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璐 杨 放
(1.550025 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2.40122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
论我国网络购物中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
李 璐1杨 放2
(1.550025 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2.40122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
如今,中国人民的消费水平逐渐提高,同时电子商务网络中网络购物的蓬勃发展给人们带来了便捷、便宜等利益,但随着一些不良因素的存在与发展,从而造成我国网络购物中侵犯知识产权问题愈演愈烈,当然线下购物中的涉外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所以近年来,维护购物环境中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结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知识分析涉外知识产权的概述,通过相关管辖原则探究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管辖使用,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网络购物环境中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现状,从而对我国网络购物环境中相关涉外知识产权提出建议。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诉讼管辖;网络购物
目前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发生的次数越来越多,尤其是网络的快速发展导致纠纷频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数据统计,中国涉外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逐年递增,特别是涉外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有学者认为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激增是由于中国相关的“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以及外国企业维护在华知识产权的强烈意识所致。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消费水平也随之提高,但是中国网络购物环境中不断地出现高仿、假货等现象,所谓的“原单”或“工厂货”的商品也不停地袭击着我们的生活。对于这种现象的出现,我们可能归咎于人民追求品牌样式的同时也期望便宜价格的心理因素,当然也可能是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乏。
(一)涉外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涉外知识产权是指包含外国因素的知识产权,换言之是指构成知识产权的相关要件即主体、客体等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外国因素。在学理上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 industrial property ),另一类是著作权(copyright),又称为版权。国际私法学上研究的涉外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涉外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本国人可以取得,外国人同样可以;第二,涉外知识产权不仅仅受本国法的保护,还受到国际法的双重保护;第三,在涉外知识产权中权利人一般可以现在一国取得知识产权,然后向另一国或多国取得知识产权。
(二)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法律冲突
1.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涉外知识产权所调整的主要范围,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自己的保护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而又从目前世界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践来看,对于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大多数情况可以分为国内法保护和国际法保护两个部分。
(1)涉外知识产权的国内法保护。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最首先是由一国的国内法保护开始的。虽然各国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各不相同,但都是主要从三个领域进行的,包括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及司法保护,并且由于保护制度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发生法律冲突现象,所以学者们就觉得国际私法学没有必要去研究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2)涉外知识产权的国际法保护。随着国际经济的逐渐发展且趋于全球化,国内法对于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严格的地域性限制从而不能满足全球经济的现实需要,因此就产生了涉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需要。为了更好的满足、适应这种需要,所以国际社会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涉外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并且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地域性的国际组织,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有效的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2.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涉外知识产权在国际保护中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主要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国相互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虽然涉外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的限制,但是因为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相关条约的规定,国家条约的缔约国之间相互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所以为法律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
(2)各国对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因为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发展的背景、经济水平发展程度以及科技水平的差异,所以各国对于涉外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保护规定也不会相同。就是由于这些不同的差异存在,所以即使相关保护条约设置了最低的保护标准也不能避免法律冲突的产生。因此,各国法律在涉外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等方面的规定会有所不同。
(3)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各国给予的只是“有限制的国民待遇”。无论各国是否都是处于相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限制之中,都会因为各自的法律规定的不同而产生法律冲突。
(一)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1.法院地法规则
在一般人的认识中都会觉得涉外知识产权的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最早是侵权行为地法,但是许多学者们却主张在涉外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中应当适用法院地法规则,例如康·弗鲁恩德曾经指出“与合同等其他领域有所不同,在侵权领域,早期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更加支持法院地法规则。”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越来越被看作是私法问题上所调整的而不是公法问题,法院地法只能适用于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补偿损失等事项。更重要的是,法院地法是缺少法律上的理论依据的,常常会导致与案件无任何相关性的法律被适用。所以现在很少国家会采用单一的法院地法规则,而是将该规则作为侵权行为地法和其它规则相结合适用。
2.侵权行为地法规则
侵权行为地法规则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最基本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适用规则,而这一规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由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大多数是因为使用行为或侵权行为所导致,因此学者们认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确定涉外知识产权内容、使用和确定是否侵权等符合逻辑。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随之变得复杂,因为如今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会产生多个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变得十分困难。但是事实上,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即使不一致也可以变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所以从本质上看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是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适当性规则。
3.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出现是缓解传统冲突规范单一、僵化的局面,能够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律选择的科学性和灵活性。这一原则主张综合考虑涉外知识产权的各种因素,确定和适用与该法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是国际私法学者眼中20世纪国际私法的重大发展成果。但是该原则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导致法官对最密切联系因素的确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加大了法律适用的主观性。一些学者主张认为,涉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限制,依最密切联系原则而完全适用外国法是不可能的,该原则只能作为基本指导原则与具体的冲突规范相结合适用。
(二)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1.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管辖的一般原则
(1)专属管辖原则。国际私法上的专属管辖更多意义是重视一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而不是国内法院对于管辖范围和层级的划分。在侵权案件中适用专属管辖则要具备两个要件,首先所争议的知识产权必须是经过注册或是备案的,然后就是在进行诉讼时必须存在对涉外知识产权有效性或取得的抗辩。
(2)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是一国主权的体现,要求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告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在法院地国或是侵权行为与法院地国有确切的联系。
(3)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不同于属人管辖原则是在于强调一国法院对涉及其领域内的一切人或事都享有管辖权
2.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管辖的特殊原则
(ⅱ) 假设(u,v)是系统(3)的一个共存解,则a>λ1,因此θa存在且唯一,从而u<θa,又因d> λ1,则v>θd,故θa,又因d
(1)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该原则是针对某一个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但不方便管辖审理此案,从而拒绝行使管辖权。从实践上看,不方便管辖原则在使用中则需要有一个对于被告而言较为方便且能满足原告的法院。
(2)合并诉讼原则。在国际私法学者们的观点中,合并诉讼原则是对于审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效率最高的方法,它克服了涉外知识产权最大的特点即地域性的限制。
(3)最先受理法院原则。所谓的最先受理法院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相同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且又以相同的诉求分别在不同国家进行诉讼的规则。该原则又称一事不两诉原则,在这种原则的促使下一般只会产生两种结果,即中止在本国的诉讼或是中止在他国的诉讼。
(三)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现如今,我国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发展阶段,对于这一方面的研究发展比较晚,所以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条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称《适用法》)出台前,我国没有相关的单行立法。以前在审理关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时,都是参考适用我国立法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即主要参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对于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最大发展成果是2011年实施了《适用法》,彻底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没有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专门立法的历史,在《适用法》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快速增长,科技、通讯、网络也飞快发展,侵权手段也随之发生变化,走上了愈发复杂的道路,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开始会出现多个,特别是网络侵权的行为地更加难以认定。在《适用法》第50条中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协议后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通过这个条文,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发生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后有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指引。但是我国的国际私法学者对该条文也提出了一些质疑,例如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学者们认为该定义模糊。
(一)当前我国网络购物中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1.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较薄弱
经济的发展,消费水平的提高,一些企业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却忽略了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导致市场中出现越来越多的高仿的侵犯其他国外知名品牌的商品,但是对于这种侵权行为我国的打击力度也不断在加强。但是在具有不确定性等特点的网络环境中的侵犯涉外知识产权的行为,却因打击不能而导致企业侵权行为更加严重。
2.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比较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么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所以真正了解和懂得涉外知识产权的人才更加稀少。例如,阿里巴巴集团虽然现在建立了一个所谓的平台整理部,主要任务是打击刷单、造假行为,这个部门能一定程度上打击网络购物中侵犯涉外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但是该部门缺少了解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所以就会导致该部门的操作难度比较大。
3.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法官援引冲突规范不恰当
通过援引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来解决网络购物中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是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虽然《适用法》中明确规定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但是由于对冲突规范的理解不当,在审理网络购物中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仍然存在错误援引冲突规范的现象,换言之法官在审理时喜欢径直适用中国法律。
(二)完善我国网络购物环境中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建议。
1.完善相关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虽然在《适用法》中明确规定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各种侵犯涉外知识产权的行为变得更加复杂,特别是现在网络购物中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增加。因此,需要我国进一步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涉外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同时,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时,要注意我国缔结或参见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
2.加大对网络购物中涉外知识产权的政策保护力度
网络购物中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问题已经无可回避,而在经济的发展中电子商务又成为最有发展前景的行业。因此,为了促使新兴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政府就应该加大整顿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深入开展打击侵犯涉外知识产权的治理活动。
3.提高网络购物平台、电商等对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最重要的参与者就是购物平台提供者与电商们,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涉外知识产权,就应该不断提高网络平台提供者与电商们的保护意识。同时,平台提供者应当制定更严厉地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平台对于侵犯涉外知识产权的监管机制。
[1]韩德培,肖永平.《国际私法学》[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08.
李璐,(1993~)女,重庆人,贵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生。杨放,(1992~)男,重庆人,现就职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