一种高风险的盈利模式。共享单车平台方收取押金并自由使用于投资盈利或资金周转中,且无第三方监管。在这种模式下,则很有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不法份子恶性集资卷钱走人的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则押金无法退还,势必侵犯消费者权益。因此,该行为亟待法律规制以促进共享单车业的良性发展。

二、规范押金协议内容及其签约程序

(一)关于押金协议内容的规制路径

目前,就共享单车自身的押金规则的内容来说,存在以下两个主要问题:首先,有关押金规则的规范少而笼统。共享单车的使用者在下载APP、注册账号并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所了解到的与交付押金内容相关的文件仅有一个《押金说明》。且《押金说明》中关于押金的收取方式、退换方式、使用情况、流向等都未加以说明。

其次,押金协议中对于押金的孳息归属问题未加约定。在民法上,双方当事人事先对于原物孳息的所有权未约定时,对原物享有所有权的人,原物所产生的孳息也归其所有,即谁拥有物的所有权谁就拥有孳息的所有权。①《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押财产的孳息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目前尚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押金的法律属性和孳息归属问题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因而本着民商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押金的归属问题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单车平台方和单车使用者共同约定。但在共享单车的《押金说明》中并未明确约定单车押金孳息所有权归属问题,在相关文件以外,单车平台方也未就押金孳息与使用者有任何协议或约定。这种情况下,单车平台方实际取得并享有押金所产生的孳息是缺乏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支撑的。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共享单车平台方应自觉规范自己平台的押金规则,增加有关押金规则的说明性文件,体现消费者意志并如实对押金的收取、使用、退还情况予以说明。在有关押金规则的文件中应增设消费者关于押金孳息归属问题。政府也应对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做出相关的硬性规定,如要求共享单车平台方必须设立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接披露使用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等。

(二)关于押金签约程序的规制路径

在使用者交付押金、使用单车的过程中,有关押金规则的文件仅为浏览性文件,并不需要使用者手动确认浏览或同意该协议内容。也就是说,使用者与单车平台方就押金的收取、使用、退还等问题并未有任何约定或签署任何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单车的使用者被动地接受单车平台制定的押金规制,且不能对其进行调整、更改。而单车平台方则可以任意对押金规制进行改动而不受使用者意愿的干预。使得单车平台所享有的权利与对使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不统一,侵害了使用者消费时的公平交易权利。押金规则更多的属于一种限制或排除使用者权利的格式条款②,不利于单车使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因此,单车平台方须对其押金规则的签约程序加以规范,将押金规则有关文件在APP上设计为消费者手动浏览并确认“我已阅读并同意上述协议”,体现和尊重消费者的意志,避免押金规则陷入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的境地。

三、加强押金资金监管

通过上文中对共享单车的交易模式和押金规则进行的简要介绍,可知,使用者在与单车平台方订立的租赁合同结束后2-7个工作日里,才能收到押金返还,而在这期间,使用者是不能再使用共享单车的。此时便出现了消费者未使用单车期间单车押金仍由出租方占有的情况。共享单车的押金模式中,押金的退还还需使用者自行手动申请而非单车平台方自动退还,无疑加重了押金退还的繁琐程度,使得消费者被动放弃退还押金而继续使用单车。

共享单车在使用者未使用单车期间占有的押金会形成一个巨大的“资金池”,随着共享单车规模和市场的进一步扩大,该笔资金数额肯定随之增大。单车平台方若利用该“资金池”进行投资、运行,产生的其他利息或收入则均属于共享单车平台方所有。此时,单车平台所涉及的行为则具备了一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③的特征,包括: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其二,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以货币或其他形式的投资回报。如此看来,若单车平台方对该笔押金管理、使用不慎,很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面对巨大的押金数额和风险,共享单车目前的监管却仍处于盲区,押金安全亟待监管。对此,可以借鉴P2P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为共享单车的押金建立专门的押金账户,并按照一定比例交由第三方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或银行进行监管,防止单车平台因自身经营不善导致资金不足而随意挪用消费者交付的押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在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进行监管的同时,单车平台方也应主动披露其对押金的收取和使用的相关信息,增强市场信心,并且通过市场和社会民众的监督,有效防范押金风险。

四、严格规范押金退换程序

目前,各界对于共享单车押金合法合理性的质疑,大多来自于押金退还程。一般共享单车退还程序中,押金的退还不仅需使用者手动申请,更不能即时返还到账,存在短期用户既未拿到返还押金又不能继续使用共享单车的情况。对此,业界也有几个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提交退款申请后等待2-7个工作日押金才能退还到账是正常的。单车运营者处理押金退还申请的数据、系统运行等都需要时间,7天只是在单车平台方无法准确预计具体退还时间的情况下,给予使用者的最长承诺期限。在申请退还押金后不能再使用单车,可以避免用户扫码解锁单车后押金退还至用户的情况,是单车平台方出于维护己方商业利益制定的合理的制度。另有人认为,退款押金的时效长度设置不合理。押金的秒退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就算是由于系统响应需要时间,也应不超过1个工作日,共享单车押金退还之所以需要2-7个工作日,是平台方为拖延时间以获取押金衍生利息故意而为。

单车平台方为维护商业利益而收取押金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而押金的“秒退”在技术操作上也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故单车平台方应对押金的退还程序上以改进,在技术上尽量提高系统响应速度,实现押金的“秒退”。如此便能很大程度上消除消费者对于共享单车收取押金行为是否合法的疑虑,增强消费者和市场信心,促进共享单车业的发展。

共性单车是契合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理念的交通运输工具,其在原有公共单车的基础上加入现代科学技术,利用手机APP实现车辆的定位、导航以及提前预约等,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对于改变人们出行方式和改善社会环境上也发挥着极大的作用。从现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信用体系建设来看,实现共享单车的“零押金”确实还有一定的难度和风险。但共享单车业能在实践运营中,不断地完善其运营和押金收取模式。在押金问题上还可以引入“蚂蚁花呗”那样的信用体系,使用者拥有个人的信用账户,靠不断累积信用额度,可以实现信用额度高达一定数值后使用单车“零押金”。

[ 注 释 ]

①物权法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②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③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1]朱莅寅,李倩颖.浅析我国<合同法>上的格式条款定义——以德国法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3(29):P5-P6.

[2]杜孔.<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担保法>的突破[D].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8.

[3]杨立新,刘欢.预付款消费的违约责任与制度完善[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03):P26-P29.

[4]钟良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D].厦门大学硕士论文,2009.

F724.6;F

A

2095-4379-(2017)19-0027-03

储贝贝(1997-),女,安徽岳西人,安徽财经大学,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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