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陈锡文认为,近年来,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明显进步。但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农业本身正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拓展,新品种、新技术层出不穷,农民对农业科技的新需求,已经远远超出了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供给能力。在国家农技推广体系之外,能够为农民提供新品种、新技术的新的农技推广主体也层出不穷,它们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弥补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能力不足、满足农民对农业科技服务多样化需求的作用。这两个“层出不穷”表明,农技推广不可能只靠国有专业机构来包打天下;我国农技推广领域实际上已经出现了“一主多元”的新格局。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郑风田认为,农村集体资产范围很大、数量很多,但其实争议大、管理容易出问题的部分很小。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的目的是解决“四不问题”:归属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不力、利用不畅。同时,要警惕一股则灵,要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但这里也有一个困境,若让农民投票来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的归属,很可能农民会选择分掉了事,这是不少地方实际出现过的。所以,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还有一个底线就是,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与农村发展研究所李静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扶贫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应该创造允许试错的扶贫机制改革和创新的政策环境和监管氛围。扶贫机制改革和创新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中间有可能会因为判断和环境不确定性而出现一些失误甚至错误。只有通过小范围的试验和试错,才能探索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扶贫机制。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杜鹏认为,基于农村土地内在的资源属性、社会属性和制度属性,土地调整不仅是集体产权的更新实践,而且也是村庄政治的生产实践。在土地调整过程中,组织动员、矛盾激活和“结平衡账”的辩证过程赋予了村庄自主化解矛盾和达成秩序的能力,村庄政治实现了形式与内容的统一,进而形成与国家政治的良性互动。因此,找回村庄政治的关键,是重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能,完善集体土地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楼建波认为,集体农地流转的三权分置,是此轮集体土地产权改革的重点。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通过三权分置,促进农地的流转,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地担保融资创造条件。但承包权和经营权并不取代流转前的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四种权利的不同组合为集体农地流转、抵押提供了两权分离所不能提供的灵活性,又为法律上彰显各种权利提供了便利。
民革中央三农委员会蔡永飞认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可以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结合起来,以此推进农村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全面发展。从改革的意义上看,借此机会推进农村户籍制度改革、明确二轮承包后新增人口的非城非农“居民”身份,可以成为农村改革的一个突破:不仅可以消除“农民”身份的束缚、以利于他们自由选择进城还是返乡,更可以借此机会,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界定确认。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罗黎平认为,有些干部认为扶贫拖了本地经济发展的后腿的想法何以产生?一方面是因为模糊了共同富裕的目标,另一方面是因为对经济增长的认识存在偏差。如果说经济发展被扶贫“拖了后腿”,只能说明这样的经济发展不健康。扶贫开发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是中国取得巨大减贫成就的关键,也是我们正在践行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