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案超市是否要进行处罚

2017-01-26 00:49
中国质量监管 2017年8期
关键词:自动扶梯投入使用安全法

对涉案超市是否要进行处罚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 0 1 7年第6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电梯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案件该如何处理》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人员于2 0 1 7年5月1 0日对辖区内某超市使用自动扶梯情况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该超市使用的自动扶梯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超市于7日内整改。5月1 9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超市仍未办理使用登记,经对超市负责人调查得知,该超市于2 0 1 7年4月2 5日开始营业并使用自动扶梯。针对以上违法行为,A市质监局案审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3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传真或邮件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中许多看法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山东省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洪革、湖北省孝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王碧波认为:

同意第一种意见,应该免于处罚,理由如下:

一是该超市做法没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根据案例可以看出,超市2017年4月25日开始营业,A市质监局的整改期限至5月17日,到5月19日再次检查时,超市营业期限为24天,尚不足30天,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涉案超市使用电梯尚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或者说没有违反该法第三十三条,按照法无规定不予处罚的原则,此时处罚超市不妥。

二是A市所在B省出台的《B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个别条款与上位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相抵触。“B省办法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相抵触,显然是从严了要求,对电梯监管有利,但如果实施处罚,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使用该省管理办法处罚超市,超市肯定有异议,也不符合法条使用原则。

三是该案的处理应重在整改。超市没有在使用电梯前进行登记,违反了本省的电梯管理办法,但如果依管理办法处罚又不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因此从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角度出发,该案的处理应该重在教育和整改,督促超市积极办理使用登记,如果该超市拒不改正,超过1个月仍然不进行登记,则完全可以依法再进行处罚。

对本案的思考:一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是行政相对人享有在这个时间办理使用登记的权利,若执法人员对在这个办理时间结点内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是违反了办案程序,自己本身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容易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甚至出现败诉。二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的有效性,有力打击违法行为,建议执法人员遇到本案的情形,先进行口头监督,等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后再次监督检查时若发现未办理,可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进行整改,等整改期满后,监督检查时若发现仍未办理使用登记,则可按《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处罚。

福建省建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陈永远认为:

本案三种意见都不正确,理由如下:

电梯作为一种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这说明我国对特种设备使用实行登记制度。这有利于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监督,通过登记,可以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并且可以建立特种设备动态信息库,可以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使用环境,建立联系,掌握情况,便于履行职责。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某超市作为自动扶梯使用单位有义务在自动扶梯2017年4月25日投入使用之前或者在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也就是2017年5月25日之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自动扶梯使用登记,但在投入使用后办理使用登记的自动扶梯必须经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才行。

现某超市从2017年4月25日至5月10日之间使用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电梯行为是否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要确定某种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主要看其是否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是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二是行政相对人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职责);三是行政相对人有不履行法定义务(职责)的行为。仅有法定义务(职责),行政违法还只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当行为人不依法承担义务、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时,行政违法才会发生。单纯的思想意识活动还不能构成违法。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专指故意或过失。任何人既不出于故意也不出于过失的行为,均不构成行政违法。本案某超市作为负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行政责任能力;某超市有法定义务办理使用登记(含变更、停用、注销),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根据对某超市负责人调查得知,某超市自4月25日开始营业并使用自动扶梯,但本案案情介绍,并没有说明投入使用的这台自动扶梯是否检验合格,若使用检验合格电梯,则可以在2017年5月25日之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都不构成违法,但A市质监局应当书面告知某超市按时办理注册登记;若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则构成另一违法行为。因此,就目前本案已知案情而言,还属于违法事实不清,不能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

至于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的期限,《特种设备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整改的期限要合理,规定的整改期限应以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为原则,做到与隐患的危险程度相匹配。本案某超市若构成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A市质监局下达指令书要求某超市在7日内整改,期限应当是合理的,能够保障自动扶梯安全运行,与隐患的危险程度相匹配。

第三种意见不正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是对同一法律位阶的法律而言。《B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是省政府规章,位阶比《特种设备安全法》低,不能适用此法律规则。同时《B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对电梯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是上位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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