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保障
人民调解受理纠纷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材料要求人民调解组织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
(二)主动受理,即人民调解组织根据群众反映、有关部门单位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门调解。
(三)移交受理,即当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公安、法院接到有关矛盾纠纷反映时,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公安、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通过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移交当地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形式,依法设立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各村委会、居委会一般都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联合调解委员会,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调委会组成的联合调解组织。
(三)专门调解组织,即针对专门的人群设立的调解组织。如大型集贸市场调委会、外来人口调委会等。
(四)社区矛盾调解中心。它是在街道、乡、镇一级设立的。为本社区发生的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社区群众性调解组织。这是近几年新出现的一种调解组织形式,它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街道、乡、镇司法行政部门。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组织,是指以地域为基础建立的,以地方工会、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以及企业代表为成员的,负责调解本区域内部分劳动争议和指导下级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组织一般设立在地市和县区两级,在乡镇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可以设立以乡镇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指导组织。
区域性调解组织调解下列劳动争议:
(1)负责调解本区域内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者尚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与职工所发生的劳动争议;
(2)指导本区域内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
(3)处理本区域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未能解决或难以调解的劳动争议;
(4)负责调解本区域内的企业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及其引发的突发事件;
(5)做好劳动争议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6)开展劳动法律培训,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活动,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按照过去《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中建立,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但是在一些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因为职工人数少或者工会组织不健全。难以在企业中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这种客观需要,在未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情况较多地区组建一批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近年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出现的一种新事物。这些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承担了法定的职责,适应了调解劳动争议的要求,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和扩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增强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实践中,这种区域性的调解组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据统计,2000年至2008年,全国各地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的成功件数是30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80%。因此,应该大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由工会、劳动行政、用人单位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士的代表组成。主要职责:
一是调解本区域内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劳动争议;企业调解不了的劳动争议;跨区域的劳动争议。
二是指导本区域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协调解决企业调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衔接,研究解决本区域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近年来,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长足发展,在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实践也证明,在城镇和乡镇企业集中的地方设立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和协调所在区域内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新世纪新时期工会组织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新探索。这种新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具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需要的特点,具有明显的覆盖性、针对性、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为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对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做法予以肯定。
行业性调解组织是指由以资产管理为纽带的集团公司或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行业建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这一组织的成员由行业工会代表与集团行政代表或企业的代表组织构成。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职责是,负责调解本行业内尚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调解工作;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做好劳动争议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咨询服务,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对调解完毕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制作调解文书,做好案卷的归档工作。我省高安市建立了陶瓷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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