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庭杨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浅析我国法院信访制度的利弊
李庭杨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中国特有的制度里,信访制度是最具有中国社会特色的制度之一,其中法院信访是所有信访方式中所占比重最大的一种方式。当前,信访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民生问题、社会救助问题、土地征收与拆迁等方面。笔者通过对我国法院信访制度的利弊分析,发现信访制度错综复杂,不能随意的选择保留或者废除。要想解决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之间的冲突,应当健全我国的信访制度,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法院信访;司法威严;审判公正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传真、电话和走访等方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者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法由相关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活动。而在所有的信访案件中,大家反映的最多的部门机关就是法院。信访制度是联系党和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毛主席早在1951年的《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里就谈到,必须要重视人民的通信。近年来,法院接到的信访工作越来越多,这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在近几年的工作中遇到的一个严峻问题。
目前法院接受的信访案件的现状困难主要集中于信访案件涉及的内容太为广泛、所涉及的部门太多,在实践中一些信访案件反复交办,案件无法得到圆满解决等,这些都是我国目前法院信访案件所面临的几大难题。
(一)法院的信访制度在我国的政治法律体系中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对于维护我国法律体制的稳定也有一定的有利之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发挥了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我国正在面临着社会的转型,社会冲突和矛盾较之建国时期都十分突出,使得传统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都渐渐失灵,在没有更好的司法救济方式的情况下,信访制度实际上成了人民宣泄愤怒、表达不满的一个有利途径。虽然很多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情况不能得到解决,但是他们需要这样一个倾诉的窗口,给予他们精神抚慰。
2.增加了民众对法院的好感。法院的信访制度,使得一些囊中羞涩、法律知识匮乏的民众一个权利救济的途径,让他们觉得法院并没有抛弃他们这样的人群,还是挂念着民众的冷暖,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在法院设置这样的窗口,满足了民众对于法院的期待,增加了民众对法院的好感,也有利于促进我国法治事业的进步。
3.促进了下级法院审判的质量。通过信访工作,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都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知晓下级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工作能力,这对于下级法院来说也是一个督促。如果一个司法不公的案件被当事人以上访的途径投诉,那么这个法院势必会受到来自上级法院和社会的批判和处罚。下级法院为了防止这样的现象出现,也会更加保证自己的办案质量。
(二)面对着日见增多的信访、上访案件的出现,法院面对的压力和我国救济体制不足的弊端就表现出来,法院的信访制度,虽然有着上文中的一些优点,但是还是存在着不少弊端:
1.现行的信访制度形成的舆论压力对法院判决产生冲击。一些信访当事人在案件败诉后进行申诉的途径无非就是上访到更高级别的国家机关、通过媒体扩大到社会层面等。特别在通过媒体的方式上,很多当事人容易夸张自己受到的不公,甚至扭曲了原本的案情。这样在社会上形成的舆论压力对法院的既判力产生了冲击,有损司法的尊严。
2.现行的信访制度为妨碍司法开“后门”。在现实中,不少当事人在法院失败后不甘心,千方百计的向更高级别的政府部门进行信访,法院在这种关系中就处于了“被告”地位,这些信访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扰乱了司法的秩序,为妨碍司法打开了“后门”。且,上级法院在回复当事人时,容易对下级法院的工作产生干预,造成上下级法院关系异化。
3.现行的信访制度危机法院的司法权威。法院在平时的工作中一直强调“司法是为人民服务”,但是在面对涉诉信访的大潮下,最高法院的裁判可以任意申诉,这无疑是大大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信访工作越有作为,反而越在无形中损害了法院的权威,继而又会引起更大规模的上访、信访。如此循环往复,会更深的伤害法院的权威。
通过上文中对法院信访制度的概念及利弊分析,我们发现此制度实在是矛盾错综复杂,无法简单的给予保留或者废除这样的说法。笔者认为,保留信访制度是相对合理的,但是应当改良我国目前的审判监督程序,确立法院的威严。法院应当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方式而不是唯一手段,应当在法院内部系统建立健全信访制度,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法治事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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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6-0211-01
李庭杨(1993-),女,汉族,江西九江人,南昌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