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2016年11月11日,民政部、财政部共同确定了北京市丰台区等26个市(区)作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其他地区也积极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工作。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1号)的要求,更好地推动各试点地区高效务实抓好第一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基本试点任务是指所有试点地区都要开展,并作为民政部和财政部年度考核重点的试点任务。基本试点任务包括建立试点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第一批确定7项基本试点任务:
(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立试点经费保障机制。
(三)建立省级试点工作督促指导机制。
(四)开展试点地区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工作,为制定试点方案、明确服务重点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五)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
(六)探索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七)增加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特色试点任务是指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特点需要,自行选择在试点地区所有或部分区县范围内开展的试点。主要包括: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相结合;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长效发展模式。
试点地区可在上述范围内自主选择或在民函〔2016〕200号文件规定的重点领域内另行确定本地区特色试点任务。试点地区对自行确定的特色试点任务,要明确工作要求。特色试点任务将作为民政部、财政部年度考核加分内容。
(一)修订试点方案。 2017年4月20日前,试点地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修订试点工作方案,并经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试点方案要明确2017年具体工作安排,做好2018年、2019年工作计划。
(二)摸清工作基础。2017年5月底前,试点地区应根据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信息统计表做好摸底调查工作,经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该统计表将作为试点工作基础和相关绩效考核参考。
(三)开展业务交流。民政部、财政部拟于2017年7月召开试点工作中期交流会,试点地区汇报工作进展,交流经验、困难和问题。试点地区可结对共建,取长补短,相互学习。
非第一批试点地区的省份可参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为今后申报试点打好基础。