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瑞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家庭暴力引发女性暴力犯罪的法律思考
王瑞瑞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内外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女性在充斥暴力的家庭里,很容易以身试法,酿成悲剧,演化为犯罪——以暴制暴。为了使社会关注到家暴引发的女性暴力犯罪这一领域,使司法机关定罪量刑时考虑到女性长期受虐而无援的事实,研究女性暴力犯罪。女性暴力犯罪是社会环境、家庭背景和自身原因共同导致的,具有被动性,手段的残忍性以及间接性等特点,因此此类案件在审理时应考虑被害人的责任和犯罪人的犯罪背景,合理定罪量刑。针对女性家庭暴力犯罪这种现象,提出合理有效的防治措施,一方面我们要强化司法体系,完善有关家庭暴力防治的相关法律体系、提高国家、社会对此类问题的关注度;另一方面,要从女性本身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养入手,帮助女性逐步根除错误的思想观念,在被害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新社会女性的健康成长、造就良好的家庭关系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家庭暴力;女性犯罪;以暴制暴
女性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总是被冠以“手无缚鸡之力弱女子”之称,一直是柔弱、温婉的形容对象。而在时代变化发展的今天,女性犯罪率却逐渐增加,尤其是在家庭生活中遭受家暴的女性往往以暴制暴而触犯法律,走向极端。要探讨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暴力犯罪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分析女性犯罪的种种诱因。
(一)社会转型对女性犯罪的诱因分析
现阶段的社会转型,不仅仅是符合社会规律的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发展变化,也是传统思想向现代文明的转变,是结构性的变革和整体性的不可逆转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必然会引起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变化。这种变革必然伴随着各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反映到微观层面上就是人际关系的矛盾和冲突,而反映到宏观层面上则表现为社会结构局部失调。[1]因此,社会转型造成的不稳定性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动荡、犯罪率的上升。
一方面,职能控制系统存在缺陷。人们进入所谓的现代社会以后,农村社区形成的天然的约束被打破,逐渐向流动人口转变,此时必须要有一个健全的职能控制系统来维系社会的正常秩序。而我国目前的职能控制依然封闭,并与先进的社会形态脱节,无法快速准确地打击犯罪,更做不到合理的处理流动人口中产生的家暴问题。
另一方面,社会管理相对滞后。在社会流动性高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一旦社会管理跟不上,则处在这种环境的女性会对周围的环境失去信任感,这种高度流动的状态使本就敏感的女性对丈夫,对家庭甚至是对社会都缺乏安全感,或者将这种状态迁怒他人,另外,外在的管理职能滞后,使她们对陌生的环境无法产生归属感,道德感的缺失,使她们更易从事一些安全环境下所不为的行为。
(二)女性犯罪诱因的家庭背景分析
家庭暴力是导致女性犯罪的直接原因,女性以暴制暴更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后果。丈夫对妻子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侵害了女性的身体健康,造成肉体的伤害,并且给女性的心理造成阴影,导致精神上的失常,甚至是人格的扭曲,更为严重的是威胁女性的生命,逼迫女性走向极端,以暴制暴,酿成悲剧。据全国妇联最近的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9成是男性,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的安定和谐直接代表着社会的安定和谐,家庭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一旦出现问题,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和不安,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所以说,家庭暴力对社会的恶劣影响是不容小觑的。
引起家暴不仅仅是外因作用,更主要的是当事人本身的原因。社会在发展进步,而很多地区很多人的思想却相对滞后,不少人仍然受中国传统“男尊女卑”的思想而影响,认为男人是家里的天,男性应当凌驾于女性至上。这种缺乏文化知识,思想道德观落后的家庭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会采用不和平的手段解决问题。女性在遭受家暴后多是受“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影响采取容忍的态度,不作为,又或是缺乏法律常识,不懂得用合理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还有一种情况是发生在都市生活下的家暴,当事人每天被快节奏的生活笼罩,夫妻间缺少沟通,婚姻基础较差,缺乏相应的家庭信任,一旦发生矛盾,容易情绪激动,暴力犯罪,后悔莫及。这种没有被社会关注、未及时遏制的家庭暴力,终因施暴者有恃无恐而使受虐者在一次次忍耐无果的情况下抑或是情绪积累,没有得到释放而走向了犯罪的道路。由此可见,家庭暴力对于女性犯罪的影响之重。
(一)犯罪的被动性
大多女性独立生活能力差,婚前依靠父母,婚后依靠丈夫,缺乏自尊、自立、自强的能力。尤其是在一些落后地区,女性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加之本身的性别特点,使她们逐渐养成了以家庭和丈夫为主、温婉柔弱、心地善良、与世无争的思想。与男性相比,她们的犯罪率要低得多。在押罪犯中,女性罪犯仅占10%,远低于男性,而她们的犯罪与心理和犯罪动机与犯罪情景密切相关,多数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尤其以在承受了丈夫的家暴后一时冲动以暴制暴犯罪为主。也就是说,大多以暴制暴犯罪的发生时被逼无奈,而非预谋犯罪,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心理。受虐女性在犯罪时,仅仅是出于自救,为了摆脱丈夫无休止的殴打和辱骂,而不是主动实施报复和犯罪。
(二)手段的残忍性
受虐女性在长期受虐后精神已接近崩溃,每一次的并不严重的辱骂和殴打都有可能成为她们报复犯罪的导火线。在激愤、盛怒的情绪控制下实施的犯罪活动,通常手段都非常残忍,造成故意杀人或重伤。在几近疯狂,精神失常的状态之下实施的行为,在犯罪当时是她们无法控制的,犯罪结束恢复平静后她们自己也被自己的力量所震惊,这也说明很多犯罪念头的产生是来源于强烈的外界刺激。这种家暴引导下的女性暴力犯罪,与当时的情境和犯罪人的情绪密切相关。当情绪积攒到一定程度,愤怒一触即发,人很容易在此种情绪的支配下失去控制,实施犯罪。
(三)冲突的间接性
女性的性别和性格与男性存天性的差异,相比男性在愤怒下的直接的拳头对抗,女性的冲突对抗往往不是正面的。很多家暴引发的暴力犯罪是犯罪女性在丈夫不注意的时候实施的,比如转身拿东西的空隙、背后偷袭、熟睡、食物投毒等没有防备或无力还击时侵害对方的生命健康。仅有极少一部分女性会在遭到家庭暴力的当时采取反抗,而大多数人选择事后报复。女性本身的柔弱,加之和男性相比力量的悬殊,也出现了女性雇凶杀人,或是请求家人朋友帮助自己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女性自身的特点使得她们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施阶段会考虑求助于外力的帮助和支持。在与家人发生冲突时,妇女本身的特点使她们首先选择自保,但在逼不得已去采取犯罪措施的时候,她们会选择求取他人帮助,这种做法不仅将他人拉下水,产生共犯,更是毁了另一个家庭的和谐,酿成了更大的悲剧。
我们所讨论的被家暴下的女性暴力犯罪,是为了通过分析讨论这种以暴制暴的犯罪原因,使社会关注到女性犯罪中由家暴引发的犯罪这一领域,并针对女性家庭暴力犯罪这种现象,提出合理有效的防治措施。
(一)家庭暴力法律防治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反家庭暴力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法规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制定以《反家庭暴力法》的专门法律是防治家庭暴力的必要,也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一大进步。通过借鉴国外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已通过并实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对施暴者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手段。[2]我国是众多保障妇女人权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向世界人民承诺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并从法律的角度上尊重并保护妇女合法的权益。《宪法》中关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男女平等的条约是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这也说明了中国对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视;作为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的一系列求助措施,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基层单位发出求助信号,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对家庭暴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及时介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3]从上述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针对反家暴的法律防治体系,并不断在完善和改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法律体制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我们所制定的法律中也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要以宪法精神为基础,灵活适用法律,避免以下问题,逐步发展我国的反家庭暴力工作。
(二)女性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综合治理
1.增强社区建设,进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受虐女性以暴制暴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对此类罪犯适用社区矫正,从人道的角度上,具有正当性。[4]为切实保障受虐女性的人身权益,必须有效利用社区阵地,将社区作为综合治理的平台,宣扬健康的家庭生活。必要时,将社区作为改良罪犯的基地,实行社区矫正,从基层做起,着手把家暴问题抓起来。也可以借助传媒的影响力,与传媒合作,传播文明的生活方式,逐步提高市民素质,通过文化感应逐渐消除家庭暴力犯罪事件的发生。
2.加强道德教育,树立正确道德观
不可否认的是,传统的婚姻家庭观以其强大的惯性,秉承了中国几千年思想,影响人们的道德观和思维方式。许多中国人保留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男人就是天”等封建残余思想。我们必须通过教育方式,改变传统的道德观念,加快思想转变,提高全民整体道德水平,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从思想的根源上改变,直到家庭暴力事件的减少,直至消失。同时,我们可以借助大众传媒的力量,弘扬正确的婚姻观,帮助家庭成员树立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为公民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良好的网络环境,严厉打击不良文化的传播,只有从最根本的公民本身的道德教育入手,才能提高社会整体文化水平,让正义之气在社会上蔚然成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事件自然而然的就会减少。
3.做好反家庭暴力的基层社区工作
社会应当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家庭暴力案件的的登记和统计。通过对家庭暴力案件及处理情况的统计,区分一般家庭暴力行为和家庭暴力犯罪、偶然的家庭暴力和持续的频繁的家庭暴力,采取不同的惩罚方式。对于较轻的或偶发的家庭暴力,按其情况可给予教育或判处一定时数的社会服务令。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则应当参照伤害罪、虐待罪等严格处以刑罚,并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以及国内部分省市的尝试,实行保护令,以防止施暴者因愤恨或报复心理而继续对受害者实施暴力。[5]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单位应当承担起责任,确实做好相关的数据统计管理工作,一旦发现家庭暴力案件应立刻着手处理或上报,相应的社区服务部门,应定期提供心理咨询、家庭关系指导,配合工作,对于不作为的基层党组织干部,应依法予以处分。
4.制定和完善符合反家庭暴力的公共政策
家庭暴力在全球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问题,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而我国在公共之策的制定上并未重点考虑此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相比,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需要更多的实证数据和更多的资源投入。现阶段国家的国情下,无法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公共政策对于失业、下岗人员等弱势群体无法尽善尽美提供保障措施,更无法涉及到家庭中妇女的权益保护。很多低收入的家庭在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更易引起家庭矛盾,进而演化成家庭暴力。这就要求国家尽快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公共政策,弥补公共服务的缺陷和漏洞。
同时国家也要从根本上促进男女平等发展。在许多偏远的农村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依然存在歧视,妇女的地位仍然很低下。必须从经济方面抓起,只有帮助贫困地区的人们富裕起来,才是预防犯罪的基础。加强对女性的教育,为女性创造更多的就业,提高她们的个人修养、知识提高女性水平,只有她们能在不依附家庭和丈夫的情况下独立生存,才能使女性不仅在法律上,更在事实上与男性地位平等。
5.充分发挥社会调解机构作用
中国有句俗语“清官难断家务事”,可社会机构对家庭暴力事件的调解却起着重要作用。由社会调解机构出面化解家庭矛盾不仅仅遏制了进一步犯罪的可能,同时也起到了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同时,我们需要配合家庭暴力事件统计部门的工作,通过划分简单的家暴和严重的暴力犯罪事件区分社会调解和司法惩罚。社会调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不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家庭纠纷,从而使家庭暴力能化解在初级的阶段,而对一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司法介入,通过司法机关的惩罚,使施暴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6]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引起的女性暴力犯罪的防治需要长期的维护和社会大众共同的努力。要充分运用的社会综合治里,也要提高全民的道德文化,齐抓共管,加上宏观的调控社会的调解一定可以更好地预防家庭暴力,更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女性家庭暴力犯罪事件。
女性犯罪已然是当今社会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而由于家庭暴力导致的女性以暴制暴的犯罪已经成为影响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不可忽视的因素。然而,反家庭暴力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好的工作,需要国家、社会和个人多方面的努力。而笔者认为预防女性暴力犯罪最重要的三点就是:一是司法的强悍和法律的制定、执行,二是社会整体对妇女权益的关注和重视,三是女性自身的觉醒和改变。如果女性不从思想根源上去改变,不独立不自强,只是一味地接受法律的保护,其权益永远也不可能真正的实现。所以,对于女性来说,自尊、自立、自强尤为重要。同时,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道德修养,经济独立,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暴制暴不是明智的做法,法治社会,每个人都要有法律思维,当切身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我们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丛淑萍.社会转型与犯罪[J].法学杂志,2010(8):44-47.
[2]董倩.关于家庭暴力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黑河学刊,2011(08):8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4]杨红霞.女性以暴抗暴犯罪适用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分析[J].政法学刊,2014(6):35-38.
[5]曾世红.从女性的角度看家庭暴力的防治[J].群文天地,2011(18):230-233.
[6]罗刚.论家庭暴力犯罪[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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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0-0004-03
王瑞瑞(1993-),山东滨州人,天津师范大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