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面临的困境和出路

2017-01-26 01:08尹晔斌吴让军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期
关键词:检务便民服务检察工作

●尹晔斌吴让军/文

基层院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面临的困境和出路

●尹晔斌*吴让军**/文

当前,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我国“互联网+”工作的推进,各级检察机关在“互联网+检察工作”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受观念制约、互联网专业人才短缺、资金保障不充足等问题的影响,“互联网+检察工作”推进出现瓶颈。破解困境,需要立足检察职能,重塑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逐一攻关。

基层 “互联网+检察工作” 困境 路径

一、基层检察机关“互联网+检察工作”探索

(一)北京市“互联网+检察工作”探索

2014年,北京市检察机关运用“互联网+”思维,全面整合了历年来办案数据,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形成一核(以检察数据为核心)、三轴(规范、监督、公开三条主轴)、多面(同时开发统计分析、预警研判、管理支撑等多功能)的大数据立方体——“检立方”。[1]总体来看,“检立方”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大数据”和“检察业务”是“检立方”的两大支柱。截至2014年12月,“检立方”已经采集案件信息50余万件,业务数据9800万项,生成692项业务统计指标,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26项核心数据及北京市检察机关53项辅助数据悉数涵盖其中,细化到每一个院、每一个部门、每一名检察办案人员。

第二,实现了执法司法的实时动态监控。在“检立方”里,每一起案件的所有信息都集纳在一张表上,审查批捕的是谁、审查起诉的是谁、出庭公诉的是谁清清楚楚,部门之间能实时看到案件办理情况,打破了案件信息壁垒,不仅整合了部门之间的办案信息,而且实现了市院、分院、区院三级检察院案件信息的贯通。

第三,通过信息化手段推动和保障公正文明执法,深化检务公开。“检立方”系统使得所有的办案信息都能够在网上查询,一方面满足了群众对知情权的渴望,使检察机关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另一方面,通过信息化手段推动和保障公正文明执法,使检察工作进一步规范,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广东省广州市“互联网+检察工作”探索

2010年,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首创网上三维立体检察院,网友上网可以实时了解检察动态、查询案件信息、进行网络问检、办理各类预约申请业务。进入“互联网+”时代后,随着智能手机的普遍使用,2015年12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采用云技术将网上三位立体检察院拓展到手机应用上,为当事人、律师和检察官搭建了一个更强大更便捷的服务窗口。[2]总体来看,广州市“互联网+检察工作”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以APP为平台,根据用户需求提供服务内容。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推出的网上检察院APP手机应用软件,根据不同的用户群开发出了大众版、律师版和检察版。用户根据身份权限,可以通过APP浏览检务公开信息、检察动态,收听收看音频视频节目,申请预约接访、预约行贿档案查询,进行网络问检,并通过“我的检务”栏目查阅自己的预约进展情况。

第二,注重互动,走好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通过网上检察院和APP软件内的“预收申诉材料”功能,当事人在提出预约接访申请的同时,将相关申诉材料一并上传,可以方便检察人员提前审核,及时回复,避免出现申诉问题非检察院管辖,或者因所带资料不齐全,不得不来回奔波的现象。

第三,依托互联网云技术,推动网上办公办案。网上检察院APP采用互联网云技术,依托安全高效的云资源平台有效实现了检察业务的系统部署,便于资源的整合利用,利于后续扩充发展。检察人员借助检察云资源和即时通信技术,可以实现非泄密的移动办公、远程办案和法律法规查询等功能。

(三)江苏省苏州市“互联网+检察工作”探索

2013年4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牵头研发的“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正式投入使用,该平台在苏州市公、检、法、司各单位业务系统逐步开放自有数据的基础上,实现了数据的自动抓取、一次输入、多次利用,从而实现全面全程跨部门网上办案,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打造了政法机关之间的信息“高速路”。[3]总体来看,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牵头研发的“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有如下特点:

第一,整合公、检、法、司各单位业务系统数据,实现业务数据的跨部门融合。“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投入使用两年多来,公安机关交换刑事立案、破案信息77648条;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5659件、审查起诉案件27993件、提起公诉24668件;法院流转判决书18978件。苏州全市办理刑事案件在“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的流转率达98.3%。[4]

第二,推动传统办案模式变革,倒逼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通过办案程序公开、办案期限警示、办案自动流转等机制,使得政法各部门办案的各个环节始终处于相互监督之下,防止了违反办案期限互借办案时间、送达文书不及时或时间倒签、纸质文书私自撤回修改等不规范现象,推动了传统办案模式的变革,进一步深化了程序、实体并重的理念,倒逼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第三,拓展个性化应用,提高司法办案的针对性、有效性。苏州市检察机关借助“政法大数据”,还拓展出许多个性化应用,开发了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平台、检委会议事系统、大业务软件分析系统、取保候审人员网上管控系统、羁押必要性审查系统等软件,深入挖掘数据资源,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办案的效率。

(四)上海市嘉定区“互联网+检察工作”探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公信”的理念,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公开平台,丰富公开内容,夯实公开基础,努力开创“互联网+检察工作”新局面。[5]总体来看,上海市嘉定区“互联网+检察工作”有如下特点:

第一,以检务公开为核心,拓展“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坚持将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作为检务公开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发挥新媒体平台的互动功能,设置专人及时听取群众诉求、回应群众需求、接受群众咨询。借助网络平台,推进“一个串号、多个平台、即时推送、随时查询”的案件进程查询模式,实现案件程序性信息及时公开上网,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

第二,以查询服务为抓手,推进检务便民措施。在“微官网”设置“嘉检服务”版块,提供案件流程、法律文书、行贿档案、律师接待、控申举报、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推进法律文书公开,将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案件的起诉书以及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

第三,以技术装备为保障,促进检察工作提档升级。配置电子显微镜、语音情感分析、话单分析等行业领先的技术设备,实现检验鉴定工作对文证审查、笔迹鉴定、司法会计、电子物证等方面的全覆盖。集成职务犯罪侦查指挥、接待场所实时监控、警车GPS定位等系统,开发运用了检察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为司法办案场所辅助开发了“司法办案场所管理保障系统”,确保所有的办案活动实现“全程留痕”,以标准化的软硬件建设促使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二、基层检察机关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中面临的困境

(一)对“互联网+检察工作”认识不够

目前,一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互联网思维仍然欠缺,对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对检务生态的影响在认识上还存在不足。部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将“互联网+检察工作”简单理解为“拉根网线、配台电脑、上个系统、用套软件”,希望借助一套信息化系统,全面解决组织机构中的问题,忽略了“互联网+检察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互联网+检察工作”并不是单纯地购买一些高、精、尖设备,建成局域网络,而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充实“硬件”,也要在“软件”上下工夫。其中“软件”包括培养全体干警的“互联网+”意识,树立互联网思维,从而推动检察机关各项工作提档升级。

(二)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资金保障,基础设施落后

在“互联网+检察工作”迈向深度融合的过程中,需要既懂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又懂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基层检察机关中真正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跨界融合创新型人才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均不能满足需求。此外,“互联网+检察工作”需要大量高、精、尖的技术装备和软件系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建设和维护,经费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以湖北省黄石市检察机关为例,基层检察机关总体经费保障十分紧张,满足平时办公办案需要已然捉襟见肘,2012—2016年用于“互联网+检察工作”的资金投入比例均在1%左右,处于较低的保障水平。这一实际困难导致基层检察机关虽有“互联网+检察工作”构想,却苦于资金问题推进缓慢。在这样的情况下,基层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往往相对落后,已经无法满足“互联网+检察工作”需求。

(三)数据管理能力和数据共享能力有待提高

基层检察机关在数据管理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检察系统内数据资源系统自成体系,与法院、公安等业务往来单位相互独立和封闭,需要跨部门移送的案件还是依赖于传统方法,甚至很多检务数据仍散落在检察机关各部门当中,阻碍了信息流通、更新和共享。建立一个可以汇聚检务数据资源,且可以在保证数据安全的情况下和法院、公安等业务往来单位进行协同的系统平台,是打破信息壁垒、解决信息共享的关键所在。

(四)网络安全意识及便民服务能力亟需提高

在推动“互联网+检察工作”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受到互联网攻击的可能性大幅增加,而且攻击手段不断变化升级,再加上目前业界针对“互联网+”时代新的安全风险在技术层面还拿不出比较成熟的整体解决方案,这无疑加大了检察机关安全管理工作的难度。检察机关必须在网络安全方面下大力气攻关。另外,在便民服务措施方面,以门户网站、“两微一端”、案件查询等检务公开内容为主,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法律咨询、控申举报等便民服务措施为辅,对细分群体和个性化需求回应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基层检察机关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的路径选择

(一)立足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方式和途径。对检察机关来说,“互联网+检察工作”并不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职责,而是一种全新的履职手段。从北京、广东、江苏和上海等地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互联网+检察工作”的落脚点还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对检务流程进行再造,在司法办案、检务公开、便民服务上提档升级;利用互联网传播移动化、社交化、可视化的特点,增强检察工作的传播力、公信力和影响力;利用大数据的海量信息,加强深度分析,使大数据在支撑检察决策、信息引导侦查、分配检力资源、控制检察工作运行成本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因此,只有紧密结合检察职能,“互联网+检察工作”才能走上一条良性发展的道路。

(二)应对“互联网+检察工作”困境

面对基层检察机关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中的困境,在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法律监督工作难度不断增大、队伍人员几无扩充的情况下,基层检察机关只有乘“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政策东风,将互联网思维运用到检察决策、指挥、组织、协调、办案管理等过程中,提高工作效率,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体而言,一是大力提升互联网思维,主动学习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推动“互联网+检察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强化人才和资金保障,为“互联网+检察工作”排除后顾之忧;三是统一规划,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四是提高数据管理能力和数据共享能力;五是提升网络安全意识和技术防范水平;六是加强应用研发工作,丰富便民服务体系。

(三)完善“互联网+检察工作”机制

1.司法办案工作机制。健全司法办案工作体系,以检务数据为核心,完善信息录入和共享机制,实现对执法司法过程的动态监控,适时探索辖区内公、检、法等业务数据的跨部门融合,全程留痕,互相监督。完善司法办案工作内容,以移动办公和远程办案为核心,根据辖区实际,探索建立办案法律法规查询系统、羁押必要性审查系统、取保候审人员网上管控系统、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系统等,用“互联网+”技术为自侦、公诉、批捕、控申等执法办案工作提供助力,增添活力。

2.检务公开工作机制。在检务公开方式上,可以通过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移动APP等平台作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发挥新媒体平台的互动功能,设置专人及时听取群众诉求、回应群众需求、接受群众咨询。在检务公开内容上,将检察机关的公示公告,办理的批捕、公诉、自侦、控申等所有案件信息,依法能够公开并可以实现网上公开的,全部在网上公开,由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负责,实现线上线下检察服务相结合,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让群众更便捷地了解、监督和支持检察工作。

3.便民服务工作机制。在便民服务方式上,可以依托“两微一端”、门户网站和移动APP平台作为检务便民的窗口,对用户需求进行多维度、多层次细分,提升服务的专向性和精确度。在便民服务内容上,以案件流程查询、行贿档案查询、控申举报、法律咨询、律师接待、检察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等内容为主,实现网上查询、网上受理、网上答复、网上指引、网上发布,将“两微一端”、门户网站和移动APP打造成通达社情民意、提供便民服务的新平台,走好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注释:

[1]参见赵晓星、郭晨曦:《刘峰与“检立方”》,载《北京人大》2015年第3期。

[2]参见钟亚雅、吴斐斌:《广州:“移动互联网+”让办案再提速》,载《检察日报》2016年1月28日。

[3]参见朱家春、李跃、郎建强:《苏州检察法制思维推进法制前行》,载《江苏法制报》2016年2月26日。

[4]丁国锋、马超:《江苏苏州检察机关打造政法信息“高速路”》,载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 2016-02/20/c_128736347.htm,访问日期:2016年7月25日。

[5]参见林中明:《法律监督用上“互联网+”——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科技强检”见闻》,载《检察日报》2015年11月29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35000]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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