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财政资产管理工作全力推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改革任务,努力健全制度体系,积极做好重点工作,财政资产管理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果。
一是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按照健全预算监管体系、提升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要求,修订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收益申报流程、加强收益收缴审核。二是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2016年,继续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将商务部所属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纳入实施范围的一级企业共841户,资产总额686 043.07亿元,占全部中央企业的98.7%。三是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继续采取预收的方式,提前收取10户资源型企业2016年度国有资本收益303亿元,占当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23.31%,预算执行进度较往年进一步提前。2016年,累计收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1 327.13亿元,完成预算的102.1%。四是继续加大民生支出。截至2015年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累计调入一般公共预算579亿元。2016年继续加大调入力度,调入规模达到246亿元,比2014年增加16亿元;调入比例达19%。五是推进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的要求,继续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2016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全部纳入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
一是研究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国有资产管理意见。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总体部署,根据《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研究起草《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明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涉及的资产清查、处置等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政策。二是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在编报2017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时,将编报审核范围由车辆、单价200万元(含)以上大型设备扩大为车辆,租用房屋、土地,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并优化审核流程。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出台《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三是指导和督促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四是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职责、报告内容、编报审核、数据使用与管理、监督检查等,确保资产报告统一规范。五是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全面部署实施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为契机,规范资产管理流程,推动中央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事项实现网上管理。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提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应用水平,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为财政预算和资产管理提供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信息,增强资产信息的实用性,为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效结合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撑,进一步夯实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基础。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资产研究。2016年,对公共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等重点资产进行专题研究,并赴各试点中央部门及部分省市进行调研,系统梳理现行相关制度和管理现状,剖析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为尽快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体系提供政策思路。二是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相关资产管理工作不断深入。编写《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政策问答》,组织开展第一批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研究起草《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作为中办发〔2016〕60号的配套文件一并印发。积极参与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和北戴河地区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三是继续推进政府资产报告工作。汇总分析2015年度试点单位政府资产报表数据,形成了《关于2015年度试点省市政府资产情况的报告》。在总结2015年度试点经验和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报表体系和口径,开展2016年度政府资产报告试点工作。积极研究政府性债务与政府资产相匹配机制。
(一)着力构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体系,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是参与制定《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厘清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范围,明确改革成本负担原则。二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三是制定印发中央企业以及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着力保障补助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认真落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厂办大集体改革、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及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等政策,减轻国有企业负担。
(二)出台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将中关村试点政策推向全国。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会同科技部、国资委在对试点政策进行全面研究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并及时开展专项业务培训,指导和推动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及中央管理企业做好贯彻落实。
(三)有序推进豁免国有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时办理相关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公示事项,采取社会公众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效率和透明度,鼓励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
(一)做好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常规监测工作。圆满完成201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验审工作,通过收集国民经济重点行业的主要财务指标和实物量指标数据,全面掌握全国国有企业2015年生产经营情况并及时跟踪2016年月度动态变化,供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参考。进一步完善2016年决算及2017年月度快报指标体系,通过增减表格、调整指标及增加合理性审查等方式,使报表体系更精简实用、重点突出,体现“管资本”监管思路。
(二)加强国有企业经济运行专题研究工作。牵头成立多个课题小组,围绕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及改革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形成《2016年钢铁行业“三去一降一补”政策实效分析》等专题报告,为研究制定国企国资改革方案、监测国有企业改革成效提供数据支撑。
(三)规范并推进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制定《财政部公开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试行办法》,规范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披露行为,接受社会监督。组织编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等系统内资料,为财政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编辑出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指南(2016版)》和《2011—2015年企业财务报告数据摘要》,指导各单位做好决算及快报各项工作。
一是推动《资产评估法》顺利出台。在部领导支持和带领下,积极与全国人大财经委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沟通协调,化解分歧,凝聚共识。2016年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二是积极做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建设。根据《资产评估法》,积极做好制定《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和修订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相关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三是做好资产评估行政管理相关工作。完成2016年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推荐新一届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人选。接待香港测量师学会来访,积极推动资产评估师和香港测量师双方会员资格互认工作。四是加强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评估资格管理。会同证监会、中评协进一步加强证券评估机构监督管理力度,在审批机构、开展检查和加强报备管理等方面,强化对证券评估资格管理,形成良好管理秩序。
一是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研究起草《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突出问题导向,对境外投资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财务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二是会同中组部、教育部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中长期经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中长期经营管理培训工作。三是组织开展企业财务制度前瞻性研究、修订《企业财务通则》的征文活动等,服务于相关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