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鹏程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99
刑事速裁程序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付鹏程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99
当前,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提高,更多的人在遇到问题和纠纷时选择使用诉讼程序,但由于我国的国情特殊,在司法资源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如果每一起案件都要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解决,那么不仅办案效率得不到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使用不当和浪费。刑事速裁程序是最高法、最高检为了缓和基层案件数量多而专门针对解决轻微刑事案件提供的快捷程序。
刑事速裁;问题;构建
(一)办案人员对于刑事速裁程序重要性认识不够
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公安、检察院还是法院的办案人员,都习惯了普通程序的办案过程,在遇到一起刑事案件时,哪怕是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也不敢贸然使用刑事速裁程序。这一方面是由于办案人员对刑事速裁决程序理解和认识不到位,加上基层案件数量多,在期限不足十天的情况下完成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有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刑事速裁程序省略了法庭辩论和法庭质证环节,在坚持证据裁判的原则下,办案人员可能担心案件出现瑕疵而担责任,所以采取能不用刑事速裁程序就不用的态度。
(二)没有独立的审查报告
目前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要求检察机关八个工作日必须结案,这对于承办人而言,工作压力很大,如果按照普通程序审查报告来写,工作量太大,但是刑事速裁程序又没有自己独立的流程设计和审查报告,所以只能按照简易程序的模式来写,仅在适用程序和理由部分做出调整。但是简易程序的审查报告在证据的审查、报批等方面并不完全适合刑事速裁案件。
(三)速裁程序的适用率较低
在《福州中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表明,全市各个试点法院在半年的时间里共审结裁决案件414件,占同期审结的所有刑事案件的21.34%,而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合理适用区间是30%—40%,这说明人民法院在对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方面力度还是不够。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之前在对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上,各环节流程已经非常熟悉,但是突然来一种新程序,之前没有类似的经验可供借鉴,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在处理刑事速裁案件中的职责分工、办案流程、法律文书等也没有和案管系统实现有效的对接,这也就间接导致办案人员对速裁程序适用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是很高。
(四)刑事速裁案件在侦、诉、审、执方面联系不够密切
《关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办法》要求各地区在政法委牵头带领下试点办理案件,但《试点办法》并没有详细阐明侦查、检察、审判三机关在遇到何种刑事案件时可以启用刑事速裁程序,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检法三机关在认定刑事速裁过程案件中的标准可能不同。
(五)刑事速裁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界定不清
对于刑事速裁案件的审判方式,《试点办法》第12条规定,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被告人以信息安全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第二,检察院、辩护人之间没有异议;第三,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其中针对第二条,检察院、辩护人没有异议,这样的规定略显笼统,检察院虽然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但在执行审查批捕和审查公诉的过程中,毕竟是由具体的检察官个人来执行,这样的话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只要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异议,案件就不公开审理,那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会激增,这可能和高检院提出的刑事速裁程序中公开、公正的理念相违背。
(一)完善知悉权的保障制度
1.设立阶段告知机制
“所谓阶段告知”机制,就是按照案件进展的流程,告知权利义务的主体,将刑事速裁案件从整体上划分为若干个阶段:立案阶段的告知、侦查取证阶段的告知、审查起诉阶段的告知、庭前审查阶段的告知等,在每一个阶段,都要根据不同的需要,制定不同阶段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并附有告知书的详细说明,允许值班律师提前介入轻微刑事案件,这样就从案件的整个流程而不是单单从审判阶段让当事人作出适用还是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决定,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实体知悉权。
2.制作简易模板,完善证据开示机制
《试点办法》规定了可以用于刑事案件速裁的11项基本罪名,但是对于每一种犯罪的证据具体怎么认定,是按照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还是参照简易程序出示证据的操作办法,《试点办法》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说明,而根据证据裁判理念,必须对在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作出说明,才能在庭审中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由于不清楚在案证据情况,基于普通人心理上对诉讼未知的恐慌,“不知道证据,官司没有胜算”的传统想法,很可能不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在刑事速裁案件办理过程中,在侦查取证完成后,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环节,可以根据每一类案件的不同性质,设定与具体犯罪特征相适应的《证据简易模板》,在这个模板上,检察人员根据侦查环节确定的证据,按照证据分类设立成表格的形式,在将诉讼告知书送达被追诉人时,一块送达,在这个过程中,检察人员应该向被追诉人说明证据是如何收集的、表格是如何制作的,让被告人信服,说明情况后,可以让被告人在认可的案件证据的后面签名,被告人也可以根据在卷证据的收集情况,确定是否使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从而让被追诉人证据知悉权获得保障的前提下,作出更加理性的选择。
(二)研究刑事速裁专门办理机制
1.设立专职人员办案负责制度
在刑事速裁案件侦查、取证、审查起诉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要委派专门人员负责。由专门人员立案、专门人员取证、专门负责人控诉、专门人员审判,在检察系统,专门负责该项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出具自己的审查意见,不必在报批科室、处负责人审批,从而极大的简化审批报告事项,如果遇到疑难问题,或是侦查、起诉环节有异议,无法由案件承办人单独决定,这时可以由检察人员将案件直接报送检察长审批,必要时实行程序回转走普通程序。
2.完善刑事速裁案件自身程序
(1)审理通知及时送达。对于刑事速裁案件,开庭之前可以使用电话、短信、传真、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开庭通知。为了提高协同办案的效率,应该将开庭通知送达被告人的同时,将需要准备的内容、注意事项提前通知给同级检察院、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确保开庭当日人员能够到庭,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人财物提前准备好。对于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检察院对量刑没有异议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就应该把该有的诉讼文书写好,比如赔偿条款,案件执行部分到底该怎样执行,期限多少,都要提前将文书的格式部分打印好,只将被告人签名部分留出来。另一方面,开庭当日,应当提前与同级检察院沟通好,尽量将需要用刑事速裁的案子集中控诉,法院集中审理,执勤法警提前到位,该有的设备提前准备好,重视庭审的信息化、科技化,保障利用科学技术质证的顺利开展。
(三)统一操作流程,增强程序适用的规范性
1.分工协作,规范和统一运行方式
公安、检察机关、法院不仅就刑事速裁案件的认定和适用加强沟通①,达成初步的统一意见。而且还应该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案件适用条件和范围、办案模式、文书式样以及诉讼流程等,使目前做法各异的运行方式得到规范和统一。
2.完善案管系统,进一步优化内部工作流程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很有必要考虑在案管系统增设单独的速裁程序,减少非必须的程序节点设定,避免实践流程实现了简化,但在案管系统中仍要进行大量程序性操作的问题,切实推进刑事速裁案件的工作开展。
[ 注 释 ]
①樊崇义.刑事速裁程序:从“经验”到“理性”的转型[J].法律适用,2016(4).
D
A
2095-4379-(2017)09-0161-02
付鹏程,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干部,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