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保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了两项重大改变。一是将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三方变为两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都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二是将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变为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原《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都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之所以出现这种变化,主要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目前国有企业数量在减少,企业所有制呈多样化和复杂化,原来适用国有企业的一些制度需要作相应调整。同时,有鉴于企业工会的职责是维护职工的权益,在调解组织中并不是处于中立地位,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才作出了这些调整。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是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有效工作,促成内部民主对话与沟通,促使当事人各方在合法、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下达成和解,签订调解协议书。
二是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是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而不是必须申请调解。由此可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程序,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随着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状态,劳动仲裁机构办案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要加强调解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主动引导当事人走“第一道防线”,处理好调解和讼诉权的关系。
人民调解组织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5条的规定,人民调解调处范围是民间纠纷,即主要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组织不受理:
(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四)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
(五)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六)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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