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17年初,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根据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线索,侦破“淮南牛肉汤特产商会”利用互联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3人,捣毁黑作坊3处,现场查获大量含有罂粟壳粉末的香料,涉案金额4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安徽淮南设立“黑作坊”,通过在香料中添加罂粟壳粉末的方式制成“香料王”(用于制作淮南牛肉汤),并在网上开设淘宝商铺、微信商店,通过网络联络支付、快递邮寄等方式对外销售。
2017年2月,在公安部统一部署协调下,安徽安庆公安机关破获系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收缴假盐200余吨。经查,为非法牟利,犯罪嫌疑人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食盐经营许可证,从山东肥城、潍坊等地化工企业购买工业盐充当食用盐,依托微信、QQ等聊天工具和阿里巴巴、淘宝、千牛等销售平台联系客户,通过快递物流方式将工业盐及样品寄给安徽、广西、贵州、河南等地客户,涉案工业盐800余吨。
2017年4月以来,河北承德、湖南怀化两地公安机关分别从不同线索入手,顺线深挖查清吴某等利用互联网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犯罪网络,经连续实施收网行动,成功破获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捣毁生产、仓储窝点6个,现场查扣假劣保健食品近10万盒及大批产品说明书。经查,犯罪嫌疑人吴某、程某从上线生产商刘某某、销售商张某处大量购进“仁和胰宝”等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后,通过淘宝网店、微信平台等销往多地。经检验鉴定,涉案保健食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二甲双胍类成分,初步查明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2017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破获圣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等4人,查处仓库1处,当场缴获过期意大利、西班牙等进口品牌橄榄油1万余瓶(约10吨),涉案金额数百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系圣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负责人,其伙同崔某等人从意大利、西班牙等国进口临近保质期的橄榄油进行销售,后因商品滞销,导致大量进口橄榄油超过保质期。陈某、崔某等人将过期进口橄榄油标签清洗去除后,重新印刷标签延长产品保质期,通过现场展销、网络销售等方式,以每瓶人民币35至350元不等的价格销往多地。
2017年6月,根据当地食药部门通报线索,广西南宁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捣毁生产、仓储窝点6个,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经查,广西南宁福年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生产添加双氯芬酸钠、布洛芬等西药成分的冲剂颗粒,并利用印刷厂非法印制标注为“广西桂平安康茶厂”“广西大明茶厂”等多种不同生产厂家的包装袋,以“安康清热排毒茶”“黑骨藤养生茶”等名称在网上销售。
2016年6月,西安市一消费者在网上购买某知名品牌保健品,后经厂家鉴定为假冒产品,随即向西安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报案。西安市警方经过缜密侦查,于2017年2月12日同时捣毁3个生产销售假冒保健品窝点,查获假冒保健品成品8000余盒,包材13万件,抓获嫌疑人4名,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假冒保健品销往全国25个省市。
经查,自2014年以来,该团伙主犯汤某在网上同时开设4个网店销售假冒保健品。从2015年7月开始,该团伙另一主犯马某搜索找到了汤某所经营的网店,在明知汤某所售保健品为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从汤某处购进并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客户,将假冒保健品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向下线销售。
2017年4月23日,消费者杨某在渭南市富平县一卤肉店购买卤猪蹄2斤,其侄子、侄女食用后出现嘴唇、手指发紫症状,经西安市儿童医院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4月25日,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卤肉店进行检查,对店内的猪蹄和杨某家中剩余的猪蹄进行化验检测,两份送检样品的亚硝酸盐含量均超出国家标准。5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富平县公安局。
经查,该卤肉店主许某在明知亚硝酸钠使用过量会导致食用者出现中毒的情况下,仍过量使用违禁食品添加剂,从中谋取非法利润。5月23日,犯罪嫌疑人许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7年4月10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联合环保宝塔分局、食药监局监察大队对宝塔区的豆制品加工作坊进行检查时,破获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制品案,查获8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制品商户,抓获刘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从2015年6月底开始,以刘某为首的8家豆制品经营户在柳林一农舍院内,使用工业用化学原料清洗包豆腐的包布,随后在制作豆制品时使用该包布。8家经营户累及生产豆腐60余吨,豆腐卷23.1万根,豆腐皮20.37吨,涉案价值6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依法提起诉讼。
2017年2月27日,西安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接群众举报线索,对位于浐灞区等地的5个窝点进行查处,当场查获违法使用工业原料勾兑的食用醋2600余箱共计5万余瓶,工业原料约7吨,以及大量食用醋假标贴,现场控制涉案嫌疑人10余名。经抽样送检结果显示,现场查获食用醋全部为工业原料违法勾兑而成。经该案主犯李某等交代,他们自2014年起就开始从事使用工业原料违法勾兑食用醋的勾当,该案累计涉案价值600余万元。
2017年4月18日,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银灰面包车内装有数十桶贴有“快乐山泉”标签的桶装纯净水,送水人无法提供纯净水的安全卫生合格证以及相关工商合法手续。经过民警的走访调查,发现该品牌纯净水无任何生产资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卫生标准,生产者李某还私自仿冒合格证标签。经咸阳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检测,发现该纯净水含有大量可致病的铜绿假单细胞菌。4月19日,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将李某抓获。
经查,从2015年起,李某在一待拆的破旧民房内私自购买简陋设备,并从农村废弃的灌溉井抽水,违法生产加工桶装纯净水、矿物质水1万6千余桶进行贩卖,累计涉案价值达6万余元。
2017年3月9日,高某某在安康平利县一早餐店内食用一碗羊肉泡馍后发生中毒症状,经送医救治后确认为食物中毒。平利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对该早餐店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700克用于加工熟羊肉的工业原料。经查,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该早餐店经营者夏某为了达到提色增香的目的,在加工熟羊肉的过程中违法添加工业原料并进行销售。
经安康市旬阳县警方查明,2016年12月以来,旬阳县辖区内一蛋糕店经营者隆某在加工蛋糕等食品过程中,为使蛋糕膨松可口,在蛋糕等食品生产过程中超量添加工业化工原料,而长期食用铝超标蛋糕会导致记忆力丧失、脱发等症状,还会损害骨细胞活性,导致人体钙含量不足。2017年3月8日,隆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29日,咸阳兴平市交警截获张某驾驶的送货面包车,发现车内有大量纸厢包装的冷冻牛肉,牛肉外包装上全是外文,没有任何中文标识,于是立即对张某进行审查。经查,2015年初,为牟取暴利,张某开始从国家《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中明确禁止的口蹄疫疫区印度走私牛肉入境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200余万元。2017年04月17日,张某被依法起诉。
2017年4月24日,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群众举报,破获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雁塔区三兆村一出租屋内将正在加工羊杂制品的杨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现场查获大量正在加工的羊杂等动物内脏成品、半成品1500余公斤以及大量包装材料。经查,2017年初至4月下旬,为了追求食品保质期和卖相,杨某夫妇在清洗动物内脏的过程中使用甲醛等违禁食品添加剂。
2017年1月11日,渭南韩城市公安局环食药中队联合韩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餐饮业进行抽检。在检查韩城市某饭店时,发现该饭店内的油泼辣子中含有罂粟碱成分,现场查获用于违法添加的罂粟果12公斤。经查,2016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郭某为了牟取更多利润,非法购买罂粟壳并在出售的调料面中添加,先后多次出售给饭店牟利。
2017年1月,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经保一大队联合多部门,成功打掉了一个长期生产、销售假冒九三大豆油的犯罪团伙,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二百多万元。经审讯得知,该团伙自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先后从香坊粮库购买了大量散装豆油,在向阳镇某村的窝点内进行包装加工后,销往全市的多家粮油店。民警在该加工点内查获大量散装豆油、完成灌装并使用九三非转基因标识的大豆油和假冒九三大豆油商标,以及塑料桶纸壳箱等作案工具。目前,该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他涉案人员也正在抓捕之中。
2017年1月中旬,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经侦大队在松北区万宝镇后太平屯一农户家中成功扣押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白酒100余箱。4月25日,松北分局经侦大队侦查员兵分三路,将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犯罪嫌疑人肖某龙、肖某涛、肖某瑶、宋某影等4人全部抓获。经讯问,4名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家族式犯罪团伙,在贵州购进假冒贵州茅台酒,再通过网上销售到全国各地。
2017年1月20日,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嫌疑人杨某。经查:从事酒类销售的犯罪嫌疑人杨某为了获取更大利润,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购进大量假酒并对外销售。经侦支队在其租用的车库中查获尚未销售的飞天茅台、洋河天之蓝、玉泉和谐清雅、五粮液、富裕东方巨龙、水井坊、国窖1573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金额近百万元。
2016年6月,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发现,名为“东北正宗红肠特产直销店”“里道斯秋林红肠直销店”的两家淘宝网店未经授权,非法销售我省知名品牌秋林里道斯系列肉灌食品。自2014年5月以来,累计销售金额已达200余万元。经过长达9个月的苦心经营、调查取证,道里公安分局于2017 5月1日一举抓获王某太、杨某芝、王某,当场在其租住地收缴用于制作销售假冒秋林里道斯产品的打码机、塑封机、电脑、打印机、运输车辆及带有秋林里道斯商标字样的包装袋、塑封袋等制假销售工具。经审查,犯罪嫌疑王某太等三人对涉嫌在淘宝网利用网店销售假冒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供认不讳。此案,是我省经保系统近年来成功侦破的第一起网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5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为了非法获利,伙同刘某娜、王某玲等人购买假冒的商标标识、油桶等物品,灌装制造假冒的品牌豆油,并送至双城区五家镇那某所经营的粮油店进行销售。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当场扣押假冒大豆油400箱(1600桶),犯罪嫌疑人刘某在逃被上网通缉。2017年3月27日,双城警方将刘某抓捕归案,现已移送起诉。
2017年2月,宁夏固原市泾源县永强水产粮油店销售的生利来汤圆(黑芝麻馅),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责令该店改正该违法行为,该店拒不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立案查处,决定给予其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4月,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正果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未制定食品安全中毒应急处置方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立案查处,决定罚款1万元。
2017年5月,丁俏稚在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经营的丁香阁伊品佳宴餐厅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存放在后厨的4瓶“天府”醪糟未索取食品进货票据,也未在食品进货查验登记记录中记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立案查处,决定罚款2万元。
2017年1月13日,杭州市公安部门联合市场监管局,出动执法人员210余人次,共同捣毁了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673号西楼1026室的杭州巨德食品有限公司营运窝点,并检查涉案大型超市17家,查明以猪肉冒充的牛肉产品1.6万公斤,案值180余万元。当事人以猪肉冒充牛肉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同时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刑事追诉标准。
2017年2月16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目前,公安部门已对10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7年4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联合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对制售假冒名牌白酒窝点及售假经营户展开集中收网行动,公安部门出动警力200余人。其间捣毁南京、上海等4处假冒高档白酒生产窝点、2处假冒商标标识等材料印刷窝点,查封杭州24家售假门店,在生产窝点和售假门店现场查扣8500余瓶假冒名牌白酒及大量空瓶、商标标识等,公安部门已对5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目前,相关案件正在处置中,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及责任人,公安机关已立案处理。
杭州觅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觅食网”,从社会上招募家厨,以家庭厨房为加工制作场地制作食品,利用公司的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订餐服务。“觅食网”共有杭州家厨309家,上海家厨320家,深圳家厨290家,均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杭州觅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对入网的家厨审查食品经营资质,允许家厨在无证的情况下销售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7年5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对杭州觅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罚款105000元,责令所有无证家厨下线并停业。
2017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在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238号B166号检查发现,食之秘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店用超过保质期的优酪乳作为原料制作水果酸奶奶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食之秘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店没收过期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52元,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
2017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239号的建德市天泽生态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冰库内发现30箱规格为20公斤/箱的冷冻鸡爪。该批产品生产日期均为2014年,截至2016年5月已全部超过保质期。在该公司成品车间,执法人员共查获使用该批过期原料生产的成品卤鸡爪共计101公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冷冻鸡爪600公斤,没收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的卤鸡爪成品101公斤,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薛夏才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观前村大长山166号内擅自开设响皮加工场并从事响皮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累计违法生产响皮成品共计640千克。其中,已销售390千克,未销售250千克,货值金额合计256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017年4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薛夏才没收干猪皮880千克和违法生产的响皮成品250千克,并处以罚款256000元。
根据举报,位于余杭区南苑街道东湖南路575号的杭州大庙饮用水有限公司存在涉嫌生产假冒名牌桶装饮用水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及时对涉案物品和场所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派员连夜赶往现场,对案件查办工作进行协助督导。
6月初,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被吊销,公安部门已对涉案人员采取刑拘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