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胜
(311200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 杭州)
基于新婚姻法背景下妇女财产权益的法律研究
朱德胜
(311200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 杭州)
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权益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关注并积极维护自身利益。但是长期以来,女性权益相关法律的缺失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解释也被称为新婚姻法。新婚姻法的颁布更是将女性权益保护问题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如何保护妇女财产权益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新婚姻法;妇女财产权益;法律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化和多元化。夫妻财产的种类、数量和结构发生了变化,这给夫妻双方离婚时,私自处理财产并侵占对方财产创造了条件。因此,国家在2011年颁布了新婚姻法。根据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与配偶无关等等。新婚姻法出台以后,广大妇女如何维护自身利益,是当下广大女性所关注的话题。
2012年2月15日,董女士和王某结婚了。但是婚后不到两个月,王某向其他人疯狂贷款1120000元。但是婚后两个月,王某就消失不见了,至今仍然下落不明。2012年6月份,董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没有获得法院支持。直到两年后,2014年2月20日,董女士再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给予离婚。因为董女士两年期间,陆续收到了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董女士被判连带责任,总需要支付500万贷款。法院将董女士父母婚前买的一套登记在董女士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子强制拍卖。此后,董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一直奔走在法院、妇联。然而时至今日依然没有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主张权利的,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若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明确规定属于个人债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很有人利用24条背后的法律漏洞,合法夺取财产的手段。经相关部门的数据统计,在夫妻共同债务中,88.7%为女性,大部分女性都受过高等教育,将近一半的受害人无法举证证明,所以导致很多女性利益受到损害,甚至无端背上巨额债务。24条是2004年正式实施的,当时社会上一些人欠了巨额债务,通过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国家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权益,于是推出了24条。然而,时至今日,24条的款项已经无法适应当下社会的发展,因此越来越多的人提出要废除24条。可喜的是2017年最高法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夫妻债务新情况做出了相关的补充,对夫妻双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债务不予支持;夫妻一方与第三方串通,虚构债务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财产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夫共同生活费的负担、夫妻债务的偿还。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双方按照对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和清算。在夫妻财产分割过程中,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虽然我国制定关于女性财产权益的法律条文,但是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很难贯彻下来,导致妇女离婚时处于弱势地位。其次,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还不够完善。所以导致离婚后,在分割财产方面出现很多问题。特别是二婚家庭,再组合过程中,如果不对个人财产做出公证,可能会引发再组家庭与子女的财产纠纷。在诉讼中,妇女的诉讼能力行相对来说比较弱,很多妇女离婚以后,缺乏一定的经济来源,所以不愿意花精力应对长时间的财产诉讼。
第一,完善夫妻财产制,倡导婚前财产公证,这样避免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也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其次,完善离婚财产追偿制度。虽然当前的法律规定,离婚后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对经济补偿行为缺乏详细的说明,所以经济补偿就成为了一个男人的个人行为。最后,要延长离婚财产追偿制度。按照现在的离婚法,如果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满,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但是诉讼时间不能超过两年。这给女性维权增加一定的难度。最后,国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婚姻法知识的宣传力度,提升妇女维权意识,如果在婚姻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取证,并了解家庭财产,避免男方转移财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女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誉为社会的半边天。但是受到传统观念以及婚姻法本身存在的缺陷,给妇女财产的维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国家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妇女权益。
[1]冯西淳.新《婚姻法》下妇女财产权益的研究与保护[J].法制博览,2012,(10):4-5.
[2]曹云飞.契约婚姻视阈下妇女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思考[J].枣庄学院学报,2014,(4):60-63.
[3]张楚溪.我国离婚女性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初探[J].法制博览,2016,(34):11-13.
朱德胜(1960.8.28~),男,汉族,杭州萧山人,单位: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职称:三级律师,学历: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