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斌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王 斌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知情权是民主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由此而知,知情权是民主的产物。我国的民主建设进程正处于关键阶段。政府信息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公开透明才能在实施过程中获得良好的效果。200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其中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内容是最为核心与基础的问题。本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沿革进行概述,并对其诉讼种类、法律依据等进行论述,以期促进我国民主政府工作的建立与推进。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知情权;民主政府
政府掌握的关键信息是否向社会进行公开,对于政府形象的建立和国家建设的进程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在公民知情权的建立与推进上,有了里程碑式的进步。
(一)基本定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为了改革政府执行力的质量,推动的重要的政府司法改革。上世纪60年代,西方把这项改革当做是公共行政的重要依据。主要依靠两个层面的内容来实现。第一个层面是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与决策活动要予以公开,第二个层面是将行政机关的文件、资料、信息等文字类情报进行公开。可以说,政府的信息公开是民主国家建设的工具与标志。
政府的信息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和职能部门在行驶职权的过程中产生、传播、获取、保存的信息。政府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信息集散地,它一方面传播最多的信息,一方面产生最多的信息。因此,强制力和规范性是其应该拥有的根本属性。政府的信息公开应该在法律层面开展,通过法定的程序、主动将政府的信息告知个人或公众的一种组织制度。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与方式
我国施行的《条例》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是行政管理的主体,因为他们接受法律的监督,可以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有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随着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开展,一些接受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也成为了行政管理的主体。
而在公开范围的选定上,因为我国的政治背景相对特殊,所以具有一定的敏感性。由信息公开所带来的问题是公开的程度,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伴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完善,知情权在公民基本权利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早期的封闭式政府正在逐渐走向公开、公正、透明。从这个角度上看,政府的信息公开范围保护了人民的知情权,也体现了国家的法制程度和民主程度。纵观世界上的先进国家,对于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都是以公开和不公开的二元关系进行划分的。
我国的公开范围采取的是肯定式的方式,这种方式包括了依法申请和主动公开两种形式。涉及到公民、组织、法人的切身利益的信息一定要主动公开;尤其是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公共事务,一定要广泛宣传告知。而具体到个人的一些法律法规则需要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
(三)政府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是对一些提法的固有沿用。我国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概念的确定是从上世纪80现代开始的。立法的本意是为了排除行政行为的抽象性。在具体执行阶段有些狭窄,与行政命令、行政许可等针对特定人和事直接引起权利义务法律效果的行为有时候会发生冲突。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行政活动,与传统的行政处分的内涵有非常大的不同。行政机关是否公开政府的信息其实并没有法律效力。
(一)救济问题
一个国家只有权利而没有救济,这样的国家政权就是虚无的。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救济。任何权利中都要将主张、请求放在重要的地方。救济问题实际上等同于对权利行使的预防与保护。当国家采取正当的方式进行权利的维护时,才能保证救济工作的开展是有效果的。《条例》中能够对公民知情权中关于行政救济的内容进行规定,标志着政府的工作走向和具体程序都会做出相应的改变。
(二)案件的可诉性
《条例》的33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取决于采用的方式。一般来说,当公民提出申请后,如果不公开或者不按要求公开可以提起诉讼;对公民的申请不回复,是不作为行为,也可以提起诉讼。公开了侵犯公民隐私的信息,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后,这样的情况也要被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受案范围的控制原则是以公民的权益为风向标的。
(四)审查标准
传统的法律范畴内,对于行政诉讼的认知形态,大多处于一种相对单一的状态,即合法性审查。只有在公平严重缺失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其他的审查形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样的审查形态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也不能有效的保护行政诉讼中的人权实现,因此,在合法的权限内,采取正规的程序、运用正当的标准,不断丰富诉讼的内容,显然是正确的走向。
(五)诉讼类型
关于诉讼类型的争议也比较多,目前公认的是类型有义务诉讼、撤销诉讼、给付诉讼和确认诉讼。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结合争议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请求获取信息诉讼和请求保密信息诉讼。
在请求获取信息诉讼中,公民、法人和组织可以请求政府机关公开信息,政府机关如果予以拒绝,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当然,法律中对于信息的公开可能带来的政府工作的困扰,也会加以权衡,首先要保证与国家的利益相一致,还要保证当事人的隐私和利益不受到伤害。
(六)举证责任
纵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理,我们会发现实施信息公开的国家当中,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原告对于行政机关的作为行为不需要负举证责任,在不作为案件审理中,原告也只需要对申请的实施进行举证。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是与国际规定相一致的。但是在涉及到国家机密的一些行政决议上,行政机关的判断仍然被看做是首要依据。
(七)判决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所以在判决形式上是和行政诉讼相一致的。按照判决的行政行为和行为关系,判决形式大致分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强制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现代文明和国家民主的重要标志,对于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推动中国的司法制度完善,可以促进政府公开透明的工作。可以说,政府的信息公开立法是民主国家发展中所必须经历的阶段。对公民权益的合法保护,其本质就是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政府信息公开从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减少了执法不公、执法不明、滥用职权的机会。救济制度、案件的受理、举证、问责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实质上都是围绕着阳光政府的角度进行建立的。从职能部门的角度来说,政府的工作失去了“监守自盗”的机会。无论是国家的法治还是党内的法治,从本质上来说,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尊重公民的知情权,不管完善与健全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实现信息的公开和公民的知情权,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实现成功的社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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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困境与对策[D].中南民族大学,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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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09-0153-02
王斌(1984-),男,汉族,河北成安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就职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