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农业综合开发中心任务,进一步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努力提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多渠道增加投入,全年共计投入资金约1 394.7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410.70亿元(含外资6.70亿元),占总投资的29.45%;地方财政投入资金196.99亿元(含外资2.67亿元),占总投资的14.12%;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787.05亿元(含农村集体、农民群众和项目建设单位筹集的现金、实物和投劳折资),占总投资的56.43%。
(一)继续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2016年, 中央财政预算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404亿元,比上年增加16.33亿元,增长4.21%。同时,继续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分别安排世行项目资金3.06亿元、亚行项目资金3.64亿元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二)督促地方财政落实投入资金。坚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的办法,督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足额落实投入资金。通过提前下达支出预算的方式,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2016年提前下达资金预算层层下达到县,提高地方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财政资金到位率。同时,加大对省级农发机构地方财政资金落实情况的考核,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省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办法(试行)》中增加了有关考核指标,将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分配测算的依据之一予以体现。通过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各地提高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率。2016年地方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约为194.32亿元。
(三)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综合开发。通过采取“先选项后结算”的贷款贴息扶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鼓励各地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充分调动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投入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省份探索股权投资基金的投入方式,通过引入市场化的运作和管理模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强与金融机构的配合协调,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利用金融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项目予以支持,2016年,全国先后有河南、湖南、重庆、甘肃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个地区26个项目落地,共获得银行贷款7.93亿元。与传统方式比较,该模式可带动相当于财政资金3倍的银行贷款投入。
(一)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促进产能提升。2016年,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进一步突出支出重点,着力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一是重点投入粮食主产区。2016年中央财政投入13个粮食主产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271.54亿元,占中央财政总投入的67.2%。同时,要求各省进一步向粮食主产县特别是《全国新增1 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倾斜,着力打造全国粮食核心产区。二是重点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285.98亿元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建设,预计在全国建设2 781万亩以上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亩均提升粮食生产能力100公斤以上。三是继续加强生态综合治理。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24亿元用于生态脆弱地区的综合治理,共建设草原(场)320.32万亩,治理沙化土地12.6万亩,开展小流域治理254.98万亩,为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2016年,中央财政投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共计48.79亿元,带动地方财政投入资金19.99亿元,吸引银行贷款、企业自筹资金759.93亿元。大力扶持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打造了一批支撑当地农业产业发展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充分发挥产业化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农业产业提质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同时,把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作为重要政策目标,进一步简化申报程序,根据需求开展针对性扶持,拓展产业链、完善价值链,加快发展步伐。
(三)推进部门项目建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2016年,为充分发挥部门项目的行业优势和示范引领作用,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资金40.76亿元,其中17.21亿元用于支持生态建设。安排5.85亿元用于长江和黄河中上游、珠江上游岩溶区和东北黑土区等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治理;安排3.41亿元用于农副资源饲料化利用、稻渔共生综合种养基地、区域生态循环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安排7.49亿元用于林业生态和经济林示范基地建设;安排0.46亿元支持有机肥和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高标准农膜推广和残旧农膜回收利用。通过项目实施,加强对生态薄弱地区的综合治理,有效改善项目区农业生态环境。
(四)加大扶贫地区投入,促进脱贫攻坚。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专门印发文件支持以脱贫攻坚为平台整合涉农资金。同时,完善资金分配办法,将“贫困县占比”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央财政资金进一步向贫困县较多的地区倾斜。2016年中央财政共投入贫困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98.86亿元,占中央财政农发资金总额的25.81%,比上年增加6.87亿元,增长7.47%。此外,还积极争取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在四川、宁夏等贫困地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探索农业产业扶贫之路。
(一)修订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2016年财政部修订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并以财政部令第84号的形式颁布实施。修订后的财政部令进一步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划分了中央和地方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责任,下放了项目审批权限,简化了项目管理流程,强化了监督管理,推进了农发资金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衔接,构建了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管理的体系框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综合开发“松绑、瘦身、创新”思路,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规范中央财政资金收缴方式。2016年9月,为适应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方式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到期应收缴的中央财政资金、终止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因违规违纪问题应收回的中央财政资金的收缴管理方式。
(三)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2016年,对列入财政部第一批高风险业务清单的4项农业综合开发高风险业务,分别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内部控制办法》《农业综合开发地方产业化财政补助资金专项内部控制办法》《农业综合开发地方产业化贷款贴息资金专项内部控制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涉企资金专项内部控制办法》4项高风险业务专项内控办法,为防控相关业务和廉政风险提供了制度依据。同时,开展内部控制流程和防控措施在业务系统固化梳理工作,及时落实固化措施,有效发挥内部控制过程留痕、责任可追溯的作用,实现内部控制工作的程序化和常态化。
(一)加强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是按照预算法要求,全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转移支付资金于2016年6月中旬拨付完毕,如期完成2016年预算执行工作。二是加大预算公开力度,自2016年起,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公开农业综合开发转移支付资金分地区的分配结果,确保在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三是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办理支出预算文件,提前通知地方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转移支付预算309.76亿元,占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转移支付预算数的80.9%。
(二)做好基础工作,全面反映资金项目运行状况。一是开展决算和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在对各地报送的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和统计数据进行集中汇审的基础上,对全国农发资金决算和统计报表进行了汇总分析,全面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运行状况。二是开展决算和统计评比工作。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和项目统计工作评比暂行办法》规定,开展了全国决算和统计评比工作,印发了《财政部关于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编报情况的通报》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统计工作情况的通报》,并将评比结果纳入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绩效考核因素,与资金分配直接挂钩,督促各地不断提高资金决算和统计报表编报质量。
(三)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奖优罚劣机制。一是不断强化内部监督,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组织开展对11个省的综合检查和8个省的专项检查,将检查覆盖面扩大到全国50%以上省级单位。进一步增加了抽查开发县的数量,增加专员办带队开展综合检查比重。并通过农发机构与专员办联合检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第三方监查力度。二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配合审计署做好201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预算执行审计工作,配合中央第十三巡视组做好巡视工作。对审计和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同时,做好人民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及时查处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三是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对在检查、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地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扣减下年资金指标等处理;对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资金管理规范、项目管理严格的地区,通过工作绩效考核因素在分配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促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