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律政剧文化差异

2017-01-26 00:57赵晨笑
关键词:陪审团法庭题材

●赵晨笑

中美律政剧文化差异

●赵晨笑

文学艺术作品软实力在国家竞争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法律题材影视作品所带来的法律知识传输和法治思维培养的作用也不可小觑。我国是电视剧大国,却并非电视剧强国,除了在制作的技术水平上相比于英美国家有一定的差距之外,在题材类型上的单一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就律政题材剧而言,英美国家的律政剧因其巧妙的情节设置和专业的剧情内容而拥有大量中国拥趸,而我国却鲜有这种类型的作品。

目前我国少有以法庭为中心、着力表现庭审题材的影视作品。近几年,不论是以律师为人物题材的《离婚律师》,还是剖析当下基层法庭、呈现基层法官的工作和情感的《小镇大法官》,虽说是和法律职业题材有一定的联系,但它们的共同着力点并不在于展示法律职业人的工作场景,而是更加侧重于人物的日常生活和情感纠葛方面,淡化了律政剧应有的专业性、职业性特征,因此可以说目前我国鲜有真正的律政影视类作品。在主观方面,应当是编剧和导演对律政作品的定位和内容把握方面有失偏颇。

就《小镇大法官》而言,虽说是描绘了更加贴近基层群众的基层法官的形象,但是其言谈举止乡村气息太过浓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为了使得人物的言谈举止能够更加符合普通民众对于“乡村法官”的认知,因而进行艺术加工使得基层法官的形象塑造有失偏颇,威严缺失;另一方面,不当的语言表述和情节设置会造成一定的误解,对于“小镇”又怎么会有“大法官”呢,由此反映出编剧在法律知识方面尚有欠缺或者说是不够严谨。此外,让基层法官对大小矛盾纠纷都大包大揽的情节设置会使民众产生基层法官就是处理鸡毛蒜皮小事的“村委会管理人员”的误解。然而作品塑造出的田间地头的基层形象并不能代表当下中国法官的形象,容易造成普通民众对于我国司法工作和司法人员的误解,不利于司法形象的塑造。在法官职业化的大趋势下,除了法官自身素质能力的提高之外,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司法形象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司法律政题材的作品一般需要编剧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功底,这样才能使情节的推进和人物对白的设置不失应有的专业性,从而达到既能满足法科学生和法律爱好者对于此类专业性题材作品的需求,又能够在潜移默化中让普通民众了解和走近法律。这一点美国的律政剧做的较为巧妙:多以法庭辩论为焦点,重点刻画律师、法官等人物形象。编剧将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冲突戏剧化,使得整个过程跌宕起伏,同时也很好地向观众展示了法官和律师的专业能力以及职业操守。就美剧《傲骨贤妻》而言,这部作品将律师职业工作和生活分开,但更多地侧重于工作方面,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唇枪舌战、庭外调查中思考和行动等都一一展示给观众。既使得法科学生在观看的同时了解了律师的工作能力要求,识习了一些法律专业知识,又凭借剧中环环相扣的矛盾冲突和扣人心弦的法庭辩论吸引了众多业外群众。而中国带有一定律政题材色彩的电视剧——《离婚律师》,编剧更多地是将情节和重心放在了律师的私人感情生活上,很少涉及到专业知识方面的内容,即使涉及也有许多外行情节,与《傲骨贤妻》相比对,可以清楚地看出这点。虽说影视作品需要迎合大众的口味,起到娱乐大众的作用,但是在作品的艺术加工和专业知识内容设置上如何进行调和,使二者相平衡,是我国当下这类影视作品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人物的形象塑造方面,美剧中律师和法官一般都是刚正不阿的正面形象,但也有例外。美国律政剧着重于讲法律的问题,律师会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不择手段运用多方途径查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或是运用娴熟的法庭辩护技巧使得当事人能够“逍遥法外”。在《傲骨贤妻》中,多次出现律师会为了赢得案子而不惜做很多“背后交易”的情节,剧情更多关注的是案件本身,意在展示律师辩护的过程和技巧,有时甚至是一种投机取巧。而法官有时也会在判案过程中有不公正的种族歧视的倾向体现。反观中国的同类题材剧,则是更多着眼于中国律师的日常生活,甚至是仅仅依靠着律师身份而拍摄的一部情感戏,剧情的重点在于律师工作之外的私人生活,专业程度被大大地削弱了。此外,司法人员的形象塑造太过明显,在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产生冲突时,无一例外是舍小家保大家,甚至是不必要的舍弃个人利益以彰显形象的高大。虽然这样的人物形象塑造是对于司法人员的一种形象宣传,但是也需要把握好一个尺度,符合社会生活实际,而不是一味将法官“神化”。

电视节目迎合观众的兴趣爱好固然是每个制片人的首要考虑因素,然而中美律政剧存在的差异从根本上说是我国和英美国家不同的法律体制使然。

英美国家是普通法系国家,其标志性的特征就是陪审团制度和法庭辩论制度。在这种模式下,刑事案件是由陪审团负责对于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而陪审团多由非法律工作者组成,他们评判的依据,很大程度上便是取决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仅仅是对于法律的适用进行认定,由于法官无权也无义务收集证据,所以对于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和辩词的判断,凭借的往往是律师的陈述和庭上表现。由此可见,英美法系国家律师辩论的水平对于案件输赢至关重要。要想打动法官和陪审团,需要律师不断强化自己的演讲口才和逻辑,同时在法庭上的表演能力也是重要的一环,这样的诉讼模式自然为美国的律政剧风格提供了先决条件。

而我国属于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的国家,庭审模式带有明显的“纠问式”特征,不实行陪审团制度,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都是由法官做出判定。法官通过对双方律师发表的意见、递交的材料,自行寻找案件事实真相、确定法律的适用。因此在法庭上,律师只需要根据开庭前准备好的相关证据材料,照本宣科地向法官进行陈述即可。法官若有不解之处,可以随时向双方进行询问。在这种模式下,法官往往是庭审的主角,律师的工作主要体现在庭前的准备之中,真正到了法庭上是很难出现英美国家那种针锋相对、异常激烈的交叉辩护情形的。因此,中美律政剧在编剧的题材、情节设置和专业知识涉及等方面的差异,根源于两大法系的差异。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校:范岱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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