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凌阁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1620
单一颜色商标保护研究
——以红底鞋案为视角
满凌阁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1620
单一颜色商标;保护研究
单一颜色商标属于非传统的商标类型,其将单一颜色作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①单一颜色商标的表现形式通常是单一颜色本身作为商标存在,其中并不包含与其他颜色或文字字母的组合。随着商业的不断发展,商家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愈加重视,许多商家将使用在其商品或服务上的单一颜色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用来指示其商品或服务来源。
商家对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同时也带来了问题,即在商标法上给予单一颜色商标保护,是否会造成时装产业中的某种颜色被个人垄断,以至于在相关市场中形成不正当竞争。各国商标法也对单一颜色商标能否获得注册莫衷一是,我国在2013年颁布的“新商标法”中也未将单一颜色商标列入保护范围。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引起反响较大的美国红底鞋案中法院的判决思路,探寻我国对单一颜色商标进行保护的方向。
该上诉是由L公司,连同其同名的法国时装品牌公司对Y公司提起的禁令救济,以及商标侵权所引发的。L公司以其专注于在传统上被人们忽视的鞋底的设计而闻名。自1992年起,L公司生产的鞋类都具有十分引人注目的特征:与鞋身颜色形成鲜明对比的漆红色鞋底。
L公司于1992年将其独具特色的鞋类产品投入市场。从那时起,其鞋类逐渐走红,经常被知名人士和潮流大咖所着用。经法院证实和被告承认,L公司投入大量资金打造一个拥有良好商誉和信用的品牌,并且促进和保护L公司对于其高档时尚女鞋的商业标识的独有权利。而且经过L公司的谨慎经营和努力,其鞋履在上流社交圈内已经十分出名,人们已经把漆红色鞋底与L公司紧密联系起来。因此,由于L公司的市场营销,地区法院认为“漆红色鞋底”对于相关消费者而言已经具有了相当高的可辨识度。并且,由于其漆红色鞋底在时尚界具有高度辨识度,L公司于2007年3月27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注册“漆红色鞋底”为商标,并于2008年1月获得授权。
2011年,被告Y公司准备推出一系列单色鞋款,其中包括粉色、绿色、黄色以及红色。Y公司的单色鞋款的特点是整双鞋体只有单个颜色,所以该红色鞋款整体呈红色,包括红色内里,鞋跟,鞋身以及鞋底。
双方在诉讼之前曾试图协商但以失败告终,L公司于2011年4月7日依据《兰哈姆法案》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地区法院判定Y公司构成对其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并颁布临时禁令阻止Y公司对包括红色单色鞋款。Y公司则提出反诉,主张原告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和功能性。2011年8月,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拒绝颁布临时禁令。并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是否由于时尚界的特殊性,可以对商标的保护延及单一颜色。”
地区法院认为,当颜色的“主要作用在于识别商品来源而非其他目的时”,单一颜色才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同时法院指出,“无论单一颜色具有何种商业目的,将其作为商标保护均缺乏合理依据。因为在单一颜色作为商标被使用前,其不可能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法院认为在时尚业中由于单一颜色固有“功能性”,所以任何先前获得注册的单一颜色商标都会被宣告无效。法庭因此认为L公司的“漆红色鞋底”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并驳回起诉。对此,L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
联邦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利益,确保公众不会因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而受到欺诈。与此同时保护经营者的利益,保障经营者通过投资积累的商誉以及获得的名誉获取利益的权利。”②商标法能够禁止他人复制能够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降低消费者的购物成本以及时间成本。并且,商标法可以保障生产者通过取得良好的声誉获益。依照这些原则,《兰哈姆法案》赋予商标权人“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权利”。
然而,商标法的立法意图绝对不是“通过赋予商标权人一项垄断性权利去保护创新”。③这种垄断权虽然被专利法和版权法认可。然而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持“充分竞争的市场”,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在Qualitex案中,法院表示“在特定情况下单一颜色可以满足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而且当其满足构成商标法要求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特殊规则或理由妨碍其作为商标法的客体受到商标法保护。”但在本案中,地区法院恰恰创制了这一规则,以时尚产业具有特殊行为由,使单色标识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在本案中,应该按照“两步法”来审查被告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首先,应当确定原告商标能否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讨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其次,讨论被告Y公司提出的“功能性抗辩”。
美国专利商标局为原告办理的商标注册证很显然可以证明原告的商标合法有效。若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时间达到五年以上,则在具体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有效性“不可争辩”。但在该案中的漆红色鞋底商标尚未满足“五年以上连续使用”的要件,因此不得作为“不可争辩”的商标进行特殊保护。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单一漆红色鞋底标识不受商标法保护,因为这将排除其他竞争者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此种红色鞋底的可能,甚至排除他人在高跟鞋上使用漆红色。但如果该鞋底取得第二含义,即当消费者看到漆红色鞋底时会同原告的产品和品牌产生联系,此时红鞋底便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如前文所说,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该案中,商标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具备显著性,可以有效地区分L公司的品牌和其他公司的商品,因此该标识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单一颜色几乎不存在固有显著性,因为其“不会自始指向某一品牌”④但颜色具备获得第二含义的能力,正如法院在Qualitex案中的判决意见所述,“通过对商标长时间的使用,消费者会将某一用在产品包装的颜色视为某品牌的标识”。这时颜色便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可以与商品上的描述性文字发挥相同的作用。与商品上的描述性文字发挥同样的作用。在单色商标案中,显著性必须通过商标具有第二含义来证明。如果某单一颜色惯常并且显著地被特定设计师使用从而成为该设计师的象征,并能够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法院没有理由认为单一颜色标识在时尚产业中不能获得第二含义,因为第二含义的首要目的是“识别商品来源而非商品本身”。
“在讨论商标是否具有“第二含义”时,应结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商品来源的认识,以及与“第二含义”相关因素的审查,包括(1)广告费用支出;(2)消费者将标识与商品来源进行联系的程度;(3)媒体对商品的主动宣传;(4)商品销售业绩;(5)假冒商标的意图;(6)商标使用的时间及排他性使用商标的时间。”在本案中,L公司早在20多年前,便首先在商业中使用这种漆红色作为鞋底。并投入了大量的资本去打造其品牌商誉,在市场上确立自己对漆红鞋底商标享有排他权。以至于其漆红色鞋底在时尚圈无人不知,因此其对于漆红色鞋底标识的使用确实使其获得了显著性。
因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L公司通过将红色“设计在特定商品上”,并有意将红色与其商品建立联系。当漆红色鞋底与鞋面颜色不同时,能够起到识别L公司品牌的作用,具有显著性,能够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与此同时联邦法院认为,当鞋面与鞋底颜色相同时,L公司对红鞋底享有排他性使用权的这种观点值得怀疑。法院的判决意见称:“当好莱坞明星走过红毯,以及时装模特走秀时,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他们的足部,黑色高跟鞋下的红底显得格外突出。”也就是说,只有当鞋面与鞋底具有强烈反差时才能“凸显”鞋底的特别,使鞋底的红色具有显著性,进而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L公司并没有对鞋面和鞋底均为红色的鞋类获得第二含义,仅当红色鞋底与鞋面色彩产生反差时,其红色鞋底才具有第二含义。
法院最终判决L公司对其商标范围进行修改,将漆红色鞋底的范围限制在“当鞋面和鞋底颜色形成较大反差”时。这样一来,Y公司在鞋面为红色的鞋上使用红色鞋底并不构成对L公司漆红色鞋底商标的使用。因此法院也无需对该使用行为判定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该商标本身是否具有功能性。
2013年8月,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正式获得通过,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商标法亮点颇多,删除了对注册商标可视性的要求,增加了声音商标这一种类,从而使商标范围得以拓展。尽管如此,之前出现在修改草案中的“单一颜色商标”并未被纳入可注册商标的范围。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判例中,也鲜有对单一颜色商标保护的案例,只有英国吉百利公司在其生产的糖果巧克力上使用的单一紫色商标获得了注册。这主要是因为吉百利是全球知名的糖果生产商,其长期使用单一紫色在商品包装上使其产生了第二含义而不仅是装饰作用。⑤反观其他被驳回申请的商标⑥,大都被商标局认定为申请注册的颜色过于简单,不能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未规定单一颜色商标能否受到保护。因此不同审查员对单一颜色商标注册申请时,很难做到标准的统一。笔者建议,可以在《商标审查标准》中增加对单一颜色商标申请形式审查方面的内容,以弥补目前立法上的不足。
[ 注 释 ]
①湛茜.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问题研究[J].暨南学报,2012(10).
②See Fabrication Enters.,Inc.v.Hygenic Corp.,64 F.3d 53,57(2d Cir.1995).
③See Fabrication Enters.,Inc.,64 F.3d at 59 n.4 Nora Beverages,Inc.v.Perrier Grp.of Am.,269 F.3d 114,120 n.4(2d Cir.2001)(商标法不应该被用来“通过给予制造这对于有用产品的垄断来阻碍合法竞争”).
④Mana Prods.,Inc.v.Columbia Cosmetics Mfg.,Inc.,65 F.3d 1063,1070(2d Cir.1995)一个被用在此处的颜色必定可以获得第二含义.
⑤国际注册第3636258号英国吉百利公司单一颜色商标申请案.
⑥例如:国际注册第G852047号德国凯莱公司单一颜色商标申请案;国际注册第G827668号澳大利亚兰博公司单一颜色商标申请案.
D
A
2095-4379-(2017)06-0107-02
满凌阁(1992-),男,汉族,山东淄博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