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之报酬请求权

2017-01-26 15:57刘洪玉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请求权报酬事务

刘洪玉

(061001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 沧州)

论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之报酬请求权

刘洪玉

(061001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 沧州)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其中被管理者又称为本人。在今天,无因管理对于保护被管理人的利益,推动社会成员间互帮互助,增进整个社会财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能否基于无因管理行为向本人索取报酬一直是人们争议的一个问题,本文将从我国传统文化及公平原则出发,对管理人之报酬请求权进行一下探讨。

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公平原则

无因管理作为一项制度,源远流长,早在罗马法时代,无因管理便被列为准契约。其最早使用于为不在人管理事务,其后历经发展,于19世纪经过德国学者精细的研究,将其作为债的关系的独立原因,后被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继受。无因管理既包含了不得随意干涉他人事务的法律要求,又融合了推进人类社会互助互爱的精神内涵,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然而,在现实中,管理人好心做好事,付出了一定精力,却可能得不到任何回报。笔者认为,在进行立法设计时,从民法公平原则出发,应该衡平本人与管理人的利益关系,对管理人的利益予以保护。

一、无因管理含义

无因管理是指为他人利益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原《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他人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新《民法总论》对此未做规定。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就是管理人和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了债。

(一)管理人在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时,须负担以下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首先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的管理意思,管理人在进行事务管理时不应违背本人明示的或可以推知的管理意思;其次管理人应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管理方法是否有利于本人,应从客观上判断,以能避免本人利益遭受损失为标准。

2.通知义务

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给本人。

3.报告结算义务

(1)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进行状态及时报告给本人。

(2)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物品,钱款及孳息应交付给本人

(二)管理人的权利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了债的关系,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付因管理支付的必要费用,代为清偿管理人管理实事务中所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三、关于无因管理人之报酬请求权

无因管理人能否享有报酬请求权,一直存在争议。对此我国民法界主要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管理人除请求偿还必要的费用外不得向本人索取报酬或编造名义变相索取报酬,否则就失去了无因管理成立的依据和存在的意义。肯定说认为无因管理制度一方面保护本人利益,一方面又谋取社会利益,若赋予管理人赋予报酬请求权具有重要社会意义。

在无因管理人能否享有报酬请求权的问题上,笔者持肯定的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民法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需要对报酬请求权予以肯定

公平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反映了社会主体对民法的最直接最质朴的要求,因此它也是民法的一个最高原则。作为民法意义上的公平主要强调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在相互关联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或分担,这种分配或分担的结果与其付出相适应并能够为当事人和社会所认可。因此在进行立法设计时,在本人与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权利义务。通过上述分析,为保护管理人的利益,立法给管理人设置了很严格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有三项:报告结算义务,通知义务,适当管理义务,而对于管理人的权利却保护的不够。对于管理人从某种程度上说,有失公正。因此,法律应该对管理者利益加以保护,赋予管理人报酬请求权符合双方当事人利益对等原则,同时体现了现代民法人身或财产利益上的对等公平理念。

(二)赋予管理人报酬请求权,可以抑制无因管理的消极作用,同时也符合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

个人事务不得随意干涉,否则就视为侵权行为这是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本来无因管理为他人做好事,是一种高尚的行为,是互助精神的体现,按说不应承但什么义务,但根据立法精神,管理人需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管理过程中,不应违背本人的意思,而且方法应有利于本人。如果管理人违背了依社会常识可以推知的管理人的意思,或管理方法不当,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从而给本人造成损害的,那么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管理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无因管理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稍不慎其行为会构成侵权,管理人本来出于好心却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定程度上会助长人与人间的冷漠,不利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在此种情形下赋予管理人报酬请求权可以起到一定缓冲作用。

现代民法越来越关注个人利益,这是民法的人文精神发展的一个体现。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一直鼓励人们舍己救人,牺牲小我,成全大我。但是,人作为独立的个体,有其基本的需求,而满足其基本的需求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

四、对无因管理之报酬请求权的设想

(一)关于报酬的立法设计

但是赋予管理人报酬请求权可能会助长一切都向钱看的观念,极端情况下也会损害本人的利益,会违背的无因管理制度设计的初衷。因此对于无因管理要严格其构成要件,对于报酬数额也要进行具体设计。

我们可以规定较低的报酬比例,来抑制报酬请求权可能带来的弊端。笔者建议,计算报酬应以本人受益范围为限,先看本人受益多少,再按报酬比例给予管理人以相应的报酬,这个比例不宜太高,鉴于我国国情,定在5%~10%较适宜。即在本人受益后,把受益多少依照社会一般标准进行折算,再给予管理人5%~10%的报酬。

(二)管理人报酬请求权的行使

对于民法上的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民法的自愿原则和私法自治要求。报酬请求权是否行使的选择权由管理人自己决定。管理人如果向受益人主张此权利时,本人应履行支付义务,如不履行,管理人可以行使民事诉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人支付报酬。如果管理人放弃了此项权利,体现了其乐于助人的高尚道德,法律中不会禁止这样做,这与我国传统道德文化并不相违背。

五、结语

无因管理源远流长,设立这项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然而赋予管理人报酬请求权将有更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1]郭明瑞.《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佟柔.《民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

猜你喜欢
请求权报酬事务
职场不公平,所有人都变懒
河湖事务
基于改进乐观两阶段锁的移动事务处理模型
关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建的思考
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现状及构建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的聚合
从请求权体系的建立看中国民法典的构建
医生的最佳报酬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发布
基于优先级的多版本两阶段锁并发控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