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庭暴力举证责任归属之完善

2017-01-26 14:38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加害者伤情烟台

康 乐

烟台大学,山东 烟台 264005



浅析家庭暴力举证责任归属之完善

康 乐

烟台大学,山东 烟台 264005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使得我国家庭暴力行为得到法律上的规制,对受害者来讲,是其保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法律武器。但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举证责任问题存在诸多不妥。通过分析《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举证责任归属现状及其弊端,提出了实行家庭暴力举证责任倒置的主张,并分析了其合理性。

家庭暴力;举证责任;倒置

一、引言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该法是专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而出台的一部法律,它的问世必将使家庭暴力问题得以相对妥善的解决。《反家庭暴力法》条文中规定了相应的预防、教育、矫治以及惩处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起到预防与惩治的效果。但是,其中关于家庭暴力举证责任的规定存在一定弊端,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不能真正贯彻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基本原则,因此,该项规定是值得完善的。

二、《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举证责任归属及其弊端

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归属,我国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实行这一原则是为了维护诉讼当中举证的公平,也防止提出诉讼一方滥诉行为的发生。而作为民法领域的《反家庭暴力法》,其所涉及的举证责任问题,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也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无可厚非。但笔者认为,这有所不妥。不妥之处在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建立在举证能力大致相当的基础上,而在实践之中,受害者的举证能力往往在被控制中有所减弱或者丧失,双方的举证责任是不相当的。而家庭暴力往往会出现“三难”问题,即举证难、救济难和执行难,而当事人举证难是家庭暴力案件诉诸法院遇到的最常见的问题。

家庭暴力本身具有隐蔽性,因而认定家庭暴力存在一定困难。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由多种,身体暴力表现为对受害者实施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这些均可以通过伤情鉴定等方式进行举证。《反家庭暴力法》对此作出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如前所述,家庭暴力中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为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的差异性,而常常形成一种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受害者的举证能力往往在被控制中有所减弱或者丧失。这一规定在一定意义上对身为弱势群体的受害者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对家庭暴力举证难问题有一定的缓解。但是,这似乎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加害者”辩驳的机会,使“加害者”完全处于被动的状态。基于家庭暴力隐蔽性、私密性的特点,若加害者矢口否认,而单凭伤情鉴定等就认定行为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这样对加害者来讲也显失公平。此外,《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了精神暴力这一行为方式,精神暴力多表现为行为人对受害者进行威胁、恐吓、咒骂、讽刺、凌辱人格等,而通过这些方式所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明显难以举证或者可以说是无从举证。再如上文提到的,若将性暴力也单独列为家庭暴力的一种行为方式,这又出现了一种举证难的境况。因此,家庭暴力之中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受害者一方稍显不妥。

三、家庭暴力举证责任归属的完善

结合上述举证责任原则的意义和优势,笔者认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具备以下优点:

第一,有利于保护受害者一方的利益,解决家庭暴力举证难问题。

正如上文所述,家庭暴力中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会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受害者的举证能力往往在被控制中有所减弱或者丧失。因此,加害者和受害者的举证能力是不对等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加害者,让其提供未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或者对伤情鉴定等证据作出真实的相反证明,若加害者有能力提供上述证据、证明,则认定其未实施家庭暴力,反之,则认定行为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这样既可以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受害者一方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家庭暴力举证难的问题。

第二,有利于贯彻反家庭暴力工作预防为主的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上文述到,家庭暴力存在着“三难”问题,其中举证难是核心。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加害者一方,会使其在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之前因事后难以举证而产生心理上的畏惧,可能会使其放弃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这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1]周安平.<反家庭暴力法>亟须解决的几个问题——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分析[J].妇女研究论丛,2015(2):53.

[2]罗清.美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三波浪潮及其可能走向[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3):17-23.

[3]李春斌.论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以<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为例[J].妇女研究论丛,201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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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06-0239-01

康乐(1993-),男,山东济南人,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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