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思亮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微商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曾思亮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微商作为电子商务中的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以惊人的速度不断壮大,新生事物的出现,随之而来的是微商交易中暴露出许多问题,本文立足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分析,以期能够构建我国微商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微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微信的使用已经成为新型互联网社交工具,微商应运而生。微信朋友圈微商交易中出现大量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关心,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微商的行为进行规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微商的概念
微商是一个新兴名词,学界对于其界定并未有明确的统一意见。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微商专业委员会对其做了一个定义,它指出,狭义的微商是依托腾讯公司的“微信”平台所展开的各种商业活动以及从事以上商业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广义上的微商泛指依托移动互联网,运用各种个人或企业应用终端(如:微信、微博、手机QQ、微店、有赞商城等),或通过使用移动互联网技术自行开发具移动电商或社交属性的工具(如APP、移动网站),所开展的各种商业活动以及从事上述商业活动的个人和组织。人们所常说的微商,一般指狭义上的微商,即通过微信客户端经营,在朋友圈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事行为及商主体。
(二)微商运营发展模式
微商的发展迅速,它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以下二类:
一是通过微信上的第三方平台进行销售。这种模式多采用微信收款的要约性支付,对于买卖过程中出现的消费违约行为,解决方式只能立足于销售者和消费者双方的诚信线下解决,大大增加了消费风险。
二是代购。其中微商交易中代购又分为有实体店代购和无实体店代购。不论有无实体店,微商都是通过朋友圈将代购信息发出,通过文字和图片编辑进行商品推广,绝大多数微商并无代购资格,由于其门槛极低,又无需店面和库存,吸引了大批人进行微商行列,这类购物模式的主要基于朋友圈的信任,更多靠的是友情。极容易出现商品质量侵权,无法退货退款等很多问题。
微商和传统电子商务相比有许多突出的优点,一是门槛低,二是潜在客户群体庞大,三是交易灵活便捷。由于法律的滞后性,面对这种新型的购物模式,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加强微商行业自律,有效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些问题的解决将决定微商未来有序发展的命运。
在电子交易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新的形态,目前就微商交易环境中消费者权益受到威胁,维权存在着较多的法律风险。
(一)微商交易中消费者维权难的原因
1.法律依据的缺失
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新增规定了非现场购物情况下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明确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受侵犯,还规定了网络购物平台的相关责任等等。但是,这些规定只适用于相对成熟的传统网络购物模式,而对于微商这种私下交易行为,并不适用该相关规定,只能采取协商等私力救济方式来解决纠纷,极大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2.交易过程缺乏监管
微商只需申请一个微信账号,加上好友,就可以进行宣传和交易。微商以不确定的非实名化形式存在,无需任何资格审查和工商,税收登记要求,完全是零成本进入,交易过程无需电子合同,也无税收,交易渠道简单快捷,监管部门难以进行监管,消费者在微信交易过程中,极易出现钱货两空的情况,投诉无门。
3.商品评价机制不真实
微商为了吸引更多的朋友圈中的消费者购买商品,通常采用在朋友圈中发送和买家的交易谈话记录,购买者的好评聊天对话,购买成交量等图片。而这些图片往往可以用简单的微信对话生成器、各类修图软件就能轻易进行篡改和造假,这些欺诈的图片,既影响了消费者的判断能力,难以辨认其真实准确性,又引诱了消费者加盟成下级代理微商,造成了恶性循环,加大了微商交易的风险。
(二)消费者受侵害的权益的主要类型
1.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
目前,常见的电商行业,是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才能进行开店的。微商准入门槛低,无需这些步骤,直接在朋友圈中进行广告营销,为了更好地推销产品赚取利润往往对产品质量和性能进行夸大虚假描述,使得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判断,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消费者安全权受到威胁
网购模式下,经常出现货品虚假宣传的问题,在淘宝、京东等互联网购物平台出现货品和描述不一致情况,消费者可以进行相应的维权,由于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担保交易,消费者受到货品后满意后确认付款,不满意可以申请退款,能实现对其财产安全的保障。但是微商模式下,由于缺乏这样的监管,微商中三无产品、不合格产品泛滥,产品质量不能保障成为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的主要原因。
3.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难实现
微商由于其交易的特殊性,买家多为自己的亲朋好友,在这种熟人关系里,消费者往往基于两者信任关系进行交易或者有些情况下,碍于人情世故照顾生意。如果出现了商品质量问题,大多消费者选择不为这种事情撕破脸,而自行承担侵权后果。
加之,微商交易中举证较为困难。微商购物中卖家不提供销售凭证和发票,交易过程只有聊天记录,没有其他佐证,因此,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难以实现。
微商交易公平的平台建立,已经是迫在眉睫。为了更好的保护微商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不仅需要健全立法,还要建立监管制度,消费者自身也要加强维权意识,形成良好的微商交易氛围。
(一)设立微商市场准入机制
微信建立之初是社交软件,随着微商的不断兴起,微信出现了两个功能,即交友和商业。在设立微商市场准入机制的时候要充分认识到微商的特征和交易习惯,区分其交友功能和商业功能,可以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对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确认。首先,微商面向能提高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等真实信息的所有自然人,其次,立足现状对微商的组织形式、出资、人员、技术、经营范围和形式制定相应的准入规则,最后,工商部门对微商进行网络电子微商认证,消费者可以通过电子认证了解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和诚信情况评价等内容,从而找到有效的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
(二)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
微商交易中,采用直接微信红包或者转账完成,一般都是先款后货,当消费者受到货品后发现问题,难以维权,增加了交易风险。建议引入类似淘宝网络电子购物模式,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赋予每个消费者公开评价微商的权利,微商信用等级通过消费者的真实评价进行累积。消费者在选择微商进行交易的时候可以通过考察微商的信用评价等级做出自己的选择,并在收到货品后再进行确认收货。这样不仅能维护好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可以增加微商交易中的安全性,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填补相应的法律空白
目前,针对互联网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数量较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新增了相关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但并未包含新兴的微商的规制。《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也没有相关微商规定。正如前面分析可见,微商与传统电子商务不同,门槛低、零监管、交易安全保障低,因此,需要设立与之相适宜的法律规范,不仅能有效地规范微商的经营行为,还有利于给予微商相应的经营指导,强化其商业信誉,维护电商行业秩序,使之朝着更规范更合理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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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9-0216-02
曾思亮,女,汉族,贵州遵义人,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