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 瑾
西北师范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浅析清真寺阿訇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芦 瑾
西北师范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现阶段在我国,宗教仍然有重要的社会功能,清真寺阿訇在广大伊斯兰穆斯林同胞中倍受尊敬,地位极高,因此通过阿訇宣讲法律等方式树立民族地区人民的法律意识,利用宗教的积极功能加强法律在民族地区的作用与权威,是我们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步骤。
法律;阿訇
位于甘肃省南部的临夏回族自治州,是一个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地区,其中回、东乡、撒拉、保安等少数民族人口约占总人口的56.4%,民族传统与宗教信仰氛围十分浓厚。经过临夏州的广河县、和政县及临夏市,沿途都可见到雄壮巍峨、造型各异的清真寺,这是穆斯林同胞做礼拜的重要场所,其中掌管清真寺事务的人便称为阿訇。在穆斯林群众中,阿訇是真主派来的学者,享有极高的威望与地位,阿訇在民族地区的文化、经济、政治与社会中担当着重要角色,他甚至是一条纽带,连接了群众和司法机关,因此,积极发挥阿訇与群众联系紧密这一优势,对我国增强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意识,全面建设法治国家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阿訇是中国回族穆斯林对主持清真寺教务人员的称谓,意为老师或学者。“世界及其所包含的一切都是被诅咒的,惟有纪念真主,服从真主,做学者和学生”这意味着伊斯兰学者们应当受到尊重和善待,信仰虔诚的穆斯林应当尊重品学兼优、德才兼备的阿訇。清真寺阿訇不仅要通熟《古兰经》与圣训,精通伊斯兰的种种法规戒律,更要拥有完美品质,能为人师表,劝善戒恶并以身作则。阿訇在正常处理清真寺教务以外,还承担着主持穆斯林祭祀活动、中小学生和成人经学教育等重要工作,职责在于传播伊斯兰教知识,弘扬伊斯兰文化,团结伊斯兰群众,可以说涉及伊斯兰地区群众生活的各方面,在穆斯林同胞心中,阿訇被给予极度的尊敬,被冠以“老人家”的尊称,这是倍受尊敬和崇高地位的象征。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在近几十年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尤其是西部落后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法律所产生的实效还有待进一步的提升,主要困难在于:第一,宗教习俗与法律规范的冲突。中华民族从古至今都有着遵循传统的习惯,穆斯林同样以传统的习惯做法作为行动指南,包括祭祀活动、婚丧嫁娶等。这些传统有时会与法律相冲突,这当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回族地区更甚,女儿没有继承的权利是约定俗成的,至多也仅能得到男子的一半,这便与《继承法》子女平等的享有继承的权利的要求相悖。第二,法律意识薄弱。虽然近些年随着普法下乡等活动的推进,民族地区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就整体而言,前景依旧是不容乐观的。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人们不是寻求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私力救济,通过武力等方式宣示自己的所有权,这就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罪比重较大的缘由。第三,法律的社会控制力不强。在民族宗教地区,宗教经典的社会控制力往往比国家制定法更加强壮,《古兰经》作为伊斯兰文化中最璀璨的明珠,其在规范穆斯林行为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其中甚至有穆斯林禁烟禁酒的规定,可见宗教训诫要比法律规定更加严苛,这样法律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的功能就被减化了。
基于以上阿訇在穆斯林群众中的重要性和对民族地区法律适用现状的分析,不禁会问:二者存在什么必然的联系么?回答如下:
第一,维护社会稳定。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民族地区的发展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秩序,伊斯兰教义所倡导的精神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具有一致性,更由于阿訇的社会影响力不是一般的穆斯林群众可比拟的,在某种程度上阿訇的命令执行效率甚至高于国家法律,因此由阿訇向穆斯林群众讲述阐明社会稳定以及法治社会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当地穆斯林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通过解读伊斯兰教的经典、教义、教法的方式,帮助群众树立爱国守法、服务社会的思想意识,调动穆斯林投身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能够帮助社会长期维持其政治、文化和经济结构。
第二,调解民事纠纷,节约司法成本。在临夏州这样的回族、东乡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层法院在处理案件,特别是民事纠纷中,请当地有声望的阿訇参与调解已经是普遍的共识。阿訇的作用是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充分利用其社会影响力,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具体来说,婚姻家庭案件,借款纠纷案件等都可以引入阿訇来事前调解,出于案件本身的可调解性和阿訇的权威影响,当事人多数愿意接受调解,和解成功率也很高,这样不仅化解了许多矛盾,更加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也不失为在民族地区处理纠纷的一个典范。
第三,宣传法治精神。比起提高司法效率,在少数民族地区,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是更加重要的,由于闭塞的环境和长期以来的宗教信仰习惯,让穆斯林群众接受现代法治观念还有着重重困难,而通过阿訇这一政府与群众的纽带,为他们带去先进的法治观念与思想,是可行的并且行得通的。此处阿訇并不是完全的摒弃宗教教义去讲述现代法治,而是将与传统优良宗教习俗一脉相承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介绍给广大穆斯林,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这种方式要比普通社会宣传和法治宣讲取得更有效的成果。
一是不断提高阿訇自身素质。作为中国伊斯兰教的继承者、传播者和发扬者的阿訇是中国穆斯林与国家进行良性互动和交流的重要桥梁,对于实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阿訇的素质高低、宗教素养的深浅,对穆斯林社区从个体的信仰者到群体的宗教观念和行为举止等多方面均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这就要求在阿訇的选择上有更高的要求。
二是积极将阿訇引入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引入德高望重的阿訇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也能加强法律在群众心中的权威,提高司法效率。
三是完善阿訇保障机制。现阶段阿訇的福利保障主要依靠清真寺,鉴于其在宗教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政府部门也应该结合民族地区实际设立专门的阿訇保障机制,提供一定的场所和资金,同时提供普法材料,使其能够学习到最新的法律常识,促进民族地区的法制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全面建成法治社会需要各民族的共同努力,尤其在民族问题较为敏感的今日,积极团结各民族更是重点要解决的问题,阿訇在穆斯林中的影响力是巨大的,他不仅要传播优秀的伊斯兰文化,更要将中国特色法治理念带到群众中去,这与促进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并不冲突,更是推进民族地区向前进步的重要保障。我们在今后的研究与探讨中,应当更注重像清真寺阿訇这样的宗教职业者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的社会影响力来服务少数民族群众,这也是保障了依法治国的顺利实施,他们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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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A
2095-4379-(2017)09-0151-02
芦瑾(1991-),女,甘肃康乐人,西北师范大学,2014级学生,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