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件暴利惊人 犯罪成本低 危害大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形象的集中代表,是与国家公务活动密切联系的符号性标志。现代社会之中国家公务活动频繁,社会商业行为速度加快,公文、证件、印章这类符号化的标志的作用也随之增加。近期以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发案率呈上升趋势。
日前,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破获一起制售假证案,查获已制作好尚未来得及交付的假证300余箱,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700多万元。据称,这些假证能在政府网站通过验证。
警方通报称,今年7月初,常州市公安局网侦部门发现,36岁的本地网民褚某某涉嫌通过互联网买卖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等证件。经查,褚某某是一名中介代理商,其将需要伪造资格的人员的相关信息在网上发给一个自称“杜老师”的人,对方将伪造好的证书邮寄至褚某某的收货地址。
随后,公安部门明确了“杜老师”的真实身份为28岁的黄某某,黑龙江伊春人。公安部门发现黄某某在网上招募黑客,专门针对gov、edu、org等政府及教育部门的网站进行入侵。黑客团伙通过漏洞扫描、上传木马程序等手段获得后台管理权限,以每个网站1000元-50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黄某某。
目前,公安部门已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13人,其中团伙组织者1人,黑客1人,中介代理商9人,伪造证书、印章嫌疑人2人。
提醒
黄某某利用黑客团伙获取的政府网站权限,对网站内容进行篡改,在原网站上新增查询选项,点击查询选项后,实际上是跳转到黄某某自己建的假网站进行查询。黄某某将购买假证人的身份信息添加到假网站的数据库内,让购买者拿着假证在政府网站上实现了“验证”。
常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负责人介绍,这个伪证制销的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分为4个层次,即团伙组织者、黑客团伙、中介代理商团伙和制作假证书、假印章团伙。这一团伙在网上勾结,分工合作。组织者负责招募黑客、联系中介、收取赃款;黑客则负责入侵政府网站,获取后台管理权限;中介代理商团伙负责寻找购买人,并将需求发送给组织者;制作假证书、假印章团伙则专门负责制作各种国家机关印章、印刷各类假证。
警方通报称,黄某某以1000元-30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各地中介为客户办理职称、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资格证等证件,承诺能在官网上查询到资格证的信息,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
警方调查表明,该案涉及购买证书、伪造资格的下线人员1200余人,共有20多个省份的60余个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网站被黑客侵入和破坏,可“验证”这些假证。
2007年左右,受害人梁某经太原朋友武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莫某莲。不久,莫某莲以做生意亏本为由向梁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同年下半年,莫某莲给梁某打电话称,其朋友在深圳搞走私汽车生意,能弄到便宜的高档车,梁某便让莫某莲帮忙买一辆,莫某莲说必须先要定金,随后梁某便给莫某莲卡上打款7万元。
2007年底,莫某莲又向梁某借款5000元,后来二人见面后,莫某莲就给梁某写了一张共计欠款13.5万元的借条,梁某要求莫某莲将其车作为抵押,后莫某莲将车上的权属人为姜某的一房地产权证书交与梁某作为抵押。此后,莫某莲又以小孩上学为由陆续向梁某借款,前后共计18.5万元。其间,莫某莲于2009年4月18日以现金柜台存款方式,归还梁某4万元。
梁某于2010年11月向代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时,车一直没有买成,欠款亦未归还,莫某莲也失去了联系。2012年4月10日,代县公安局民警向东莞东城区房地产管理所核实抵押的房地产权证书,得知该证书在东莞市房管网络管理系统没有任何登记记录。2013年,莫某莲归案后归还梁某全部欠款,并得到梁某的谅解。
提醒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场看似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价其实是相当沉重的,这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压力。一方面,被害人追索借款、得知被骗、公安报案的过程漫长又充满焦虑。另一方面,被告人虽因行为显著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但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对其时间成本以及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影响显然不是简单能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的。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注意五个方面:
一是查清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诚信和还款能力,降低交易风险;二是借款人有配偶的要求其配偶在借条上签名,以防个别债务人以离婚为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三是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担保,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确保债务人无法还款时用抵押物实现债权;四是将款借出后,常与借款人联系,及时沟通,以防债务人躲债;五是知道债务人下落不明,应及时起诉,同时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以便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风险。
逛景点、坐火车都可打折的学生证被部分无良商家看中做起销售假学生证的生意。暑假期间销售假学生证生意“火爆”,一天能够卖出几十本,价格从30元至200多元不等。
让人意外的是,有商家甚至承诺学生证中所附的“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磁条保真,可购买到学生价的火车票。同时,还可提供续充磁服务。
在部分网购平台上输入“制证”“学生证”等关键词均可以找到卖假学生证的商家,售价从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几乎每位商家都会向其发送全国各地几十所学校的长名单,让买家选择。“50多所学校学生证35元包邮,内附学生证、附赠实体注册章、高仿的磁条、打印本人照片、压钢印、盖学校公章……”一家在网购平台上标有“办理大学学生证定制定做旅游半价”商家的介绍中还明确提到“这个东西不会查你的,景点好用。”
据了解,一般来讲,制作假学生证仅需要提供一张一寸电子版的证件照。而且一般商家所制作的假学生证仅能在旅游时骗过旅游景点的售票处,学生证后附的“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一般都是高仿,买不了学生票。“现在磁条有的景点要看,没有不能使用,只是做做样子。高仿磁条只是一张纸,外观和真的一样。”一位商家说:“都是假的,办不了真的”。但有商家承诺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号和乘车区间就可提供保真的“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磁条。
为什么带磁条的假学生证会比其他商家贵,对方表示“主要是磁条贵”,并强调使用他们出售的磁条都能买到学生票—— 硬座5折、硬卧7.5折。商家还称,如果购买需要提供身份证号和乘车区间。当询问这些磁条来自何处时,商家说“从学校买出来的”。
该商家还表示:“我们给你的学生证都是空白的,只有一张照片,剩下的信息你自己写,给你的注册章自己最好盖两个。”对于年龄偏大,会不会被看出来时,对方表示这不是问题,“大学不规定年龄,初高中肯定不行,如果被拦下,你可以说自己复读好多年,取票的时候穿得像学生一点”。随后需要提供身份证号,一张一寸证件照以及乘车区间。
“学号编一个,你去网上搜索下应该会有,你这个应该是16级的学生,注册章最好盖2个。”该商家提醒。按照其提示,在空白处填上了姓名、学号、学院、专业等信息,并在其提示下在注册登记处用方形红章盖了两个章,并在乘车期间处填写了乘车区间。随后,在通州区一处火车售票点,并且顺利通过了售票点对火车票学生卡的读取,成功买到了一张学生票价的火车票。
该商家还表示,“铁道部给学校的火车票个数都是按照新生人数给,且铁路局规定一张磁条只能用16次,一次只能充4次。用完了邮寄给我,我们给你充,30元一次,运费自理。”同时,该商家还强调:“磁条即使你在学校上学,如果学生证丢了,学校补学生证也只是补证书,不会补磁条。”
提醒
售卖假学生证以及磁条,伪造印章等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将涉嫌触犯《刑法》,《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的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2017年1月,公安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道路、水路客运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建立铁路、民航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建立城市交通信用记录以及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信用记录建设。对处的倒票、制贩假票、使用伪造、冒用或者无效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学生证等证件购票乘车,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者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无票、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等违反铁路规章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
“使用假证最低处罚也是行政拘留。”民警提醒,买卖、使用假证都是违法行为,市民切不可心存侥幸。
2016年5月,宿州市民王莹莹所任职的公司为她缴纳社保,却发现怎么也交不进去。她就到埇桥区人社局查询,“我去社保局查询,他说你在交啊,你怎么说你交不进去呢。然后他打印了十几张我的社保资料,上面写着顺河中心校。我就觉得奇怪,我明明没有在这上班,然后社保局说他也不知道是什么情况,他让我到学校去查一下。”
埇桥区人社局的资料显示,在王莹莹的身份信息名下,早在2001年3月就开始缴纳社保,工作单位是顺河乡中心学校。
带着疑问,王莹莹来到埇桥区顺河乡中心学校,在这里,也有一个“王莹莹”。向媒体举报此事的王莹莹讲述称:“她说你是谁,我说我是王莹莹,我在人社社保交不进去,但是我查那边有一个王莹莹在缴。她说对啊,就是我,她说我来处理这个事情就好了。”
可等到下个月,举报人王莹莹发现自己的公积金也交不进去,状况和社保一样,都是和顺河乡中心学校的王莹莹老师缴重了。虽然对方表示自己更改了身份证号码,不影响王莹莹继续缴社保和公积金,但还是引起了举报人王莹莹的怀疑,“她怎么能用我的身份信息,用十几年学校都没有察觉呢?我就觉得很奇怪,我就找到她问。她就躲躲闪闪的,含糊其辞。过一段时间她反馈说,已经搞好了,你可以交(社保)了。”
原来,1997年王莹莹大学毕业,当时她的父母是宿州市的教师,曾以家庭困难的原因,利用教育系统内招的机会,托人帮女儿申请教师一职。为此,王莹莹还到上海去进修英语。后来,听说家乡的教师工作没有找好,她就在上海、东莞等地打工。2013年她回到宿州,2016年第一次在宿州缴纳社保,这才引出了后面的事情。
“我在东莞的时候交了九年的社保,因为那个时候没有联网,我根本就没有发现。”举报人王莹莹介绍,假的王莹莹办了新身份证,但她到公安部门去查询,却发现更多的问题隐藏在背后,“发现这张身份证是2008年新办的身份证,这个身份证没有爸爸妈妈。她就跟我说这张身份证是她在2008年花3000块办的,说‘我’一个人有两张身份证、两个户口。”
举报人王莹莹心中生疑,除了两人的身份证号“撞车”外,顺河乡中心学校的这份工作是不是也属于自己呢?她又来到埇桥区教体局查询档案,“教委给我看过我的照片,我的档案。他说这个是你吗,我说是。这个照片是不是你,我说是。这个身份证是不是你,他比对,比对都是我本人。但是上班的却是另外一个人。”
在追问真相的过程中,举报人王莹莹和那名冒名顶替者有过多次沟通。王莹莹称,对方毫无歉意和悔意。2017年1月,她向埇桥区教体局实名举报此事。
埇桥区教体局经过调查,得到这样的结论。工作人员介绍说:“她所举报的那个人,真名叫苗娟。2001年开始,利用王莹莹的原始学籍档案,还有她相关的证件,还有王莹莹的照片,办理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2001年3月,冒名王莹莹在顺河乡马场初中工作至今。”
提醒
在教育学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看来,此事涉及身份造假,有关部门却一路绿灯,显然,仅教育部门展开调查远远不够。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认为,此案已涉嫌刑事犯罪,“首先从民事方面角度而言,她(苗娟)对于真正的王莹莹而言,侵犯了王莹莹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对用人单位来说,她可能会构成一个欺诈的行为。从刑事角度来看,涉嫌的这种冒名顶替的人员,从事了伪造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要看情节是不是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或者说伪造身份证罪。”
11月14日,区教体局召开了局长办公会,做出对“王莹莹”(曾用名苗娟)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的先期处理决定,除名等相关事项正按法定程序进行。其他事宜因时间跨度历时16年之久,且当事人中有2名关键经办人均已去世,证据不充分,证据链暂无法固定,本着对人对事负责的态度,尚需进一步深入调查取证。
目前,埇桥区已经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牵头的专项调查组加速深度调查,并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