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联手重拳出击非法集资案件数和涉案金额首现“双降”

2017-01-26 15:38
中国防伪报道 2017年5期
关键词:集资案件资金

多部门联手重拳出击非法集资案件数和涉案金额首现“双降”

昔日的民间理财中介,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从线下转移到线上;靠着熟人业务员,农民合作社竟成非法吸储平台……近年来,随着非法集资新型手法不断出现,蔓延扩散速度加快,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线上线下相结合,跨区域案件不断增多。

近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举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4.48%、0.11%。非法集资案件数和涉案金额近年来首次出现“双降”。前两年案件集中爆发、急剧攀升的势头已有所遏制,但非法集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民间融资中介机构是重灾区下乡进村趋势明显

经过连续多年重拳整治,业务员上街发传单非法吸存的肆无忌惮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大量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等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机构违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此类案件占非法集资案件总数30%以上。

2016年以来,P2P网络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增速回落,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整体风险水平逐步下降,但经过前期野蛮增长存量风险累积较大,非法自融、设立资金池、非法挪用资金等违规经营问题突出,P2P网络借贷领域风险化解尚需时日。

与此同时,非法集资活动呈现“下乡进村”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吸收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诱导性强。犯罪分子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从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等“实体经济”向理财、众筹、期货、虚拟货币等纯粹“资本运作”转变,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层级扩张快,传染性强,防范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

多部门联手重拳打击非法集资实现“穿透式”监管

下一步,部际联席会议将全面推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对其中明确的26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全面梳理审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督促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切实防控本行业领域风险防范,对非法机构、非法业务实现“穿透式”监管。

2017年5月至7月,将组织各级政府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对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担保等投融资中介机构、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租赁、房地产、地方交易场所等企业及关联企业,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重点领域、主体,开展全面风险排查,有效减少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

此外,相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使非法集资法律界定清晰化、职责分工法定化、查处主体特定化,实现对非法集资全链条、穿透式综合治理。

非法集资十大高发领域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

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网络借贷机构

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以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

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房地产行业

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私募基金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

六、地方交易场所

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

七、相互保险

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二是一些以“xx互助”“xx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

八、养老机构

一是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二是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三是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

九、“消费返利”网站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

十、农民合作社

一是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二是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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